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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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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條例》實施前,機動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依法應認定為商業保險。保險人已就保險車輛轉讓時被保險人負有的通知義務以及可能產生的免責後果向投保人做了正常人能夠理解的提示,應視為保險人已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
【案情】
2006年11月10日0時30分,朱*斌駕駛閩D/P0909號小型普通客車自雲霄縣火田鎮沿國道324線往漳州市方向行駛至國道324線373KM路段,遇由翁*彬(翁*林、林*英的兒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登記二輪摩托車後載孫*龍(趙*太、孫-蔭的兒子)、林順利自路左往路右橫穿公路,朱*斌遇況採取措施不及,兩車於雲霄往漳州方向路右小型機動車道碰撞,致翁*彬、孫*龍經搶救無效後死亡,林順利受傷,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另查明,朱*斌駕駛的閩D/P0909號小型普通客車系朱*斌本人在二手車市場購買,原車主為**伯明工藝有限公司,原車牌號為D07009X,2006年10月20日過戶到朱*斌的名下,變更車牌號為閩D/P0909.該車於2006年1月16日由廈門伯明工業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廈門市分公司)投了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00000元,保險期限為2006年2月4日零時起至2007年2月3日二十四時止。
原告趙*太、孫-蔭請求判令被告**廈門市分公司、翁*林、林*英、朱*斌、**伯明工藝有限公司共同連帶賠償原告因孫*龍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482111元。
【裁判】
漳浦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被告**廈門市分公司、翁*林、林*英、朱*斌賠償有理,可予支持。但被告**伯明工藝有限公司不是事故車輛的營運人,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伯明工藝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本案原告因兒子死亡造成的損失有醫療費1238元,死亡賠償金96660元,喪葬費9659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合計人民幣157557元。本案交通事故由於翁*彬的死亡給翁*林、林*英造成的損失合計為人民幣156941元(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該損害賠償已由本院另案處理)。因**廈門市分公司的保險限額為人民幣100000元,應按原告趙*太、孫-蔭與翁*林、林*英的損失(扣除精神損害賠償金部分)比例分享保險金,即被告**廈門市分公司直接支付給原告趙*太、孫-蔭的保險金107557÷(107557+106941)×100000=50120元,翁*彬與朱*斌系共同侵權人,因此被告翁*林、林*英在翁*彬的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朱*斌應互負連帶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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