靜網PWA視頻評論

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問題

2023年11月13日

- txt下載

  在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如果債務人欠錢不還,拒不履行債務,我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麼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問題?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第61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
  該規定第65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由此可見,對於到期債權,人民法院應當先向第三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向申請人履行債務,只有在第三人既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法院才可強制執行。

  二、執行到期債權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通知書的製作適用問題
  執行到期債權,一經立案,即應向第三人發出代為履行債務通知書,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該第三人不是該案的當事人,而是該案的案外人。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債務時,必須明確第三人應履行債務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履行債務的數額及期限,並應附上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副本。
  (二)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提出異議的問題
  《執行規定》第61條規定:「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實踐中對第三人對履行通知提出異議,不外乎幾種情況,一是承認有債務,但數額不對;二是不承認有債務;三是有其他原因。第三人如果無異議且又未自覺履行的,即可強制執行。通知書的內容,也就是裁定強制執行的根據。
  《執行規定》第63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制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單純從理論上來看這個問題,執行機構是不能對第三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因為,這是實體法上的異議,關係到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存在多少的問題。需要特彆強調的是我們國家的債權人代位訴訟制度才剛剛確立。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也就是說,執行到期債權,第三人提出異議後,申請執行人認為第三人的異議沒有道理,就可以代替被執行人的地位,向法院提起訴訟,待勝訴後再執行。筆者認為,執行到期債權,不能機械地把審判權和執行權隔離開,不能一刀切,規定的太籠統。目前一些執行案件中的第三人一收到履行通知,就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法官明知一些「異議」不能成立,也只好中止執行。因此,在防止濫用執行權的同時,也應防止第三人濫用異議權。
  《執行規定》第64條第2款規定:「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第三人提出的異議,執行法院應不予審查。但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提供的異議材料,即異議成立的事實,應可以核實,因為此時執行法院核實的是異議成立的事實。這樣,才能杜絕一些當事人濫用異議權,規避到期債權的執行。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認為對第三人提出的異議成立的事實應進行核實,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理。異議的事實成立的,如所供的產品質量有爭議;財產需經確認之訴後方能確定的,應及時通知第三人和申請執行人,「到期債權」立即中止執行。異議的事實不成立的,如執行法院核實後,到期債權的數額就是申請執行的標的;執行到期債權的財產就是申請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應及時發出「駁回第三人異議通知書。」異議事實成立或異議事實不成立的通知,應在7日內作出。「駁回第三人異議通知書」的內容,也必須載明被執行人異議事實不成立的理由和法律依據的內容。該通知書送達後,應立即進入強制執行。
  (三)裁定書與通知書的關係問題
  執行到期債權必須製作裁定書。通知,是指把事項告訴對方。履行通知,就是把到期債權告訴第三人,讓他向債權人履行。在執行程序中,一般都是製作裁定書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在強制執行到期債權時,除發出履行債務通知書,同時也應製作裁定書,也應向到期債權的第三人送達。
  執行到期債權的裁定書的內容,應包括事實部分和主文部分。事實部分應寫清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應向申請人償付債務的具體數字,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數字。另外,還應寫明第三人對執行法院通知代為履行債務沒有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但人民法院經核實異議的事實不能成立的情況。作為製作裁定的法律依據,應當是《執行規定》第61條和《民訴法》第140條的規定。主文部分應寫明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履行的具體數額和向誰履行(是申請執行人,或是被執行人,或是法院),並寫明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到期債權履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時,執行法院亦應製作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所欠申請執行人的全部或部分數額已經由第三人代為償付。當然,應該寫清第三人代為償付的數額(數額應包含法律規定範圍內的本金利息)及償付的日期。該通知書應作為第三人向被執行人結算債務的憑證。
  (四)到期債權的數額及利息的掌握和計算問題
  執行到期債權時,被執行人履行的數額與第三人所欠數額往往是不一致的。申請執行的標的額大於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數額,那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就是全部數額。申請執行的標的額小於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數額,那就應以申請執行的數額為限,剩餘部分由被執行人與第三人自行清算解決。
  執行到期債權時利息如何計算?有人認為,利息不應在執行範圍內,因為利息的標準較難掌握。筆者認為,利息是債權的孳息,它與債權是不可分割的。無論申請執行的標的額大於還是小於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執行中計算利息時,都不能按執行程序中的利息「雙倍」計算方法計算。因為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針對的是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中規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被執行人。另外,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對不自覺的被執行人的一種帶有懲罰性的規定。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不適用此規定。對利息的計算,應該是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的利率計算。
  (五)到期債權經訴訟或仲裁的問題
  在執行中,常常遇到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正在訴訟或仲裁中,或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對上述情況,筆者認為應視具體情況分別對待。正在訴訟或仲裁中的被執行人的債權,到期債權尚在確認之中,在此期間不宜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應暫時中止執行,待裁判生效後再執行。對這類案件可向審理中的法院通報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情況,請審理法院屆時協助執行。已經法院判決或仲裁部分裁決的,應該可以執行。這類情況應視為是到期的無爭議的債權。對第三人在外地的,在執行中首先要協調好兩地法院之間的關係,及時通報執行的情況;其次,可協調由一家法院執行,也可由兩家法院共同執行。這樣,既執行了「到期債權」,又幫助另一家法院執結了案件。

  三、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怎麼做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怎麼辦,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9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三)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債權人命令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總而言之,在進行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我國的相關法規進行。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