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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避免兩岸所得重複徵稅問題

2023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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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重複徵稅稅收管轄權
論文摘 要:兩岸所得重複徵稅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兩岸的經貿往來。現行的避免兩岸所得重複徵稅的有關條款雖然能夠緩解重複徵稅問題,但仍存在不足,應簽訂有關文件或制定相關政策,有效避免兩岸所得的重複徵稅。
一、避免兩岸所得重複徵稅的必要性
(一)兩岸交流使所得重複徵稅問題突出
隨著兩岸往來的不斷擴大,從事兩岸經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數量逐漸增長,其獲取的跨兩岸所得也隨之迅速攀升。從各個領域中獲得的所得形式多樣,涉及營業利潤、投資所得、各種個人勞務報酬等。特別是在部分地區海上試點直航開通、空運間接通航後,兩岸商貿和人員往來頻繁,航運、空運業務量增大。由於大陸與台灣稅制不同,且行使稅收管轄權存在矛盾,很容易造成跨兩岸所得被大陸和台灣分別徵稅,形成對所得的雙重徵稅。對於從事兩岸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而言,這會加重其負擔,影響其投資經營的積極性。在兩岸交流不斷擴大的背景下,避免對跨兩個稅收管轄區的所得重複徵稅顯得尤為重要。
(二)避免兩岸所得重複徵稅關係台胞利益
在大陸進行經貿活動或其他活動的台胞更關注重複徵稅問題的解決。由於沒有一套完整具體的協調兩岸稅收的文件,因此台商在大陸投資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台籍人員在大陸取得勞務所得,面臨向大陸和台灣分別繳納所得稅的局面。避免重複徵稅有利於保護台胞利益,促進兩岸互利合作與共同發展。
(三)重複徵稅問題客觀上會增加納稅人避稅和逃稅的動機
由於兩岸缺少協調稅收衝突的途徑,一些台商為了避免重複徵稅同時也為了避開台灣當局的審查,會設法成為能得到稅收優惠的納稅主體來規避或減輕稅收。比如,選擇與大陸簽訂相關的稅收協定或稅收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為第三地,先投資第三地再轉投大陸。可見兩岸所得重複徵稅問題處理不好,客觀上會增加納稅人避稅和逃稅的動機。
二、兩岸避免所得重複徵稅現行的基本條款
(二)2007年第三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大陸6部門宣布了進一步促進兩岸交流交往與合作的13項政策措施,其中第六項「對海峽兩岸船公司從事福建沿海與金門、馬祖、澎湖海上直接通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於徵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四)根據台灣當局頒布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並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證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前項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兩岸現行的基本條款中,避免所得重複徵稅的方法主要是限額抵免法。採用限額抵免法既承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又使居住地行使了居民管轄權,兩岸均有權對稅收利益進行分享,這有利於保證兩岸各自的利益,同時有利於避免重複徵稅。大陸在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了抵免限額的年度結轉,這種做法在避免重複徵稅上效果更好。另外,大陸對部分特殊行業免徵所得稅的做法消除了該項所得重複徵稅的問題。
三、兩岸避免所得重複徵稅現行措施的不足
(一)稅收管轄權衝突未能有效協調
大陸和台灣分屬於不同稅收管轄區,行使的稅收管轄權重疊是造成兩岸所得重複徵稅的根本原因。大陸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行使來源地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1998年起台灣採取營利事業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即我們所指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稅」合一的稅制。對營利事業所得行使來源地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與大陸相同。台灣對個人綜合所得按屬地原則行使來源地管轄權,另外《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表明,對來源大陸所得必須併入台灣個人綜合所得申報。限額抵免雖然在協調來原地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上做出了貢獻,但未涉及其他形式的管轄權重疊問題。稅收管轄權衝突未能完全解決,即形成兩岸所得重複徵稅的根本問題未得到解決。
(二)未涉及對所得認定標準差異的處理 "
隨著兩岸交流的深入,跨兩岸所得的形式越來越豐富。由於兩岸對所得徵稅範圍、徵稅對象、常設機構判定等規定不同,使得在對跨兩岸所得徵稅時容易產生矛盾,造成對同一筆所得進行雙重徵稅。現行的兩岸避免所得重複徵稅的政策措施中未涉及對所得認定標準差異的處理。
(三)缺少相關稅收信息交流的途徑,抵免過程繁瑣
實行限額抵免可以起到避免重複徵稅的作用,但因為要進行抵免,勢必要求居住地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在來源地的實際收入和稅收情報進行調查核實,由於兩岸沒有簽訂類似稅收協定的有關文件,又缺少相關稅收信息交流的途徑,兩岸稅務機關難以掌握納稅人真實的稅收資料,限額抵免的真正效果並不理想。另外,進行稅收抵免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來說是一項複雜且費時的工作。台籍人員申報大陸來源所得的認證過程複雜,先要在大陸公證,再要得到海基會的認證,因此很少有台商去申辦。據台灣財政部統計,最近幾年,號稱百萬人的大陸台商年均只有500人左右在台報稅,申報率奇低。
(四)未體現大陸對台商的鼓勵政策
四、避免兩岸所得重複徵稅的幾點建議
(一)避免對跨兩岸所得重複徵稅的最佳方式,就是簽訂一套完整、詳實的協調兩岸稅收關係的文件,即稅收協定
由於大陸與台灣屬於同一個主權國家,因此對簽訂的文件在名稱上應該迴避「協定」二字。簽訂有關避免重複徵稅的文件,可以協調稅收管轄權,明確所得、常設機構等基本概念,確定避免重複徵稅的方法。簽訂有關避免兩岸重複徵稅的文件應該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1.簽訂有關避免重複徵稅的文件依據的範本。台灣屬於資本輸出地,因此主張依據OECD範本;而大陸則傾向於聯合國範本。選擇簽訂有關避免兩岸重複徵稅文件的依據,應注意整體的利益得失。
2.兩岸簽訂有關避免重複徵稅的文件應該借鑑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的《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借鑑兩個《安排》,是因為台港澳存在很多共性,比如經濟制度、與大陸的經貿往來等。但實際上台港澳的差異也是明顯的,比如稅收制度、經濟結構、政治背景等。因此,兩岸簽訂有關避免重複徵稅的文件應該與兩個《安排》有顯著區別,具有海峽兩岸關係的自身特點。
3.由於政治原因,兩岸通過官方簽訂有關避免重複徵稅文件的這種做法,現階段實施起來存在很大困難。政治因素不僅限制了兩岸交流,而且也阻礙了兩岸解決重複徵稅問題的進程。
(二)在兩岸暫時不能通過官方簽訂有關避免重複徵稅文件的情況下,應該考慮一些靈活、過渡的方式:
1.通過單邊或多邊方式,針對部分所得項目,出台有關政策或簽訂某些文件,特別是對兩岸交流中日漸增多的某些所得項目,避免對其重複徵稅;
2.簡化申報抵免程序,嘗試增加兩岸稅收信息的交流;
3.逐步建立處理稅收爭議的協商機制,在沒有簽訂有關避免重複徵稅文件的情況下,妥善處理稅收衝突;
4.隨著避免兩岸所得重複徵稅各項政策措施的增多,逐步由分散規定的條款整合為統一完整的相關文件。
(三)無論採取哪種方式和方法,無論是現在還是未來,避免兩岸重複徵稅制定的政策或簽訂的文件,應該在維護公平、保證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鼓勵台胞在大陸從事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促進兩岸經貿、技術和文化交流,實現共同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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