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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合同解除的幾個問題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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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關於合同解除,在理論界一直存在許多爭議,法律上對此規定也不盡完善,本文主要就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問題,合同解除權行使的確定問題以及合同解除權行使的程序等方面發表一些個人見解,並對有關法律條文的完善提出一點建議。關鍵字:合同解除,溯及力,主題,程序一、關於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朔及力的問題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至關重要的問題。涉及對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係應如何處理。所謂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溯及既往的消滅,合同如同自始沒有成立。合同解除無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只向將來消滅,解除之前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有效。對合同解除後是否具有溯及力,大陸法系學者有三種認識:1、直接效力說。認為合同解除溯及於合同成立時消滅合同的效力,尚未力履行的不在履行,已經履行的應當恢復原狀。2、間接效力說。認為合同解除並非消滅合同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而阻止其效力發生,尚未履行的產生拒絕履行抗辯權,已經履行的發生反還請求權。3、折中說。認為合同解除時,尚未履行的債務自此時消滅,已經履行的發生返還請求權。我國學者對此爭議較多,主要有下列觀點:1、合同解除,除當事人有約定外不應具有溯及力;①2、合同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況下應對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合理限制。②3、合同解除的效力應區別不同的合同而定,繼續性合同原則上無溯及力,非繼續性合同原則上有溯及力。③我國《合同法》第97條對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較靈活的規定,既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灰復太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在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適用該條款,辨別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筆者認為,應根據守約方的意思表示及保護其利益為主要衡量標準,具體根據力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加以確定。1、就力行情況而論。(1)守約方已履行債務時,如果守約方的利益只有通過恢復原狀才能得以保護,此時,合同解除應具有溯及力,如果守約方的利益不能通過恢復原狀得以體現,合同解除可不具有溯及力。(2)違約方作出了履行,如果交付有瑕疵,守約方可以拒絕接受;如果是不當履行,出現履行返還對守約方有益,則合同解除應具有溯及力,守約方可以請求恢復原狀。否則,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3)當事人雙方已經部分或全部履行的合同,在雙方都不願意返還給付的情況下,如果是協議解除,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思,不具有溯及力;在因違約而發生的法定解除中,一方違約後,假使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不違背守約方的意願,則可確認解除合同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反之,不具溯及力。2、就合同性質而論。(1)在以行為為標的物的合同中,如勞務合同,一方根據合同規定,提供了一定的勞務,另一方接受了該勞務,由於勞務本身是一種無形資產和利益,用同質量、同數量、同樣的勞務來返還實屬困難。再如倉儲保管合同,易消耗的、無形的、或者不容易恢復原狀的,此時,合同解除應無溯及力。(2)以使用標的物為內容的連續性合同。如租賃、借貸合同,一方在實際使用標的物經過一個時期後,難就已使用和收益的部分作出返還。④又如水、電、氣的供應合同,顯然對以往的供應不可能恢復原狀。⑤這些合同也不應具有溯及力。(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委託合同,如果委託合同的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時,將會使受託人基於委託人的委託而為的各種代理行為失效,使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的各種法路關係喪失基礎,易給善意第三人造成不測損害,有害交易安全及秩序,該合同也不能有溯及力。⑥如果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已經轉讓第三人,第三人在取得該標的物所有權時是公然善意、有償和無過失的,則第三人可依法取得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假使恢復原狀必然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不利維護交易安全。因此,該情況下,也不應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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