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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糾紛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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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的若干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醫療費: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因治療傷病所支出的有關費用。
因器官功能恢復的康復費、整容費、後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必然發生的,可一併起訴。(注意一定要明確,不能模糊)
證據:收款憑證、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的若干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誤工費:誤工時間×誤工收入(無法正常工作而遭受經濟損失)
誤工時間:
受傷不致殘的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準,一般為住院天數和醫生建議出院後休息的天數之和。
受傷致殘的,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天。(以評殘機構的評殘時間為準)
誤工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舉證的,參照受訴法院(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準)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注意:帶薪休假或者年老退休的人員是沒有權利主張誤工費的,因為受害人並沒有因為交通事故而產生誤工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的若干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護理費=護理人數×護理天數×護理人的收入
護理人數、護理期限以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出具證明為準;但殘疾致使不能恢復自理能力的,護理期限不能超過20年,若實際超過20年,可判令延長5到10年。
護理人的收入: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的或者僱傭護工的按照50元/天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的若干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天數×50元/天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的若干解釋》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殘疾人賠償金=受訴法院上一年度居民收入×時間×傷殘指數
居民收入先確定地方、再確定身份,選擇最高者進行索賠。
時間的確定,不滿60歲的,計算20年;60歲到75歲的,為80-歲數;超過75歲的為5年。
注意如果受害人並沒有因為殘疾導致收入減少或者殘疾較輕但嚴重影響勞動就業的,人民法院應作出相應的調整。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的若干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殘疾人輔助器具費=普通器具費用×賠償期限÷使用周期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的若干解釋》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死亡補償費=受訴法院上一年度居民收入×時間
居民收入先確定地方、再確定身份,選擇最高者進行索賠。
時間的確定,不滿60歲的,計算20年;60歲到75歲的,為80-歲數;超過75歲的為5年。
喪葬費=受訴法院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的若干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城鎮或農村居民年消費支出×時間÷扶養人數×傷殘指數(死亡時不用)
時間確定: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歲
18歲-60歲的,計算20年
60歲-75歲的,計算為80—年齡
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被扶養人的年齡男性在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女性在十八周歲以上、五十五周歲以下的,賠償權利人應提供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同時應提供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其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
注意:誤工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傷殘賠償金、死亡補助費均與受訴法院地有關,其中傷殘賠償金、死亡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可以有變通。即先確定空間再確定身份。(代理原告一方,在選擇管轄法院時應考慮這個因素,另外要考慮到即使是農村戶口也不一定完全按農村標準計算,要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權益)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的若干解釋》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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