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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方沒有告知要擔責嗎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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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介方沒有告知要擔責嗎
要擔責,中介在介紹房屋的時候,對於房屋是有告知義務。
中介公司在提供二手房居間服務時有如實報告房屋真實情況義務。房產中介公司作為提供房屋買賣中介服務的機構,對交易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都更為了解,在居間服務中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並且有能力採取更加規範和嚴謹的履行方式。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如實向買房人報告房屋的真實情況。如果中介公司在賣屋買賣交易過程中並未採取任有效何措施來降低風險,同時也沒有實際證據證明其已向買房人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例如房屋存在司法查封、產權爭議等情況,導致最後買房人遭受重大損失,中介公司應當對此負有重大責任,無權要求買房人支付交易居間費用,還應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如果導致房產買賣交易失敗的最終原因在中介公司,而賣房人又不願退還定金,買房人可以根據過錯責任大小向中介公司索賠相應的損失。
二、中介機構有哪些責任
(1)因中介機構職員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中介公司的職員因過錯給承租人造成了損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擔責任。中介公司作為僱主,不得以職員個人責任為由推脫,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聲稱已將該職員開除而推卸責任。
(2)因中介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如果中介機構是出於故意而提供了不實的信息,作出了違法的行為,給承租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那麼中介機構應當承擔民事或者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對於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中介機構應當予以賠償。
如果中介機構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有欺詐行為,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機構雙倍賠償。
參考法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3)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誤造成的損失
中介機構保證已事先核實為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資料,並滿足承租人的特別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誤或有欺詐內容,應由中介機構承擔損失,先行向承租人賠償損失。
三、中介機構與租房人是什麼關係
承租人和中介機構簽訂的是居間合同,中介機構向承租人報告房源信息,為其提供訂立租賃合同的機會,承租人和中介機構根據中介合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承租人和中介機構簽訂了中介服務合同,同時中介也向承租人履行了合同義務,介紹了房源信息,承租人就應當向中介機構履行合同義務,支付中介費。承租人繞過中介直接和出租人簽訂合同,想省下中介費,是違反合同的行為。
出租人和中介機構也是居間合同的關係。如果出租人是委託中介公司幫助尋找房客,處理相關房屋租賃事宜,並約定對於中介公司在委託範圍內作出的行為由出租人承擔法律後果,那麼出租人和中介公司簽訂的是委託合同,他們是授權委託的關係。
要是要追究中介沒有告知的責任,必須要有合理的證據證明中介沒有告知,但光是證明這些就比較困難了,需要專業律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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