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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買賣是否形成詐騙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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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房屋買賣是否形成詐騙
1、抵押房屋買賣不一定形成詐騙,是否形成詐騙由房屋是否能真實交付來決定。如果被抵押了的房屋,簽署買賣合同之後,並不具有交付給購買方的可能性,那麼就極有可能會形成詐騙。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方面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中「以非法占有目的」應當理解為行為人意圖永久地非法掌控他人財產,即行為人雖然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但其並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
2、如果售賣房屋的人有房屋的處分權,可以認為其對購房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售賣方隱瞞與他人簽訂的抵押協議,那麼會構成民事欺詐,依照我國《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刑事責任原則,售賣方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根據《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合同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的認定
(1)騙取他人財物目的說。認為合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騙用或占用,建議立法刪去「非法占有」之限定,同時表述為「騙取他人財物」,以減少理論紛爭和實務混亂。審判實務中,區分騙用與占有意圖,作為量刑情節。
(2)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目的說。認為合同詐騙罪存在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主張應修改立法規定,不強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確立「非法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的目的。
(3)雙重目的說。認為非占有目的不是合同詐騙罪的惟一主觀要件,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構成中「無意履行合同意念」與「非法占有目的」並存。筆者認為,持否定意見的幾種觀點均值得商榷,都存在一定不足。持肯定意見的觀點看似合理,但實際上根本無法解決問題。
正確認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應從合同的形式和內容等方面進行全面分析,合同有以假面目簽訂的合同和真面目簽訂的合同。從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及違約後的態度看,同時參照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使用詐騙方法募集巨額資金後,攜帶被害人財物逃跑的;
(2)肆意非法處置、濫用、變相占有被害人財物的;
(3)大肆揮霍對方的定金、預付款,致使被害人財物無法返還的;
(4)以支付中間人高額回扣、介紹費、提成等方法,致使被害人財物無法返還的;
(5)使用被害人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被害人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將以詐騙方法得來的財物大部分用于歸還債務,彌補虧空的;
(7)根本就沒有經營條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8)抽逃、轉移、隱匿被害人財物,有條件歸還而拒不歸還的;
(9)隱匿銷毀財務賬目,或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被害人財物的;
(10)為繼續實施合同詐騙,拆東牆補西牆,或將被害人財物用於虧損或進行不營利生產經營項目的;
(11)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被害人財物,或者致使被害人財物無法返還的等。
我們可以了解到抵押房屋買賣不一定形成詐騙的,對於是否形成詐騙由房屋是否能真實交付來決定。有的人辦理抵押房屋是為了銀行貸款,但是也有詐騙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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