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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真題之2013年法理學單項選擇題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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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諺語:「平等者之間不存在支配權。」關於這句話,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平等的社會只存在平等主體的權利,不存在義務;不平等的社會只存在不平等的義務,不存在權利
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權僅指財產上的權利
C.平等的社會不承認絕對的人身依附關係,法律禁止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奴役
D.從法理上講,平等的主體之間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們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平等權與支配權。
選項A錯誤。誠如馬克思所言:「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因此,權利和義務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發展。
選項B錯誤。在古代社會,支配權的客體既包括財產權,也包括人身權範疇。
選項C正確。平等的社會不承認絕對的人身依附關係,人人生而是平等的。
選項D錯誤。從價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必須體現自由,保障自由,從法的本質來說,它以「自由」為最高的價值目標,對此,自由必須在法定規定的邊界內行使,而不得逾越。
10.《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關於該條款規定的規則(或原則),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任意性規則
B.法律原則
C.准用性規則
D.禁止性規則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規則的分類。強行性規則是指內容規定具有強制性質,不允許人們隨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規則。准用性規則是指內容本身沒有規定人們具體的行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參照其他相應內容規定的規則。任意性規則是指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允許人們自行選擇或協商確定為與不為、為的方式以及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規則。題干中的條款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說明屬於任意性範疇,故屬於任意性規則。
11.韓某與劉某婚後購買住房一套,並簽訂協議:「劉某應忠誠於韓某,如因其婚外情離婚,該住房歸韓某所有。」後韓某以劉某與第三者的QQ聊天記錄為證據,訴其違反忠誠協議。法官認為,該協議系雙方自願簽訂,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故合法有效。經調解,兩人離婚,住房歸韓某。關於此案,下列哪一說法是不正確的?()
A.該協議僅具有道德上的約束力
B.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僅被看作是一種內心活動,而應首先被視為可能在法律上產生後果的行為
C.法律禁止的行為或不禁止的行為,均可導致法律關係的產生
D.法官對協議的解釋符合「法倫理性的原則」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關係。法律關係是在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係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本題中韓某和劉某的協議是在雙方真實意願的情況下簽署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合法有效,因此不僅具有道德上的拘束力,更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12.趙某與陳女訂婚,付其5000元彩禮,趙母另付其1000元「見面禮」。雙方後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約,趙某訴請陳女返還該6000元費用。法官根據《婚姻法》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認定該現金屬彩禮範疇,按照習俗要求返還不違反法律規定,遂判決陳女返還。對此,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法官所提及的「習俗」在我國可作為法的正式淵源
B.在本案中,法官主要運用了歸納推理技術
C.從法理上看,該判決不符合《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之規定
D.《婚姻法》和《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均屬於規範性法律文件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法的淵源、法律推理、規範性法律文件。
選項A錯誤。正式淵源是指具有明文規定的法律效力,並可直接作為法律人法律決定的大前提的規範來源的資料。非正式淵源則不具有明文規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說服力並能夠構成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的準則來源,包括正義標準、理性原則、政策、道德信念、鄉規民約、外國法、權威著作等。本案中,法官所提及的「習俗」在我國可作為非正式淵源,而不是正式淵源。
選項B錯誤。法官首先查明和確認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其次選擇和確定與案件事實相符合的法律規範,作為大前提;最後從兩個前提中推導出法律決定,這是典型的演繹推理。
選項C錯誤。法官根據《婚姻法》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認定該現金屬彩禮範疇,按照習俗要求返還不違反法律規定,遂判決陳女返還,有理有據,並不違反《婚姻法》規定。
選項D正確。現代國家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大都是以條文為基本構成單位的。《婚姻法》和《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均屬於此範疇。
13.李某在某餐館就餐時,被鄰桌互毆的陌生人誤傷。李某認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1款中「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的規定,餐館應負賠償責任,據此起訴。法官結合該法第7條第2款中「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的規定來解釋第7條第1款,認為餐館對商品和服務之外的因素導致傷害不應承擔責任,遂判決李某敗訴。對此,下列哪一說法是不正確的?()
A.李某的解釋為非正式解釋
B.李某運用的是文義解釋方法
C.法官運用的是體系解釋方法
D.就不同解釋方法之間的優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階關係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解釋。
選項A說法正確。法律解釋有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之分。正式解釋又稱法定解釋、有權解釋,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釋。非正式解釋又稱為學理解釋、無權解釋,是指由學者或其他個人及組織對法律規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釋,不被作為執行法律的依據。本題中,李某屬於無權主體,其作出的解釋是非正式解釋。
選項B說法正確。李某作出的解釋屬於文義解釋。
選項C說法正確。法官將該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作出的解釋屬於體系解釋的方法。
選項D說法錯誤。在各種法律解釋方法之間,除首先使用文義解釋之外,其他解釋方法無固定的優先關係。
14.2012年,潘桂花、李大響老夫婦處置房產時,發現房產證產權人由潘桂花變成其子李能。原來,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識字騙其母簽訂合同,將房屋作價過戶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將李能訴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礙,被鑑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據此,法院認定該合同無效。對此,下列哪一說法是不正確的?()
A.李能的行為違反了物權的取得應當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規定
B.從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據「法律家長主義」原則(即,法律對於當事人「不真實反映其意志的危險選擇」應進行限制,使之免於自我傷害)對李能的意志行為進行判斷,從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潘桂花被鑑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對法律關係主體構成資格的一種認定
D.從訴訟「爭點」理論看,本案爭執的焦點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識字騙其母簽訂合同,而在於合同轉讓的效力如何認定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法的適用。選項B說法錯誤,法律人適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標就是要獲得一個合理的法律決定。本題爭議的焦點不是李能存有怎樣的意志行為,而是李能之母,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轉讓房產的行為是否有效的問題。
15.范某參加單位委託某拓展訓練中心組織的拔河賽時,由於比賽用繩斷裂導致范某骨折致殘。范某起訴該中心,認為事故主要是該中心未盡到注意義務引起,要求賠償10萬餘元。法院認定,拔河人數過多導致事故的發生,范某本人也有過錯,判決該中心按40%的比例承擔責任,賠償4萬元。關於該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范某對案件僅做了事實描述,未進行法律判斷
B.「拔河人數過多導致了事故的發生」這一語句所表達的是一種裁判事實,可作為演繹推理的大前提
C.「該中心按40%的比例承擔責任,賠償4萬元」是從邏輯前提中推導而來的
D.法院主要根據法律責任的效益原則作出判決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判斷、法律推理、法律責任。
選項A錯誤。范某起訴該中心,認為事故主要是該中心未盡到注意義務引起,要求賠償10萬餘元。可見,范某對案件既做了事實描述,也進行了法律判斷。
選項B錯誤。「拔河人數過多導致了事故的發生」這一語句所表達的是案件事實中的因果關係,確定的是演繹推理的小前提。
選項C正確,選項D錯誤。作為歸責原則的效益原則是指在追究責任時,應當進行成本收益分析,講求法律責任的效益。本案中,法院認定,拔河人數過多導致事故的發生,范某本人也有過錯,判決該中心按40%的比例承擔責任,賠償4萬元。很明顯體現的是公正原則。
(2012年)
9.卡爾·馬克思說:「在民主的國家裡,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裡,國王就是法律。」關於馬克思這段話的理解,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從性質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專制的法律
B.在實行民主的國家,君主或者國王不可以參與立法
C.在實行專制的國家,國王的意志可以上升為法律
D.實行民主的國家,也是實行法律至上原則的國家
【答案】B
【考點】法的本質
【解析】選項ACD說法正確,選項B說法錯誤。法的本質反映為法的階級性,在階級對立的社會,法所體現的國家意志實際上是統治階級的意志。故在實行專制的國家,國王的意志可以上升為法律。同樣,在實行民主的國家,君主或者國王也是可以參與立法的。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從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說法符合條文規定的內容??()
A.條文涉及法的淵源
B.條文規定了法與政策的一般關係
C.條文直接規定了裁判規則
D.條文規定了法律關係
【答案】A
【考點】法律條文
【解析】本題選項A符合條文規定內容。「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其內容反映的是法官在進行裁判時「依據選擇」的適用,而非法與政策的一般關係。其規定法官進行民事活動裁判時,首先應有法必依,在法律空白的情況下,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是中國當代我國法律的正式淵源,而國家政策是中國當代我國法律的非正式淵源。故該條文涉及法的淵源。
11.2003年7月,年過七旬的王某過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詩」遺囑:「本人已年過七旬,一旦病危莫搶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無人壽長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樂停藥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樂,免得干擾鄰和友;遺體器官若能用,解剖贈送我原求;病體器官無處要,育樹肥花環境秀;我的一半財產權,交由老伴可擁有;上述遺願能實現,我在地下樂悠悠。」
對於王某遺囑中「我的一半財產權」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個房子的一半」,還是「屬於父親份額的一半」,家人之間有不同的理解。兒子認為,父親所述應理解為母親應該繼承屬於父親那部分房產的一半,而不是整個房產的一半。王某老伴堅持認為,這套房子是其與丈夫的共同財產,自己應擁有整個房產(包括屬於丈夫的另一半房產)。關於該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王某老伴與子女間的爭議在於他們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釋權
B.王某老伴與子女對遺囑的理解屬於主觀目的解釋
C.王某遺囑符合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要求
D.遺囑中的「我的一半財產權」首先應當進行歷史解釋
【答案】C
【考點】法律解釋
【解析】選項A錯誤。王某老伴與其的子女和老伴在遺囑的內容上存有理解上的分歧之間的爭議在於房產如何分配,但爭議焦點不是雙方均有而不是他們雙方均有正式的法律解釋權。
選項B錯誤。王某老伴和與其子女對遺囑各自的理解屬於文義解釋,而非主觀目的解釋。
選項C正確。王某過世前立下「打油詩」遺囑的行為是在其意思表示真實且合法有效的情況下作做出的,屬於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選項D錯誤。各種法律解釋方法之間有一個位序或位階關係,現今大部分法學家都認可下列位階:(1)語義學解釋;(2)體系解釋;(3)立法者意圖或目的解釋;(4)歷史解釋;(5)比較解釋;(6)客觀、目的解釋各種法律解釋方法之所有具有不同的功能,是因為它們各自指出了在法律解釋中考慮的因素不同或提出問題的視角不同。據此可知,本題中,遺囑中的「我的一半財產權」首先應當進行的是文義解釋,而不是歷史解釋。
12.中學生小張課間打籃球時被同學小黃撞斷鎖骨,小張訴請中學和小黃賠償1.4萬餘元。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2被告對原告受傷均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畢竟為小黃所撞傷,該校的不當行為也是傷害事故發生的誘因,且原告花費1.3萬餘元治療後尚未完全康復,依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被告各補償3000元。關於本案,下列哪一判斷是正確的??()
A.法院對被告實施了法律制裁
B.法院對被告採取了不訴免責和協議免責的措施
C.法院做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在於對案件事實與規範間關係進行了證成
D.被告承擔法律責任主要不是因為行為與損害間存在因果關係
【答案】C
【考點】法律證成和法律責任
【解析】選項A、B錯誤。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本題本案中,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小張的損害雖然是有小黃直接造成,但小黃對此因為缺乏傷害的主觀故意,而不構成侵權。其被告不存在違法、違約的行為,法院酌定判決其被告各承擔3000元的補償費是基於公平原則的法律規定,故不屬於法律制裁。
選項B錯誤。不訴及協議免責,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關當事人不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就實際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與加害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協商同意的免責。本案中,受害人向法院起訴了,並不存在不訴免責的情況。另外,受害人也沒有與加害人達成同意免責的協議,即也不存在協議免責的情況。也非採取了不訴免責和協議免責的措施。
選項C正確。法律人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無論是依據一定的法律解釋方法所獲得的法律規範即大前提,還是根據法律所確定的案件事實即小前提,都是用來向法律決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這個意義上,法律適用過程即為一個法律證成的過程。本案中,題法院依據公平原則作出了有利於被告的判決,正是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對案件事實與規範間進行證成的結果。
選項D錯誤。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於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於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本題案中,被告小黃的行為與原告小張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雖然法院不是基於侵權判決被告承擔法律責任不是基於此,而是但是也是考慮到被告行為與原告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才適用公平原則,判決被告向原告各補償3000元故被告承擔法律責任主要不是因為行為與損害間存在因果關係。
13.張老太介紹其孫與馬先生之女相識,經張老太之手曾給付女方「認大小」錢10100元,後雙方分手。張老太作為媒人,去馬家商量退還「認大小」錢時發生爭執。因張老太犯病,馬先生將其送醫,並墊付醫療費1251.43元。後張老太以馬家未返還「認大小」錢為由,拒絕償付醫藥費。馬先生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至法院。法院考慮此次糾紛起因及張老太疾病的誘因,判決張老太返還馬先生醫療費1000元。關於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確的??()
A.我國男女雙方訂婚前由男方付「認大小」錢是通行的習慣法
B.張老太犯病直接構成與馬先生之醫藥費返還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
C.法院判決時將保護當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則作為主要的判斷標準
D.本案的爭議焦點不在於事實確認而在於法律認定
【答案】D
【考點】法律事實和歸責原則
【解析】選項A錯誤。習慣的含義很寬泛,既指個人習慣,也指社會習慣,其之所以能夠成為法的非正式淵源是因為它是特定共同體的人們在長久的生產生活實踐中自然而然形成的,是該共同體的人們事實上的共同情感和要求的體現,也是他們的共同理想的體現。但本題案中,男女雙方訂婚前「認大小」錢的做法僅是一種習俗,還不能形成廣泛的社會認同,故不是習慣法。
選項B錯誤。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本題案中,僅僅有張老太犯病這一客觀情況並不能直接引起馬先生之醫藥費返還的法律關係,還需要結合馬先生將其送往醫院並為其支付醫藥費的情況才能引起。因此,張老太犯病還不屬於法律事實,其屬於「事實構成」。
張老太是在向馬先生討要「認大小」錢時犯病,後來,馬先生為其墊付醫藥費。但馬先生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得以張老太返還馬先生醫藥費1000元,張老太的犯病沒有與馬先生返還醫藥費直接構成法律事實,其屬於「事實構成」。
選項C錯誤,。公正原則要求綜合考慮致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多種因素,做到合理區別的對待。本案中,法院在做判決時考慮此次糾紛起因及張老太疾病的誘因,是基於公平原則,而非自由和效益原則。
選項D正確。法院考慮到此次糾紛的起因是馬先生先行墊付了張老太的醫藥費,以及張老太是因為索要「認大小」錢時發生爭執而犯病才導致後來構成的不當得利,才做了如下判決。法院並非是基於效益原則作出的判決,而是基於公平原則,其公正要求綜合考慮使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多種因素,做到合理區別的對待。所以其爭議的焦點並非事實的確認而在於法律上的認定。本案事實清楚,因此,爭議的焦點並不在於事實的確認,而在於法律對該事實的認定。
14.某商場促銷活動時宣稱:「凡購買100元商品均送80元購物券。對因促銷活動產生的糾紛,本商場有最終解釋權。」劉女士在該商場購買了1000元商品,返回800元購物券。劉女士持券買鞋時,被告知鞋類商品2天前已退出促銷活動,必須現金購買。劉女士遂找商場理論,協商未果便將商場告上法庭。關於本案,下列哪一認識是正確的??()
A.從法律的角度看,「本商場有最終解釋權」是一種學理解釋權的宣稱
B.本案的爭議表明,需要以公平正義去解釋合同填補漏洞
C.當事人對合同進行解釋,等同於對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釋權
D.商場的做法符合「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答案】B
【考點】法律解釋
【解析】選項A錯誤。從法律的角度看,學理解釋是學術性或常識性的解釋,不被作為執行法律的依據。本案中,某商場促銷活動時宣稱「本商場有最終解釋權」是一種法定解釋即有權解釋,而非學理解釋。
選項B正確。本案中,商場對促銷活動優惠券的使用所進行的解釋有違公平正義原則,消費者在進行消費時,若按照商場的解釋就會導致自己當初訂立合同時的目的無法實現。因此,需要按照公平正義的原則去解釋合同才能填補交易中的漏洞。
選項C錯誤。享有法定解釋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權解釋的人,其作出的解釋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本案中,當事人對合同進行解釋,不能等同於他們對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釋權。
選項D錯誤。權利義務相一致原理包含兩方面內容:對於個體而言,一個人主張某一權利意味著負有一定的義務;對於他人而言,某一個體的權利須伴隨著他人的義務。本案中,商場的做法不符合「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選項ACD錯誤,選項B正確。「本商場有最終解釋權」不是學理解釋。同時其作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商場對它的解釋沒有遵循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而是有違公平正義的。該商場對促銷活動優惠券的使用所進行的解釋正是沒有基於公平正義原則,所以消費者在進行消費時,按照商場的解釋就會導致自己當初訂立合同時的目的無法實現。所以需要按照公平正義的原則去解釋合同才會填補交易的漏洞。
15.蘇某和熊某毗鄰而居。熊某在其居住樓頂為50隻鴿子搭建了一座鴿舍。蘇某以養鴿行為嚴重影響居住環境為由,將熊某訴至法院,要求熊某拆除鴿棚,賠禮道歉。法院判定原告訴求不成立。關於本案,下列哪一判斷是錯誤的??()
A.本案涉及的是安居權與養鴿權之間的衝突
B.從案情看,蘇某的安居權屬於憲法所規定的文化生活權利
C.從判決看,解決權利衝突首先看一個人在行使權利的同時是否造成對他人權利的實際侵害
D.本案表明,權利的行使與義務的承擔相關聯
【答案】B
【考點】權利與義務法律關係的內容
【解析】選項A說法正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熊某的養鴿權與蘇某的安居權之間發生的衝突。
選項B說法錯誤。首先,我國《憲法》沒有規定「安居權」;其次,我國《憲法》規定的「文化生活權利」指的是進行科學研究、文學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不包括安居權。
選項C、D說法正確。本案中,法院判決蘇某訴求不成立,是因為兩者的權利都受法律保護。權利的行使與義務的承擔是相關聯的,兩者不能孤立地存在和發展。當事人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前提是不能干預或損害他人權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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