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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房屋租賃合同四個問題需要注意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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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忽視了發票出具在司法實踐當中,承租人因出租人拒開發票而拒付租金的案件並不鮮見,但《合同》卻並未對此予以明確。在實際生活當中,承租人的情況存在較大的差別:有的可能因為稅收或賬務的原因需要發票,有的可能不需要發票。在雙方當事人未對發票的出具事先做出約定的情況下,承租人將無權以此為由拒付租金。因為在法律上,支付租金是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主義務,而出具發票則僅僅是出租人的附隨義務。兩種義務的重要性不同,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違反了較輕的義務為由拒絕履行自身較重的義務。《合同》應在發票問題上增加提示性條款。二、未明確違約金上限
《合同》中的許多條文都出現了關於違約金的規定:如第三條中「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___%支付違約金」;第八條8-2中「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倍支付違約金」。由於《合同》是由工商部門制定的,當事人對其給予很大的信任。那麼,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當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待填的百分比和倍數是雙方協商確定的,將受到法律的保護。但事實上,違約金的高低在法律上是受到限制的,過分高於損失的違約金得不到法律支持。雖然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確定違約金多少才屬於「過高」,但《合同》的措辭有可能對當事人造成誤導,使他們對違約金產生過高的期待。有鑒於此,《合同》應對此予以適當說明。三、違約責任約定不充分《合同》中的一些條款僅從正面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卻沒有對於違反義務時的責任做出充分的約定,這往往是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的直接原因。如第五條5-2中規定:「租賃期間,甲方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於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甲方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應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本條規定在實踐中即可能遇到下列爭議:第一,當煤氣管道因第三人的破壞或不明原因而無法正常使用時,損失應當如何計算和分擔?出租人是否算是違反了本條的規定?第二,出租人提前通知了承租人檢查養護的日期,承租人如果不同意該日期怎麼辦?應當以出租人的通知為準,還是雙方需另行協商?第三,如果出租人的檢查養護造成了承租人的損失,則應由誰來承擔?比如,承租人為了配合維護而請假,獎金因此而受到影響。缺少了糾紛解決方式的明確約定,當事人最終仍將難免訴訟之累。四、義務設定不對等《合同》中的條款存在偏袒出租人一方的嫌疑,雙方所負擔的合同義務明顯不對等。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如第五條5-1規定:「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乙方拒不維修的,甲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該條僅僅規定了承租人的維修責任,而沒有規定房屋因正常使用損壞時,出租人拒絕修理時應承擔何種責任;5-2規定:「甲方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應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這一規定似乎剝奪了承租人就維護日期進行協商的權利,而是由出租人單方面確定;第六條規定:「返還時,應經甲方驗收認可」,出租人在占有承租人所繳納保證金的基礎上,在退房時大多處於優勢地位,如果只有經過出租人單方面驗收才能還房的話,承租人就更加被動了。《合同》應當注意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平衡,這樣才能夠被更多的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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