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受理和管轄問題的通知

2023年08月05日

- txt下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為規範執行案款的管理,確保執行案款的收取、管理和劃付安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參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結合本市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一、總則第一條各級法院應當開設執行案款專戶,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專戶內的執行款項。
第二條執行案款的管理實行執行部門與財務部門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原則。第三條執行員原則上不得收取被執行人交納的現金或票據,不得向當事人轉交、支付現金或票據。第四條財務部門實行執行案款記賬與票據管理分離的原則,負責記賬的財務人員不得管理執行案款的收、支票據。第五條自執行案款到賬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執行員應當將收款時間和數額告知相關案件的申請執行人;自劃款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執行員應當將劃出時間和數額告知被執行人。第六條執行案款的劃付由執行員報庭長或院長審批。第七條財務部門對每個執行案件執行案款的收付分科目進行登記,對每個執行案件的執行案款往來情況應登記科目明細賬。執行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全部執行案款的收付情況設立台賬,在台賬賬簿上每案均設專頁,對每個執行案件實行明細記賬;系列執行案件的收款情況應記至各案件的科目之下,在劃付後註明款項在各執行案件中的分配情況並作沖減。第八條基層法院對所轄人民法庭的執行案款實行統一管理。人民法庭收取的執行案款應當存入所屬基層法院的執行案款專戶,由基層法院統一實施財務管理。二、執行案款的收取第九條執行過程中搜查、收取、扣劃、拍賣和變賣的款項以及執行擔保款項應當直接划進本院開立的執行案款專戶。案款到賬後,財務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執行部門。第十條交款人即時支付現金或票據的,執行員應當會同交款人將現金或票據送交本院財務部門。異地執行、搜查扣押、小額標的執行,或情況緊急,確需執行員直接代收現金或票據的,收取現金或票據應當符合以下程序:(一)應當至少有兩名執行人員在場;(二)應當即時向交款人出具格式收據,收據應當註明在場執行人員的姓名並將執行公務證交交款人核對;(三)將收款情況記入筆錄並由交款人簽名,交款人要求複印該筆錄的,應當準許;(四)收取現金的,應當於二十四小時內移交本院財務部門或將款項匯入本院執行案款專戶;收取票據的,應及時(在票據有效支付期內)將票據交給本院財務部門。執行員違反(一)至(三)項之其中一項的,交款人有權拒絕交款。第十一條在申請執行人和執行員在場的情況下,被執行人當場將現金或票據直接交付給申請執行人的,執行人員應當記錄交付情況,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交付結束後,執行員應當於二個工作日內到執行部門內勤處將交付情況予以登記。第十二條執行員通知被執行人交付執行案款時,應在相關法律文書中告知本院執行案款專戶的開戶銀行、賬號、戶名(法院全稱)。被執行人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交款的,代交款人必須在寫明匯款單位或個人詳細名稱、匯款用途的同時,註明案件當事人的名稱、案號和執行員的姓名,如匯款單無法填寫上述內容的,應當另附書面說明。第十三條執行案款的格式收據由市高級法院統一編號印製。各中級法院、基層法院向市高級法院領取,執行員向所在執行部門領取,均應當根據編號進行登記。執行員外出執行未使用收據的,必須於回院上班的第一日將收據交回執行部門並進行登記。第十四條委託拍賣機構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時,應當在委託拍賣合同中約定,拍賣行應當通知買受人將拍賣款全額直接匯入法院執行案款專戶。匯款應註明匯款單位、拍賣標的名稱、拍賣機構名稱、被執行人名稱、執行案號和執行員姓名。第十五條對案號、經辦人與用途不明的款項,財務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匯款銀行查詢匯款人聯繫電話並向匯款人詢問案號、案件承辦人和匯款用途。第十六條執行案款匯入專戶之日起,財務部門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記賬並開具《當事人繳款收據》。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為會計記賬依據;第三聯為當事人收據;第四聯交案件承辦人附卷;第五聯為案件提款單(案款提清後交還財務部門)。交款人通過匯款或轉賬繳交執行案款的,財務部門應將《當事人繳款收據》第三、四、五聯一併交執行部門,由執行員將第三聯轉交交款人。三、執行案款的劃付第十七條案件承辦人應當自接到財務部門交付的,《當事人繳款收據》之日起十日內辦理執行費用的結算手續,並於結算完畢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取款,並告知取款手續。如需要等待分配方案的確定、不動產的過戶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十日內劃付,需要延期劃付的,執行員應在期限屆滿前書面說明原因,並報庭長審查批准。庭長批准延期劃付的,應當將批准件複印一份交財務部門備案。第十八條案件承辦人報請批准劃付執行案款的,庭長或院長應當審查以下內容:(一)生效法律文書、立案審批表;(二)扣劃款項裁定書、拍賣或變賣的成交確認書;(三)財務部門開具的《當事人繳款收據》第五聯。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庭長或院長除審查第十八條所列內容外,還應分別審查以下內容:(一)向土地、房管、稅務、車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支付有關稅費的,審查收取稅費部門開具的繳稅、繳費通知書;(二)向審計、評估、拍賣機構支付審計費、評估費、拍賣佣金的,審查審計、評估、拍賣機構開具的繳費通知書、發票或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收據;(三)向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用的,審查醫療機構的催繳通知書或相關證明;(四)按規定應當支付其他費用的,應當附送的相關證明或通知。第二十條申請執行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劃付執行案款應以轉賬方式直接匯入申請執行人提供的、以申請執行人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申請執行人委託(指定)他人代為收款的,執行部門應當審查其委託手續是否齊全、有效。申請執行人為自然人的,可以以現金形式劃付執行案款。第二十一條執行拖欠工人工資案件,可以直接支付現金,但必須製作工人工資發放表,由每一位收款人簽收。執行法院將執行案款附工人工資表交訴訟前處理糾紛的勞動管理部門發放的,勞動管理部門收取執行案款時應向執行法院出具收款收據。工資發放後,勞動管理部門應將附有工人簽名並加蓋公章的工資表交回執行法院,換回其出具的收款收據。第二十二條申請執行人是香港企業或居民,指定境內企業、律師或自然人代收執行案款,未能在執行法院直接辦理委託手續的,應提交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公證、並經中國法律(香港)服務公司加章轉遞的特別授權委託書原件。申請執行人是境外企業、自然人,指定境內企業、律師或自然人代收執行案款,未能在執行法院直接辦理委託手續的,應提交由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特別授權委託書原件。第二十三條向申請執行人劃付執行案款前,應當扣除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評估拍賣費用及執行中的實際支出費用。第二十四條收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收款後應向執行法院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收據。收款人是自然人的,收款後應向執行法院出具本人親筆簽名或有本人指印的收款收據。收款收據應當存入執行案卷備查。四、財務部門對劃款的審查責任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在執行案款管理中,應對執行部門劃付執行款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發現問題的,應及時向執行部門通報。第二十六條財務部門在辦理劃款時,應當堅持專款專付的原則,認真審查核對收款案號、付款案號、單位、金額是否吻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拒絕劃款:(一)未按審批權限批准的;(二)《當事人繳款收據》第五聯字跡不清、填寫不完整或有塗改的;(三)收款案號與付款案號不符的。如因數案併案執行導致收款案號與付款案號不符的,執行員應書面說明理由,附相關法律文書,並經庭長批准。第二十七條財務部門應當在劃付執行案款的次日,將《當事人繳款收據》第五聯複印件交案件承辦人附卷存檔。第二十八條財務部門應當定期向執行部門通報執行案款賬務情況,在每月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將上月《執行案款發生金額收付情況表》送執行部門核對。五、附則第二十九條執行員調離執行部門或因工作調整需要移交其所經辦的執行案件時,必須同時移交收、付執行案款的單據和執行案款收付情況說明。執行案款收、付情況複雜的,可以在交接時進行審計。執行案款交接不清的,不能辦理調離換崗手續。第三十條本規定所稱的「執行案款」,是指執行程序中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債權的款項,包括被執行人的現款、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財產變現後的款項以及擔保人用於執行擔保的款項。第三十一條本規定所稱「執行員」是指參與執行的審判人員。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票據」,是指支票、匯票和本票。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