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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及其司法認定中的幾個問題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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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裂出來的新型經濟犯罪,它在保留了普通詐騙罪的一些共性特徵外,又表現出自身特有的個性。這種個性主要體現在其犯罪構成的特殊性。鑒於本罪認定過程的複雜性,本文對司法實踐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問題、罪數問題、共犯問題)作了剖析,以期有助於司法實踐中準確把握此罪的認定。
合同詐騙罪是一種以合同為掩護、手段隱蔽、情況複雜的詐騙犯罪。在所有的詐騙犯罪案件中,合同詐騙案件占有相當高的比例,已成為目前刑事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本文將綜合我國民法典與刑法學基本原理對此作系統闡述和探討,以期有助於司法實踐中準確把握本罪的認定。
一、合同詐騙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根據刑法第七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具有如下特徵:
1、客體特徵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ww1]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
①我國民法典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它對於防範合同欺詐,維護公平、自由、安全、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合同詐騙罪使合同詐騙罪及其司法認定中的幾個問題合同成為侵犯他方當事人財物的不法手段,嚴重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交易秩序和競爭秩序。故刑法單設此罪以保護我國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對於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而言,簽訂合同的著眼點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對合同標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②合同僅僅是詐騙採用的手段形式。
2、客觀特徵
從本質上講,合同詐騙罪屬詐騙犯罪的範疇,在客觀構成上完全適用詐騙犯罪的構成模式。即: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被害人的財產損失。③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這裡的虛構事實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現形式主要為:假冒訂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盜竊、騙取、偽造、變造簽訂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書、製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虛構不存在的基本事實;虛構不存在的合同標的,等等。隱瞞事實真相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其表現形式主要是:隱瞞自己實際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實,隱瞞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圖;隱瞞合同中自己有義務告知對方的其他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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