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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依法妥善審理非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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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門:
為了積極應對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非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糾紛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深入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司法應對措施》的規定精神,更好地發揮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的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我院審判委員會於2009年8月21日第20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依法妥善審理非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現予印發,供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參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院反映。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司法應對措施》的規定精神,更好地發揮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的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依法妥善審理非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進行了討論,提出如下意見:
一、當前形勢下審理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的原則
1、保護合法借貸行為,暢通融資渠道。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為,依法支持金融創新,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2、制裁非法借貸行為,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積極履行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司法職責,注意甄別以各種合法形式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防止少數企業或個人利用當前中小企業急需資金的機會規避金融監管、牟取非法利益,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
3、本意見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
4、下列民間借貸行為無效:
(1)以「標會」等典當企業形式向不特定多數人非法籌集資金的行為;
(2)以向他人出藉資金牟利為業的「地下錢莊」等從事的借貸行為;
(3)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借貸行為。
民間借貸行為涉嫌集資詐騙、非法設立金融機構等犯罪行為的,按照《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取締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處理。
5、非金融企業開展的下列借貸行為有效:
(1)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募集資金的;
(2)為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向特定的自然人進行的臨時性小額借款;
(3)企業非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臨時向自然人提供的小額借款。
6、借貸合同當事人既約定借款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調整後的違約金與利息之和不得超過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7、借貸合同雖然約定應當支付利息,但未約定利息標準或約定不明的,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僅約定借款期限內利息而未約定逾期利息的,如約定的借款利息低於或等於同期銀行逾期利息計算標準,根據出借人的主張,可按同期銀行逾期利息標準計算逾期利息;如約定的借款利息高於同期銀行逾期利息計算標準,且沒有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則按照約定的借款利息標準計算逾期利息。
8、出借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借款利息計算標準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高利貸」行為,對超過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借款人已經償還的款項中包含超過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的,根據借款人的主張,超過部分可沖抵本金。
9、借貸合同中約定分期還款,當事人在還款時明確是償還利息或本金的,應按其還款意思認定;在還款時沒有明確的,應先沖抵利息,後沖抵本金。
三、經批准開展借貸業務的非金融企業所涉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10、依法設立的典當企業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簽訂的以房地產、財產權利、動產為其向債務人出借款項設定質押、抵押擔保的典當合同,應當認定為借貸合同性質。
11、典當企業出借款項未依法設定抵押或者質押的,其性質屬於違反《典當管理辦法》關於典當企業「不得從事信用貸款」規定的非法金融活動,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借款人應當返還借款本金和孳息,孳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但因抵押登記機構未及時辦理登記、城市建設規劃調整等非因當事人過錯原因導致典當企業未依法取得抵押權、質押權的除外。
借款人僅向典當企業提供保證擔保的,借貸合同和保證合同均應當認定無效。
12、典當企業主張典當合同約定的利息及綜合費的,應予保護,但超過《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範圍的除外。典當企業主張借款期限屆滿後的利息及綜合費的,對於兩項合計數額超過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的部分不予保護。典當企業主張合同違約金,借款人請求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依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處理。
13、經依法批准開展借貸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農民資金互助組織等具有一定金融性質的非金融企業在批准的範圍內簽訂的借貸合同應認定有效。由此產生的糾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沒有相應規定的,參照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有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處理。
四、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14、企業將自有資金出借給其他企業幫助其解決生產經營所急需資金的,孳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15、企業將從金融機構獲取的信貸資金出借給其他企業以及存在其他違反國家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行為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處理。
16、未經依法批准從事借貸活動的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等非金融企業簽訂的借貸合同,人民法院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處理。
17、企業之間或其關聯企業之間簽訂買賣合同,約定「買方」向「賣方」交付「貨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再由「賣方」向「買方」購回同一標的物,雙方無交付與接受標的物的意思表示和行為的,應當認定為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並認定合同無效,根據具體情況分別按照本意見第14、15條的規定處理。
五、借貸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證據判斷
18、人民法院審查借據本金數額的真實性應綜合全案證據和事實進行分析判斷。主要包括:借據記載的借款數額包含利息的做法是否是當地民間借貸市場的普遍習慣;債權人能否合理說明借款發生的具體情況;陳述內容是否存在矛盾;債權人是否曾有類似的交易前例;庭審言辭辯論的情況是否導致對債權人陳述的合理懷疑等。
19、出借人以借據主張債權,借款人抗辯稱借據載明的借款金額包含利息或僅為利息,且提供的證據足以使法官對借據載明的本金數額產生合理懷疑的,可以確定由出借人就借據本金數額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
六、借貸合同糾紛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處理
20、在借貸合同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或一方當事人以案件涉嫌集資詐騙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為由提出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抗辯理由不足或缺乏依據,而當事人堅持其抗辯主張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偵查機關報案;偵查機關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民事案件的起訴並將案件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21、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涉嫌集資詐騙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應當向偵查機關移送案件。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的,應裁定駁回民事案件的起訴;偵查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22、借貸合同糾紛案件審結後發現涉嫌犯罪且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中止執行,等待刑事犯罪案件偵查與追贓結果。生效判決中包括不應當保護的非法高息的,應當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23、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過程中,發現破產企業存在非法集資行為的,對涉嫌非法集資部分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有關機關最終認定的非法集資金額,應當根據《非法金融機構與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等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進入破產財產分配階段時列入第三順序清償。
七、附則
24、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本院以前作出的規定與本意見有牴觸的,以本意見為準。實施過程中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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