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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的親生子女可否代位繼承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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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先生與前妻生有阿-英、阿田兩個孩子。他與張女士再婚後,又生有阿-揚、阿-湘、阿楠三個子女。阿-英從小由張女士撫養。李老先生、阿-英早年去世。前不久,張女士也因病逝世。張女士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楠家,由他贍養。她的另兩個親生子女阿-揚、阿-湘經常去看望她,並為她支付了部分醫藥費。
張女士去世後,阿-揚、阿-湘起訴阿楠,要求繼承張女士的遺產。小山是阿-英的兒子,他認為,張女士的遺產中有自己母親的份額,所以,加入到訴訟中,要求代位繼承遺產的三分之一。阿田放棄了繼承權。
分歧意見
本案中,關於小山是否享有代位繼承權形成了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小山不享有代位繼承權,因為小山的母親阿-英是繼子女,且先於張女士去世,沒有對她盡到贍養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小山享有代位繼承權,因為繼承法規定繼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本案中,小山的母親阿-英從小由張女士撫養,雖是張女士的繼女,但已與她形成了扶養關係。因此,小山可以代位繼承其母阿-英有權繼承的份額。
在遺產繼承時,只有發生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或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或偽造、篡改、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4種情形時,繼承人才喪失繼承權。所以,阿-英雖然沒有對張女士盡到贍養義務,但並沒有做上述任何一種行為,也就沒有喪失繼承權,因而,小山依然享有代位繼承權。
張女士在死後留有遺產,但沒有留下遺囑,她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分配。阿田在遺產分配前表示放棄繼承,法院應當準許。遺產分配應遵循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張女士生前一直由阿楠撫養,阿*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阿-揚、阿-湘也常去看望老人,並為老人支付了部分醫藥費,所以,他們也盡了一定的贍養義務。但沒有阿*盡的贍養義務多而全面。小山的母親阿-英早年死亡,對張女士所盡的贍養義務較少。小山代位繼承,只能繼承其母親可以繼承的份額。最終,法院判決阿楠得到遺產的大部分,阿-揚、阿-湘其次,小山所得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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