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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試真題解析卷四第2題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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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歷年真題是司法考試複習的重要資料,俗話說「做歷年真題就是做未來真題」,對於司法考試歷年真題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為考生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試真題及詳細解析,供大家複習參考。歡迎閱讀了解。
2、趙某與錢某原本是好友,趙某受錢某之託,為錢某保管一幅名畫(價值800萬元)達三年之久。某日,錢某來趙某家取畫時,趙某要求錢某支付10萬元保管費,錢某不同意。趙某突然起了殺意,為使名畫不被錢某取回進而據為己有,用花瓶猛砸錢某的頭部,錢某頭部受重傷後昏倒,不省人事,趙某以為錢某已經死亡。剛好此時,趙某的朋友孫某來訪。趙某向孫某說「我攤上大事了」,要求孫某和自己一起將錢某的屍體埋在野外,孫某同意。
二人一起將錢某抬至汽車的后座,由趙某開車,孫某坐在錢某身邊。開車期間,趙某不斷地說「真不該一時衝動」,「悔之晚矣」。其間,孫某感覺錢某身體動了一下,仔細察看,發現錢某並沒有死。但是,孫某未將此事告訴趙某。到野外後,趙某一人挖坑並將錢某埋入地下(致錢某窒息身亡),孫某一直站在旁邊沒做什麼,只是反覆催促趙某動作快一點。
一個月後,孫某對趙某說:「你做了一件對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對不起朋友的事。你將那幅名畫給我,否則向公安機關揭發你的殺人罪行。」三日後,趙某將一幅贗品(價值8000元)交給孫某。孫某誤以為是真品,以600萬元的價格賣給李某。李某發現自己購買了贗品,向公安機關告發孫某,導致案發。
問題:
1.關於趙某殺害錢某以便將名畫據為己有這一事實,可能存在哪幾種處理意見?各自的理由是什麼?
2.關於趙某以為錢某已經死亡,為毀滅罪證而將錢某活埋導致其窒息死亡這一事實,可能存在哪幾種主要處理意見?各自的理由是什麼?
3.孫某對錢某的死亡構成何罪(說明理由)?是成立間接正犯還是成立幫助犯(從犯)?
4.孫某向趙某索要名畫的行為構成何罪(說明理由)?關於法定刑的適用與犯罪形態的認定,可能存在哪幾種觀點?
5.孫某將贗品出賣給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麼?
【正確答案】1.關於趙某殺害錢某以便將名畫據為己有這一事實,可能存在兩種處理意見。其一,認定為侵占罪與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理由是,趙某已經占有了名畫,不可能對名畫實施搶劫行為,殺人行為同時使得趙某將名畫據為己有,所以,趙某對名畫成立(委託物)侵占罪,對錢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殺人罪。其二,認定成立搶劫罪一罪。理由是,趙某殺害錢某是為了使名畫不被返還,錢某對名畫的返還請求權是一種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搶劫罪的對象,所以,趙某屬於搶劫財產性利益。
2.趙某以為錢某已經死亡,為毀滅罪證而將錢某活埋導致其窒息死亡,屬於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對此現象的處理,主要有兩種觀點:其一,將趙某的前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或普通搶劫),將後行為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對二者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想像競合處理;理由是,畢竟是因為後行為導致死亡,但行為人對後行為只有過失;其二認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搶劫致人死亡即對死亡持故意一罪);理由是,前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未中斷,前行為與後行為具有一體性,故意不需要存在於實行行為的全過程。答出其他有一定道理的觀點的,適當給分。
3.孫某對錢某的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孫某明知錢某沒有死亡,卻催促趙某動作快一點,顯然具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對錢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即使認為趙某對錢某成立搶劫致人死亡,但由於錢某不對搶劫負責,也只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倘若在前一問題上認為趙某成立故意殺人未遂(或普通搶劫)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那麼,孫某就是利用過失行為實施殺人的間接正犯;倘若在前一問題上認為趙某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或故意的搶劫致人死亡即對死亡持故意),則孫某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從犯)
4.孫某索要名畫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孫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因為利用合法行為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的也屬於敲詐勒索。一種觀點是,對孫某應當按800萬元適用數額特別巨大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規定,並將取得價值8000元的贗品的事實作為量刑情節,這種觀點將數額巨大與特別巨大作為加重構成要件;另一種觀點是,對孫某應當按8000元適用數額較大的法定刑,認定為犯罪既遂,不適用未遂犯的規定,這種觀點將數額較大視為單純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規則。
5.孫某出賣贗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因為孫某以為出賣的是名畫,不具有詐騙故意。
【答案解析】1.分析刑法案例,簡而言之是判斷行為人實施了何種行為,以及刑法對該行為如何評價的問題。關於趙某殺害錢某以便將名畫據為己有這一事實,可以分別從「圖財害命」和「搶劫殺人」兩個角度進行解讀。為了事後圖財,先將被害人殺死的,屬於圖財殺人,成立故意殺人罪;為了當場取得財物,當場使用暴力將被害人殺死的,成立搶劫罪。本題中,(1)若認為趙某已經占有了名畫,不可能對名畫實施搶劫行為,殺人行為同時使得趙某將名畫據為己有。此時,將為他人保管的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還的行為可構成侵占罪:「突然起了殺意,用花瓶猛砸錢某的頭部」可構成故意殺人罪,並罰。(2)若認為財產性利益和實體財物都能成為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此時「為使名畫不被錢某取回進而據為己有」而殺人的,可直接認定為搶劫罪。(類似真題如2010年卷二單選第17題中,甲持兇器闖入乙家,毆打乙致其重傷,迫乙交出10萬元欠條並在已備好的還款收條上簽字,其行為屬通過違法手段來消滅債權債務關係,構成搶劫罪)
2.解答之前一定要看清問題,弄清楚出題人問什麼,希望得到怎樣的答案。本題是詢問處理意見與各自的理由,是進行理論上的分析,只要言之成理即可。關於趙某以為錢某已經死亡,為毀滅罪證而將錢某活埋導致其窒息死亡這一事實,若認為活埋行為是前面殺人行為的延續,此時按存在因果關係錯誤認定,僅構成故意殺人(或搶劫罪)的既遂(類似真題如2011年卷二多選第53題中甲,為使被害人溺死而將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沒有水,被害人被摔死;2008年四川地區卷二單選第4題中,甲意圖勒死乙,將乙勒昏後,誤以為乙已經死亡。為毀滅證據,又用利刃將所謂的「屍體」分屍。事實上,乙並非死於甲的勒殺行為,而是死於甲的分屍行為);若認為殺人行為和活埋行為應分割為兩個行為,則前行為構成故意殺人(或搶劫罪)的未遂,則活埋行為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3.從「孫某感覺錢某身體動了一下,仔細察看,發現錢某並沒有死」與「反覆催促趙某動作快一點」可知,孫某主觀上存在殺人故意,客觀上也對死亡結果的發生起到了作用。但在孫某加入時,趙某的前一犯罪行為已經停止,結合上一問對趙某犯罪構成的分析,此處若認為趙某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或搶劫致人死亡),則孫某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從犯);若認為趙某成立故意殺人未遂(或普通搶劫)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那麼,孫某就是利用過失行為實施殺人的間接正犯。
4.敲詐勒索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恐嚇的方式迫使對方基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交付財物或者處分財產上的利益,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的行為。本案中,孫某以「向公安機關揭發你的殺人罪行」相威脅,索要「價值800萬元」的名畫,可構成敲詐勒索罪。按照司法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本案中,「趙某將一幅贗品(價值8000元)交給孫某」,此時構成「數額較大」的既遂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未遂。
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加重的犯罪構成的行為類型,只是沒有發生既遂結果時,就成立加重犯的未遂犯,適用加重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規定。例如,入戶搶劫未遂的,適用入戶搶劫的法定刑,同時適用刑法總則關於未遂犯的規定。再如,在公眾場所當眾強姦婦女未遂的,適用《刑法》第236條第3款規定的加重法定刑,同時適用刑法總則關於未遂犯的規定。
5.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成立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欺詐他人的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本題中「孫某誤以為是真品,以600萬元的價格賣給李某」,可知其不存在犯罪故意,因此不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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