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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中的子女撫養問題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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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4、《民法典》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撫養關係(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1、堅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同時應根據父母雙方所具備的撫養條件,父母的思想品德等因素綜合考慮。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內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哺乳期內的子女,父母雙方協議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5、哺乳期後的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7、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8、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9、雙方對撫養獨生子女發生爭議的,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一方的合理要求。
10、離婚後,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一方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1、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子女撫養費問題
1、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2、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3、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4、撫育費應定期給付。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一次性給付,對給付數額亦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5、子女由於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經濟情況有較大的變化,因而提出改變原定撫養費數額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先行協議,協議不成時,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6、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7、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8、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費,經過若干時間他方起訴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調查了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
9、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因一方不履行給付撫養費的協議,另一方就給付撫養費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0、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關於探望權
1、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3、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4、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朝陽律師民商事、經濟、合同、勞動、婚姻家庭、人身損害、刑事辯護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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