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動產可以設立質權,那麼不動產可以設立質權嗎?其實,不動產是不能設立質權的,抵押權和質權有什麼區別?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不可以。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是一種動產物權,只適用於動產或者權利,對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押。而且,質押的標的物是法定的,法律未允許的標的不得成為質押權的客體。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一)成立的條件不同。設立抵押權不需要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還是債務人占有即可;但是設立質權的質物必須轉移占有,實際交付到債權人手中才質權才能設立成功。
(二)標的不同。抵押權的擔保標的是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而質權的擔保標的是動產和權利,不動產只能設立抵押權,不得設立質權。
(三)擔保效果不同。質權除優先受償以外,因為是把質物轉移給了債權人占有,所以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抵押權因為其並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所以並不具有這樣的效果。
質權人是指占有財產,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質權人因行使質權而與出質人發生糾紛可採取協商、訴訟、仲裁等方式解決。提起訴訟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
綜上,不動產不能辦理質押手續。不動產的憑證是不動產的物權證明,交付不動產憑證不等於不動產的交付和占有。
一、不動產可以設立質權嗎
不可以。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是一種動產物權,只適用於動產或者權利,對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押。而且,質押的標的物是法定的,法律未允許的標的不得成為質押權的客體。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二、抵押權和質權有什麼區別
(一)成立的條件不同。設立抵押權不需要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還是債務人占有即可;但是設立質權的質物必須轉移占有,實際交付到債權人手中才質權才能設立成功。
(二)標的不同。抵押權的擔保標的是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而質權的擔保標的是動產和權利,不動產只能設立抵押權,不得設立質權。
(三)擔保效果不同。質權除優先受償以外,因為是把質物轉移給了債權人占有,所以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抵押權因為其並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所以並不具有這樣的效果。
三、質權人是什麼意思
質權人是指占有財產,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質權人因行使質權而與出質人發生糾紛可採取協商、訴訟、仲裁等方式解決。提起訴訟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
綜上,不動產不能辦理質押手續。不動產的憑證是不動產的物權證明,交付不動產憑證不等於不動產的交付和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