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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案件是否需要先進行調解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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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案件是需要先進行調解,但是並不是強制要求進行調解,是否要進入到調解程序,還應當基於當事人的個人意願而定。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之間的區別在於二者原因、範圍、程度以及程序方面的不同。
一、

行政賠償案件是否需要先進行調解


  行政賠償訴訟是可以適用調解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一般是不適用調解的,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二、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有何區別


  1.原因不同。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行政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為。
  2.範圍不同。行政賠償的範圍小於行政補償的範圍。行政賠償受國家賠償法的限制,國家並非對所有的行政侵權行為都承擔賠償責任。
  3.程度不同。行政賠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補救程度不如行政補償充分。國家賠償法針對損害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而行政補償沒有這種限制。
  4.程序不同。行政補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前由於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之協商解決。行政賠償只能發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適用於調節。但是,公民因與行政機關對行政補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適用一般的行政訴訟程序;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行政賠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程序。
三、

行政賠償責任的特徵有什麼


  1.行政賠償實質上是一種國家賠償。
  2.行政賠償的起因是行政侵權損害行為。是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並損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3.行政賠償的義務只能是侵權行政機關。是指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實施侵權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
  4.行政賠償範圍以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侵權損害為限。依照我國法律規定,除具體行政行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為以及外交等國家行為不在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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