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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會計準則的發展及缺陷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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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舒婷
摘要:IASC 和FASB 發布的金融衍生品會計準則經歷了從簡陋到逐步複雜再到追求簡化的過程,雖然準則不斷完善,但依然難以解決會計處理複雜、公允價值計量困難等問題。
關鍵詞 :金融衍生品;會計準則;公允價值
一、引言
金融衍生品的產生帶來了經濟業務的變革,同時也導致會計處理上的困難。IASC 和FASB 致力於衍生品會計準則的修訂與完善,從發展歷程看,圍繞公允價值確認經歷了初步發展、完善化和複雜化、追求簡化的過程。然而對公允價值的質疑和詬病並未消除,由於衍生產品和業務的複雜性,公允價值計量成為一大難題,而無法解決公允價值計量,就無法簡化衍生品業務的會計處理。
二、金融衍生品會計準則的發展歷程
金融衍生品會計準則伴隨著衍生品的創新而逐步發展和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是IASC(2000 年之後重組為IASB)和FASB 發布的相關準則,從準則的演進歷程看,經歷了從簡陋到逐步複雜再到追求簡化的過程。
(一)公允價值的初步發展
衍生品產生初期,相關準則相對簡陋和零散,如較早涉及衍生工具的會計準則———1981 年12 月FASB 發布SFAS 52《外幣折算》,在對外幣折算辦法做出規定的基礎上,提出外匯遠期合約的會計處理辦法。1984 年8月FASB 發布SFAS 80《遠期合約的會計處理》,對遠期合約中的商品期貨交易進行劃分,根據不同交易目的分為套期保值和投機兩類。這一時期對衍生品交易參照傳統業務的會計處理方式,無法全面反映經濟實質和潛在風險。
隨著衍生品的發展,會計準則中最具代表意義和深遠影響的「公允價值」被提上了議程。FASB 首次在準則中真正運用公允價值是1990 年3 月發布的SFAS 105《具有表外風險和信用風險集中的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準則分別規定了金融工具的範圍、性質和條款。1991年12 月發布的SFAS 107《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披露》要求,如果公允價值的估計是切實可行的,則所有企業都應披露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及其確定的方法和重要假設。同年6月,IASC 發布ED 40《金融工具》,提議:
1. 以公允價值計量所有交易性的金融資產和負債;2.以歷史成本計量投資性和籌資性的金融資產和負債,但可將公允價值作為備選計量屬性。
這一時期會計準則只將公允價值簡單運用到披露上,在確認與計量等問題上沒有相關規定,同時衍生工具籠統包含在金融工具這一大類中,並沒有作為單一項目得到會計準則的特別關注。直到1994 年1 月,IASC發布ED 48《金融工具》全面取代ED 40,將衍生工具作為一種特殊性質的履行中的合約,並制訂了特殊的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標準。1995 年6 月IASC 頒布IAS 32《金融工具:披露與列報》,分別規定了發行方對衍生工具的分類方法,相關利息、股利、利得和損失的分類方法,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相互抵消的條件,衍生工具的信息披露範圍等。而FASB 也於1993 年5 月和1996 年6 月分別發布SFAS 115《特定債權和權益證券投資的會計處理》和SFAS 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消除的會計處理》,規範不同品種的衍生品交易。
同時,對公允價值披露的會計準則也更加詳細,FASB 於1994 年10 月發布SFAS 119《衍生金融工具和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的披露》,對SFAS 105 和SFAS107 進行修訂和補充,要求企業持有或發行衍生工具時,按照交易目的和非交易目的分別披露。
(二)完善化和複雜化及對公允價值的質疑
隨著衍生品業務的創新,公允價值得到進一步強調和發展,會計準則開始嘗試逐步擴大公允價值的使用範圍。1997 年3 月IASC 發布《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會計處理》綜合討論稿,提議以公允價值計量所有金融工具,並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但衍生品按持有目的分為盈利性和套期保值兩大類,針對套期保值交易一律採用公允價值並不合適。所以,1998 年12 月IASC發布IAS 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要求所有金融工具進行表內確認,並儘可能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同時為套期會計提出解決方案。同年6 月,FASB 發布SFAS 133《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動的會計處理》也要求衍生工具進行表內確認,並按公允價值計量,同時統一規範企業的套期活動會計。
IAS 39 和SFAS 133是金融衍生品會計準則發展歷程上最具代表意義的兩條,隨後基本上是對這兩條準則的修訂和補充。FASB 於2000 年6 月和2003 年4 月先後發布SFAS 138《特定衍生工具和特定套期保值活動的會計處理》和SFAS 149《對SFAS l33 號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動準則的修訂》,對SFAS 133 中嵌入衍生工具和套期交易等業務的會計處理進行修訂和補充。IASB 於2002年6 月發布旨在改進IAS 32 和IAS 39 的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限於複雜金融工具的列報、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公允價值選擇權等領域,2003 年12 月終於發布對IAS 32 和IAS 39 的修訂準則,進一步限制適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規定只有在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確定時才可使用這一計量方式。之後,IASB 又多次修訂和改進IAS 32 和IAS 39。
這一時期,衍生品交易的會計處理得到了更詳細的規範,同時各界對衍生品交易的披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IASB 於2005年8月發布一份單獨的金融工具披露準則IFRS 7《金融工具:披露》,明確將金融工具的披露(表外列報)與表內列報規範相分離。FASB 於2008 年3月發布SFAS 161《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動的披露》,對SFAS 133 的披露部分進行修正和完善,要求更多地披露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動的信息,以提高財務報告的透明度。
在衍生品會計準則發展歷程中,公允價值計量的地位越來越高。2006 年底和2007 年初,FASB 先後發布SFAS 157《公允價值計量》和SFAS 159《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選擇》,強制要求美國公司尤其是銀行和金融機構使用公允價值計量特定的金融資產和負債。但公允價值計量也有其難以解決的弊端,如計價方法、估值模型多種多樣,容易導致會計處理紛繁複雜、模稜兩可,還可能增加財務報表的波動性,特別是「次貸危機」爆發後,各界對使用公允價值計量金融工具提出了質疑。2008 年10 月,FASB 和IASB 就公允價值問題聯合發布了公允價值計量專家組報告《在不再活躍的市場上對金融工具進行公允價值計量》,報告仍然堅持公允價值計量方式,認為即使部分金融工具市場流動性不足,也不能因此改變公允價值計量方式;當無法獲取市場數據時,可以使用管理層對未來現金流和折現率風險調整的假設。
(三)追求簡化的全面改革
「次貸危機」的爆發引發了各界對衍生品會計準則的反思,衍生品的創新和發展導致相關的會計準則越來越複雜,複雜化的會計處理帶來了各種問題,報表粉飾、財務舞弊,甚至是全球範圍的金融危機。IASB 開始考慮對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進行全面改革,並於2008 年3 月發布《降低金融工具複雜性》的討論備忘錄。2009 年5月IASB 啟動「替代IAS 39」項目,著手對IAS 39 進行全面修訂,以降低金融工具會計準則複雜性、緩解公允價值會計的「順周期效應」和增強財務信息的透明度。
2009 年11 月,IASB 發布《金融工具:攤余成本和減值》徵求意見稿,建議對金融工具減值採用「預期損失模型」,取代IAS 39 規定的已發生損失模型,以彌補IAS39 以遞延方式確認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缺陷,試圖消除公允價值會計的「順周期效應」。同時期發布的IFRS 9《金融工具》簡化了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包括將金融資產劃分由四類簡化成兩類;統一金融資產的減值模型;精簡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方法。如今,IASB 和FASB開始採取國際趨同的做法,以避免不同準則各行其是,降低衍生品會計準則的複雜程度,如分別於2009 年3月和5 月聯合發布《金融資產終止確認》徵求意見稿和《公允價值計量》徵求意見稿。
雖然IASB對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進行了全面修訂和完善,但IFRS 9 對金融工具會計處理複雜性的降低程度仍然很有限。只有統一以公允價值計量所有金融工具,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會計處理的紛繁複雜,並提高金融工具信息的可比性,但公允價值在計量上的困難使IASB不得不維持攤余成本和公允價值並存的混合計量模式。因此,減值模型的選擇、套期會計的規範、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公允價值選擇權的運用等複雜問題並不會因IFRS 9的頒布而消失。
三、金融衍生品會計準則的缺陷
金融衍生品會計準則隨著衍生產品的創新不斷發展和完善,但依然存在難以簡化會計處理、難以解決公允價值計量等缺陷。
(一)難以簡化衍生品交易的會計處理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前,IASB 和FASB 就已經開始考慮降低衍生品會計處理的複雜性,並於2009年著手開始簡化衍生品會計準則的改革。然而,IASB 啟動的簡化改革對金融工具會計處理複雜性的降低程度相當有限。IASB 和FASB 甚至提出按公允價值計量所有金融工具的設想,以徹底消除衍生品會計處理的紛繁複雜,並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因為如果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所有金融工具,就可以避免以下問題:1.金融資產分類;2.金融資產減值測試;3.金融資產轉移;4.嵌入式衍生工具的拆分;5.套期會計。但是,如果對所有金融工具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又會陷入價值確認與計量的困境,特別是部分缺乏市場交易的衍生工具,公允價值不得不通過估值模型計算獲取,而模型結果的可靠性又高度依賴於建模技術、參數假設、數據來源以及管理層的估計和判斷等因素。因此,面對各界對公允價值的爭議,IASB 和FASB 將單一公允價值計量的方案付諸實踐的可能性不大,目前只能在維持雙重計量的前提下,對衍生品會計準則儘可能精簡。
(二)難以解決公允價值計量問題
IAS 39和SFAS 133 都要求對衍生品交易採用公允價值計量,而公允價值計量正是衍生品會計準則的一大難題。IASB 和FASB 都規定了在財務報表中披露衍生品的公允價值,但沒有對公允價值的確認方法做出具體規定,只提供了普遍使用的準則,即在公平交易中雙方自願交易達成的協議價格。FASB 認為大多數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是可行的:「公允價值可以從市場上獲取或參考市場上相似的金融工具來估計。如果沒有市場數據,可以通過現金流量折現模型、期權或其他定價模型等計量技術來估計(SFAS 133)。」由此看來,並不存在統一的公允價值確認方法。而場外市場交易中,絕大部分的衍生品是根據交易雙方的特殊目的定製,通常是將基礎資產的風險因素依據某種數學模型進行分類、組合、評級、打包形成。許多復合或多元化的衍生品流動性很低,不能形成市場價格,其價值很大程度是基於模型的收益計算得出。因此,確定衍生品的公允價值需要專業的計量理論知識,如計價模型的選擇是否恰當,關鍵變量的假設是否合理等。這進一步增加了公允價值計量的難度。
四、結論
金融衍生品會計準則主要圍繞公允價值計量而發展和完善,對會計人員來說,確認衍生品的公允價值是一項繁重而艱巨的任務,可能會導致賬務處理的失誤;不夠完善的會計準則可能會使某些會計處理無法如實反映企業的風險和收益,最終導致財務報表的失真;不恰當的公允價值計量可能會加劇財務報表的波動性,甚至引發金融危機。公允價值計量的複雜性使會計準則不得不維持攤余成本和公允價值並存的混合計量模式,最終結果是無法簡化衍生品業務的會計處理。所以對於金融衍生品會計準則的修訂應當更多地致力於公允價值的確認方法上,統一規範的公允價值計量方法有助於解決衍生品業務的會計處理難題,這也是學術界未來的研究方向。
參考文獻:
[1]廖佳佳, 讓亞騰. 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研究歷程與演進[J].今日財富, 2008, (12): 74.
[2]黃世忠. 後危機時代公允價值會計的改革與重塑[J]. 會計研究, 2010, (6), 13-19.
[3]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Accounting Standards[S/OL]. http://www.fasb.org.
[4]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Accounting Standards[S/OL]. http://www.ifrs.org.
(作者單位:廈門大學嘉庚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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