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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人的主要權利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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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人的主要權利是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享有附屬於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以及經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可以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等。居住權的取得方式有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依遺囑取得;以及依據法律規定取得等。
一、

居住權人的主要權利


  居住權人的主要權利如下:
  1.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於居住的目的。
  2.居住權人享有附屬於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3.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4.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二、

居住權如何取得


  居住權的取得方式有: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承租人依租賃合同而取得對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權。
  2.直接依法律的規定取得居住權。如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3.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4.因取得時效的經過取得居住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

居住權可以繼承嗎


  居住權是不能繼承的。房屋「居住權」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利,從房屋所有權中脫離出來後,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即「居住權」只能依附於特定的人,伴隨具有「居住權」人的終生,隨著「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也隨之消亡。即「居住權」的人死亡後,並不產生遺留「居住權」這種財產作為遺產繼承的可能。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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