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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分析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問題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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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國內對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探究有很多,其目的是促進智慧財產權領域蓬勃發展,契合現階段我國國情。把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智慧財產權中,不僅能夠加大侵權人的違法成本,還能遏制侵害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強化法治保障。本文通過分析典型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 賠償案例,探討懲罰性賠償基數和倍數確定等問題,為進一步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發展懲罰性賠償制度提供參考。
關鍵詞: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賠償基數與倍數
懲罰性賠償因其具有懲罰性所以它的賠償數額通常會大於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漢謨拉比法典 》中寫道“如果神廟中的畜生被偷 ,那麼就罰偷盜者支付該畜生價格的30倍作為賠償 ”。懲罰性賠償的起源或許就源自於此。我國首次提出此概念是在 1993 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雙倍賠償 ”,這也是我國首次參考了海外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概念第一 次被國家立法引用是 2009 年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 已廢止 ) 中 ,為豐富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提供理論依據。[1] 當 2013 年《 中華 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 以下簡稱《商標法 》) 修訂時 ,我國才把懲罰性賠償制度正式引入智慧財產權 中。社會的創新和發展需要法治的保障 ,降低知 識產權被侵犯的風險需要將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 到智慧財產權法中。2020 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 權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修法工作的落 實,標誌著我國已經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全面建立了 懲罰性賠償制度。有效遏制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 , 能夠鼓勵競爭者自主研發或者事先尋求許可,形 成尊重智慧財產權的社會氛圍,從而達到優化整體 創新秩序的目的。[2]
本文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選取了一個侵害商標 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的案例 ,它是智慧財產權懲罰 性賠償案例的一個典型代表 。以下通過本案例,簡 要分析在我國適用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相 關問題。

一、案情簡介
某主要經營網際網路搜尋引擎服務的在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曾申請註冊第 42 類“ 以計算機信 息網絡方式提供計算機信息 ”等服務的商標 ,經 過多年持續宣傳使用,其商標在網際網路搜索領域 已具有較高知名度。2012 年 1 月成立的某餐飲管 理有限公司陸續設立經營餐飲業務的分公司,該 公司及其分公司在經營場所內的店招門頭 、裝飾 牌匾 、廣告宣傳 、包裝筷等明顯位置上均突出使 用帶有被侵權公司的標識 ,還在微信公眾號 、美 團 APP 上使用前述標識。該網際網路搜尋引擎公司 主張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餐飲公司及其分公司 侵害其商標權,請求判令侵權公司及其分公司停 止侵權、消除影響,適用懲罰性賠償按侵權獲利的 3 倍計算賠償數額 495 萬元及合理開支 5 萬元。①
經法院審查認定 ,本案中的證據能夠證明在 “ 以計算機信息網絡方式提供網際網路搜尋引擎 ”服 務上該網際網路搜尋引擎公司的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應依法得到與其知名程度、影響力相適應的法律保護。
法院認定了該網際網路搜尋引擎公司主張的侵權行為,餐飲公司的被訴行為侵害了其商標專用權。餐飲公司在其企業字號上使用了涉案標識,在微信公眾號、美團 APP、廣告宣傳、店招門頭等明顯位置處使用帶有被侵權公司的標識。事實上 , 此行為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 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 以下簡稱《商標民事糾紛司法解釋 》) 第九條第 二款規定的“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標識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繫,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 著性 ”和“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 ”的情形 ,此行為不僅把商標與網際網路搜尋引擎服務之間的直接密切聯繫切斷了 ,還使商標的顯著性降低。
關於經濟損失 ,法院支持本案適用懲罰性賠償。法院認定了餐飲公司搶注其馳名商標並“藉助 ”聲譽的行為是主觀惡意的 ,客觀上導致公眾 認為餐飲公司與該網際網路搜尋引擎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係,此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使用涉及侵權標識種類繁多,持續時間長、侵權規模大、不正當利用了市場聲譽以致獲利數額巨大。本案中因侵權情節嚴重而適用懲罰性賠償 ,加大對惡意侵權 行為的懲罰力度。法院綜合考慮了餐飲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 、侵權行為持續時間 、侵權獲利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害等因素 ,支持了該網際網路搜索引 擎公司的主張,認定了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為495萬元和賠償倍數為三倍的合理性。
  二、爭議焦點
( 一 ) 關於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是否恰當
根據《商標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 ,本案中的餐飲公司主觀故意明顯、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具 體表現為在經營過程中大量使用該網際網路搜索引 擎公司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本案中的餐飲公 司侵犯該網際網路搜尋引擎公司商標權行為情節嚴 重,具體表現為餐飲公司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長、侵權使用標識的方式和類型多樣 。因此本案中使用 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請求並無不當。
( 二 ) 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
關於確定基數。根據《商標法 》規定,懲罰性賠償基數按照實際損失 、因侵權而獲得利益的金額、商標許可費依次確定。本案例依據餐飲公司提 交的相關財務賬簿、原始憑證、利潤表等財務資料 計算出的營業利潤以及年平均營業利潤額為計算基數。
關於智慧財產權貢獻度。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如果要合理確定智慧財產權貢獻度,那麼在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時就要適當考慮到權利人智慧財產權對 於商業價值的貢獻程度。本案結合餐飲行業一般的品牌貢獻率以及涉案商標是馳名商標等客觀情況,確認貢獻率為 35% 當屬合理。
關於懲罰性賠償的倍數。《商標法 》第六十三 條規定了懲罰性賠償的倍數區間,具體案件中要 根據客觀事實並結合侵權人主觀故意程度 、侵權嚴重程度等因素後確定。依據依法適用、積極審慎的原則,適用懲罰性賠償時注重賠償基數的相對 準確性 、倍數的合理性。本案中確定懲罰性賠償倍數為 3 倍,與侵權人的侵權故意及情節嚴重程度相適應。
三、案例思考
( 一 ) 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情況
隨著技術與經濟的發展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智慧財產權因其價值顯現而得到重視,將懲罰性賠償引入智慧財產權法中是必然的 。根據我國具 體實際情況 ,在大量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中 ,由於 舉證困難且無明確證據證明“惡意 ”與“情節嚴 重 ”, 以致法院很少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但是 , 現階段有以下三種情況法院會認定在侵權過程中存在主觀惡意 ,支持懲罰性賠償。第一種情況是 當商標知名度較高 、侵權人通過侵犯商標謀取利益時;第二種情況是當事人簽訂了和解協議,在協議中寫明不再侵權 ,或者是由於侵害商標專用權 被行政 、刑事處罰後仍然不停止侵害行為的;第 三種情況是侵權商標行為持續時間較長 、種類多樣、獲取利益巨大、影響範圍較泛。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了餐飲公司搶注其商 標並“藉助 ”聲譽的行為是不正當競爭且主觀惡意 ,使用涉及侵權標識種類繁多 ,持續時間長 、 侵權規模大 、不正當利用了市場聲譽以獲取巨大利益。本案中的餐飲公司侵犯該網際網路搜尋引擎 公司商標權行為持續時間長 、侵權使用標識的方 式和類型多樣,侵權情節嚴重。本案滿足了“惡意 侵權 + 情節嚴重 ”的構成要件 ,因此適用懲罰性 賠償。
“惡意 ”與“情節嚴重 ”就是主客觀相結合 , 主觀上是惡意,客觀上是行為產生的嚴重後果。如何用客觀規範來衡量主觀上的惡意及其程度?如 何用客觀規範來衡量情節嚴重?《 商標法 》等法律法規中規定的適用懲罰性賠償也只能為實踐指 導方向,具體情況還需法院自由裁量 ,因此可能會出現不同法院的判斷標準不統一的情況。
( 二 ) 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基數和賠償倍數的 確定
在司法實踐中 ,如若懲罰性賠償制度運用得當 ,它就既能夠正向激勵權利人積極維權 、積極 創新契合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精神 ,又能夠反 向引導侵權人減少侵權以降低權利人被侵權的風險,促進我國友好型社會的建設。
當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需要損害賠償時 ,通常 情況下 ,在司法實踐中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是 難以確定的 。原因大致為:一是對於因侵犯知識 產權而產生的損失計算規則 ,即使《商標民事糾 紛司法解釋 》中有計算公式供參考,但是其中重 要詞彙的定義並不明確。例如,利潤,它既可以是 銷售利潤,也可以是行業利潤 、營業利潤等。再例 如,損失,它是侵權行為導致的能夠具體細化的損 失 ,還是只要能夠證實的就包括其中?二是侵權 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被侵權人計算具有一定 的難度。舉證妨礙規則因嚴格的適用標準、難度大 導致適用率低。如若參考商標授權費來確定,知名度低的商標不具備許可他人使用的情況。縱使得 到了商標使用許可,其許可內容未必會與具體侵權 的情節一一對應 ,確認難度加劇會使得法官適用 商標許可費的積極性降低 。三是計算懲罰性賠償 基數的順序不同,結果也就不同。雖然《商標法 》 第六十三條規定了計算順序,但是《商標民事糾 紛司法解釋 》中給予權利人根據實際情況任選其 一計算數額的選擇權 ,多數情況下當事雙方都會 利益最大化。本案中,根據財務資料計算出的營業 利潤為基數 ,雙方當事人也因計算依據的不同造 成計算結果的不同產生爭議 ,而計算該網際網路搜 索引擎公司的損失數額是確定侵權賠償的關鍵。
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倍數的確定極為不易 , 《 商標法 》及相關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賦予了 法官自由裁量權,類似情況不同法院在確定懲罰 性賠償金倍數問題上裁判標準各異,致使結果不 同。根源在於未明確具體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的倍 數 ,只給了一個 1 倍至 5 倍的範圍 。本案因故意 侵權及情節嚴重程度而確定懲罰性賠償倍數為 3 倍,符合懲罰性賠償的填平原則。
科學合理地計算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數 額有助於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損害賠償的構成要 素,可為食品安全、環境侵權、產品侵權等其他同 樣規定懲罰性賠償的民事侵權領域提供參考;法 院能更準確審慎地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減少同 案不同判的情況發生 ,有利於產生判決公平正義 的司法效應。[3]
四、關於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的建議
本案例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在司法實踐中計 算懲罰性賠償金基數的依據舉證艱難 。當懲罰性 賠償金基數難以計算時,裁判標準不一,法官衡量 標準也不一。雖然在法律中有一定的計算規則指 導著審判,但是面對層出不窮的新問題有時這些 規則也不適用 。多數情況下,會忽視智慧財產權侵 權行為對侵權者的懲罰 ,只重視賠償 。這並不能 有效保護權利人的權益 ,違法成本低會縱容侵權 者的違法行為 。因此 ,建立健全的智慧財產權懲罰 性賠償制度 ,能夠震懾侵權者降低侵權風險 ,有 利於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根據案例對我國知識 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提出如下建議,僅供參考。
( 一 ) 細化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與倍數標準
《 商標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了計算損害賠償金 時的順序問題,但是該規則無法解決司法實踐中 的實際需求 ,司法解釋中的條款規定可根據實際 情況任意選擇一種計算懲罰性賠償金依據。
我國《商標法 》對於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相 關規定較為籠統 ,只規定了 1 到 5 倍的區間 ,未 具體細化其標準。在很多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案 例中 ,缺少如何確定倍數的相關闡述 ,本案例也如此。確定懲罰性賠償倍數時 ,需要主客觀相結 合地參考“主觀惡意 ”與“情節嚴重”, 相比“主 觀惡意 ”,根據“情節嚴重 ”程度更適合確定懲 罰性賠償的倍數 。可以出台相關司法解釋 ,在解 釋中規定幾倍的具體適用情況 ,例如:當侵權人 重複侵權屢教不改時,賠償標準按照 1 倍計算 ; 侵權人主要盈利是通過侵害商標專利權牟利,賠 償標準按照 2 倍計算;侵犯的商標影響力較大 、 是馳名商標 ,且侵權持續時間久,賠償標準按照 3 倍計算。“ 主觀惡意 ”越大,“ 情節嚴重 ”程度 越大,賠償倍數標準越大。
主觀過錯定性不定量 ,它的程度決定了賠償 計算方式,像本案例中侵權人惡意侵權則適用懲 罰性賠償計算方式 ,法院也給予了支持 。在確定 賠償計算方式後要具體計算賠償額度,“ 情節嚴 重 ”是侵權後的客觀結果 ,以此作為確定懲罰性 賠償的倍數的因素 ,是合理的。
( 二 ) 在懲罰性賠償數額認定中引入優勢證據標準
當智慧財產權被侵權時 ,智慧財產權因其特性使 得權利人難以證明損失 ,侵權人獲利也難以取 證,說明了權利人收集侵權證據舉證難度很大,權 利人所提供的證據容易被侵權人推翻 ,特別是在 數額認定上難以達到證明標準 ,種種困難限制 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如果在懲罰性賠償數額認 定中引入優勢證據標準 ,能夠把誤判時出現的錯 誤成本降低 。在本案例中 ,法院支持了該網際網路 搜尋引擎公司所提交的根據餐飲公司財務資料 確定的賠償基數和賠償數額,說明重視被侵權人 的舉證,適用了優勢證據標準 。在引入優勢證據 標準時,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證明標準也需要適當 調整 ,降低被侵權人舉證的難度。優勢證據標準 不僅激勵了被侵權人積極主張懲罰性賠償,震懾 了侵權人 ,還保護了創新的積極性 、保障了知識 產權市場的良好秩序。

  五 、結語
隨著營商環境的優化和智慧財產權價值的體現, 我國越來越重視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我們通過完 善懲罰性賠償制度把阻礙我國智慧財產權發展的絆 腳石搬開。通過本案例 ,研究了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 性賠償制度的困境並提出可供參考的對策 ,使得 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韓紫瑤.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證明責任研究[D].武漢:武漢工程大學,2022.
[2] 朱冬.《民法典》第 1185 條 (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評註[J].智慧財產權,2022(9):109-126.
[3] 陳宗波,黃術.論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基數與倍數的認定[J].廣西社會科學,2022(5):1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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