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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環境審計研究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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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境污染伴隨著全球氣候變暖、二氧化碳和其他廢棄物排放加劇等一系列問題,嚴重威脅著我們的生活。最近頻繁出現的霧霾天氣更是讓我們意識到保護環境迫在眉睫。推廣低碳技術來促進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相協調,發展低碳經濟成為世界各國共同的目標。在這種形勢下,環境審計應運而生。本文基於這一認識,對環境審計的本質進行闡述,介紹我國環境審計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現狀,指出我國環境審計面臨的挑戰並針對其開展提出建議。
關鍵詞 :環境審計;低碳經濟;環境保護
一、環境審計的概述
(一)環境審計產生的背景
人類社會和經濟的高速發展,帶來了環境污染和資源短缺等一系列環境問題,特別是近年來的二氧化碳排放加劇、全球氣候變暖等問題更是嚴重威脅和制約著人類的生存與發展。2003 年英國在《我們未來的能源:創建低碳經濟》的白皮書中首次提出低碳經濟的概念。低碳經濟是基於全球氣候變化對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背景產生的一種通過技術創新、新能源開發等措施,實現低能源、低污染與高效率、高收益的經濟發展模式。各國都在努力採取不同措施實現低碳經濟。企業作為發展低碳經濟的主體,也應從內部尋求治理環境污染,促進我國生態建設的有力措施。出於監督環保有效實施並實現預期目標的需要,環境審計相繼產生。
(二)環境審計的目標
在低碳經濟的背景下,環境審計就是通過審計監督節能減排政策的執行情況,以及環境管理活動的真實性與有效性等,來保障低碳經濟的穩定發展,達到保護環境、促進我國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因此, 環境審計的最終目標就是通過節能減排審計、低碳審計等進行能源技術革新,減少碳排放量,達到改善氣候變化的目的。具體目標是指運用審計準則和審計程序,對被審計單位環境管理活動責任的履行進行審查和監督。項目目標是指具體目標的細化,主要包括合規性審計目標、財務審計目標和績效審計目標。
(三)環境審計的內容
環境審計的內容是對被審計單位的環境管理及其經濟活動的具體化,在世界各國中,環境審計的內容不完全相同,學術界至今尚無一致的看法。我國環境審計的內容還局限於對政府支出的環境項目的審計,內容較狹窄。為適應低碳經濟的需要,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實施環境審計:(1)環境政策法規執行審計。(2)環境保護資金使用審計。(3)環境管理體系審計。(4)環保投資項目和建設項目審計。(5)環境會計報告審計。(6)環境風險預防性審計。
二、我國環境審計的現狀
(一)環境審計的理論研究
20 世紀70 年代,環境審計作為一門新的審計學科,逐步在西方已開發國家中興起,90 年代以後,西方各國普遍完善了環境法律法規,優化了環境審計制度。我國環境審計的理論研究起步晚,1994 年,我國政府在《中國二十一世紀議程》中首次提出了環境審計的構想。此後,在我國學術界,對環境審計的研究逐漸豐富起來。
我國目前對環境審計的理論研究大多是在借鑑西方國家的經驗的基礎之上,並沒有根據自身國情來發展,但我國較西方國家而言起步較晚,外部環境也有很大區別,所以我國目前的理論研究發展跟不上實踐工作的需要,不具備可操作性。雖然我國在環境審計領域的探索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和成效,但廣大審計工作者仍需加大研究力度,將環境審計理論進一步完善、深化、規範化、系統化。
(二)環境審計的實踐探索
由於我國環境審計的理論研究起步較晚,到目前,環境審計的實踐成果並不多。對政府來說,我國政府的環境審計工作主要包括環境污染治理審計和生態建設審計兩個方面。重點局限於對環保資金的使用情況,未有效對環境法規和計劃及其績效進行審計,審計工作內容和範圍較狹隘。對企業來說,一些大型國企也開始重視環境審計,在企業內部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在運行生產設施的同時運行環保設施。除此之外,對於民間審計團體的實踐來說,我國與國外先進國家相比,還有很大一段差距,我國會計師事務所雖然有先進的審計方法和專業勝任能力,但卻很少參與環境審計事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環境審計的發展。
三、我國環境審計面臨的挑戰
(一)環境審計理論基礎薄弱
從前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環境審計在我國的發展仍處於初級階段,對於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要求來說遠遠不夠。一方面,我國環保知識以及環境審計的宣傳力度不夠,使人們環保意識淡薄,對環保工作的積極性不高,進而直接影響環境審計理論研究的深入開展。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理論研究十分淺顯,缺少系統化的深入研究,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不全面、不清晰。同時,在借鑑國外經驗的基礎上,也沒有考慮到我國特色國情,理論基礎和輿論基礎在我國的缺失,使審計工作的開展缺少指導標準,很難有效落實。
(二)環境審計主體內容單一
我國環境審計仍以政府審計為主,內部審計和民間審計很少參與。內部審計能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環保責任履行情況進行評價,幫助管理層改善環境保護責任履行質量,制約環境破壞,監督環保政策落實。民間審計在工作上獨立於審計委託人和被審單位,能中立地進行評價、鑑證與監督,保證審計結論的客觀公正。但大多數企業無視環境方面的經營風險,不願意多花成本來進行內部環境審計,民間審計介入力度也不夠。單一的主體使審計難度加大,只能事後進行彌補處理,不能在事前預防監督,很難發揮出環境審計應有的防範作用。
(三)環境審計法律法規缺失
目前我國並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為環境審計提供直接依據,在法律規定上也並未作出任何職責上的授權,這使得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很難開展對企業環境審計的工作,不僅會使執行陷入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而且由於沒有標準的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很難得到認可,甚至會導致審計風險出現。除此之外,我國的新審計準則也沒有頒布具體的環境審計準則,即我國缺少環境財務會計、審計規範所需的相關準則配套支持,對準則或範圍制定的前瞻性和緊迫性認識不夠。
(四)環境審計專業人才缺乏
環境審計的交叉性、專業性和復合性很強,它涉及到會計、審計、環境、法律、統計等學科,它對審計人員的綜合知識素質要求很高。目前,我國絕大部分的審計人員來自財務部門,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綜合素質,面對大部分環境審計項目無從下手,不能滿足我國發展環境審計的需求。
四、推進我國環境審計的建議
(一)開展環境審計理論研究工作,建立環境會計準則體系
首先,加強環境審計的基礎理論研究,深入環境審計的本質,對環境審計的對象、範圍、內容等要素進行全面系統的研究。特別是進行應用性的理論研究,將環境審計的評估體系、評估標準等作為重點,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審計模式。其次,我國環境審計學者應加強和國外先進國家的交流和學習,取其精華,為我國環境審計的研究提供新思路與新方法,與此同時,也要緊密聯繫我國國情,建立起既有中國特色又與國際接軌的理論框架與準則體系。最後,應當加快我國環境會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健全完整的環境會計核算體系,並注重隨著核算環境的變化而做出有針對性的變動,為審計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
(二)建立健全的環境審計體系,實現環境審計主體多元化
我國的審計部門在進行傳統審計工作的同時,要積極滿足環境保護的需求,構建一套規範完整的環境審計體系。政府審計最具權威性,它應對環境審計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幫助進行制度建設,同時,監督其他主體的審計過程,對環境審計進行「再審計」;民間審計以「第三者」的身份存在,具有獨立性強,專業適應能力高等優勢,應儘快積極培養環境審計人才,提高素質實行環境審計監督,在審計人才培養和審計方法創新等方面發揮主導地位;內部審計主要是監督企業的環境管理,它應積極參與企業的環境管理工作,為企業經營者提供充分的環境信息,協助識別環境風險因素,針對環境風險管理程序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
(三)增強對環境審計的立法支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首先,要對原有法律中尚未完善的條款進行補充,便於審計部門在實踐中執行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時,擴大審計權限和範圍,明確審計機關的監督職責和依據,保證環境審計的順利開展。其次,建立完善的環境審計工作細則,對環境審計的相關程序和方法進行科學有效的規範,避免環境審計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最後,要健全環境審計規範,推動環境保護審計工作的開展。
(四)優化審計人員知識結構,培養環境審計綜合人才
要抓緊改善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與專業能力,培養一批覆合型人才,建立專家儲備制度,提升環境審計的執行力。這是一項長期又艱巨的任務,短期內,我們要以實際情況為基礎,對現有審計人員根據自身已有的審計知識,進行環境知識和環保技術的再教育,查漏補缺,並進行相關工作的培訓。長期來說,就是在高校系統內開展環境審計學科建設,增設相關專業和課程,強化實踐教學環節,培養出具備環境審計專業知識的優秀人才作為後備力量,來適應我國的需要。
參考文獻:
[1]陳正興.環境審計.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2001.
[2]崔獻華.我國環境審計研究.東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
[3]李雪,楊智慧.對環境審計定義的再認識.審計研究,2004(2).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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