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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農民工工傷認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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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我市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進城務工的農民工逐漸增多,農民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案件也呈上升趨勢。為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及時、有效地實現傷亡農民工的權利救濟,松北區結合當前實際情況,從當前農民工工傷認定案件存在的主要問題入手,進行詳細分析,提出相關的解決辦法。
(一)農民工工傷認定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松北區受理的工傷認定案件中,有90%的農民工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第16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因此,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勞動合同是護身符,也是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最有力的證據,勞動部門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會有明確的依據。但多數農民工法律意識極其淡薄,甚至認為不簽合同是君子,簽了合同是小人,簽合同是畫蛇添足多此一舉,主動簽訂勞動合同的少之又少,寥寥無幾。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致使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時,因不存在勞動關係而無法受理。另一方面,許多用人單位利用農民工求工心切,自己又想規避法律責任,故經常找各種藉口搪塞,拒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二是用工單位存在層層轉包,導致確定勞動關係十分困難。農民工工傷認定中大量存在企業租賃、承包,工程轉包、分包等情況,不少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企業的租賃方和承租方、發包方和承包方、建築工程的轉包分包方和承攬方互相推諉,以自己不屬於受傷職工的用人單位為由拒絕承擔責任。特別是建築工程層層非法轉包過程中的承攬和人工費承包,這些承包中的承包人(也稱「包工頭」)私自僱傭人員為其打工,基本上都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體。職工發生傷害後,有90%以上的用人單位(發包方)以種種藉口不承認與受傷害工人有勞動關係,把責任推給個人分包的「包工頭」,推拖其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目前,國家勞動關係界定政策明顯滯後,實踐中承包的情況又複雜,是全包、部分承包、還是人工費承包,勞動部門很難區分清楚。由於受傷職工勞動關係的不明確和界定難,增加工傷認定工作的難度。
三是用人單位拒絕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目前有關工傷保險的糾紛案件不多,工傷保險還沒有引起勞動者的足夠重視,用人單位拒交、不交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的現象非常普遍。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要麼不知道自己有這項權利,要麼出於各種原因,不敢提出該項要求。對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農民工可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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