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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貸款對農戶信任體系重構研究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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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辰
摘要:本文以農村的信用體系為著眼點,通過對傳統的借貸方式和團體貸款分析認為,團體貸款以人際信任為紐帶,採用隱性擔保的模式是符合中國農村鄉土特色的。農戶履約的關鍵在於貸款行為對農戶生活的改善程度,並以此提出保障團體貸款運行的相關政策建議。
關鍵詞 :團體貸款;信任體系;農村金融
農村金融對農戶及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擁有完善高效的農村金融市場,對二元經濟轉型、農村經濟發展、農民收入增長等方面都有促進作用。魯釗陽等[1](2012)認為,解決農村金融抑制可作為促進城鄉金融發展均等化的一條途徑。趙洪丹[2](2011)、王修華等[3](2011)、葉志強等[4](2011)通過實證研究證明,農村金融規模的擴大對農村經濟發展和城鄉收入差距的減少起到抑制作用,而農村金融效率的提高對其則起促進作用。
依據經濟學理論,農村經濟發展與農村金融發展的變動在方向上應該相同,但實際情況卻與此不符。單純的農村金融規模的擴大,不能有效改善農村的經濟發展現狀,需要金融效率的提高才能真正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金融規模悖論說明,現有的農村金融機構不能很好的適應農村的金融環境,按照傳統的經營方式不僅不能實現金融機構自身的盈利,對農民生活的改善也起不到促進作用,形成雙輸的局面。以固定資產為抵押擔保的銀行貸款的惠及面主要集中於大中型鄉鎮企業,而農戶由於缺乏抵押品陷入了融資困境。農村金融市場供需嚴重失衡,一種可能的解決途徑是在短期內,通過實施金融創新增加農村金融有效供給,在長期則應實行金融自製來推進鄉村自治。
一、農村金融發展的困境
對於農村金融發展的困境的機制與原因學者們做了許多探索性研究。平新喬等[5](2012)認為,農村金融壓抑和制約農戶擇業的金融約束有兩種形成機制,即道德風險和有限責任問題。據此,他們建議在涉農信貸和涉農金融中,儘可能降低以農戶財富為底的融資方式比率,利用社會資本力量,發展團體貸款(group credit)和土地抵押。
土地抵押或林業碳匯交易都存在明確權利歸屬的問題。同時,現行的政策對轉變農村土地所有制形式沒有清晰的路線,缺乏有效的政策引導。加上抵押擔保和風險防範機制的不健全,導致這類抵押行為在短期內不會成為主流。農民的「戀土情結」,認知水平較低也形成此類質押行為的阻礙。即使比較完善的農地產權及抵押制度得以建立,也並非必然導致農戶信貸可獲得性的提高。農戶信貸可獲得性存在硬約束——經營項目的盈利能力和擁有非農收入的多寡。缺少合適的項目、收入來源以務農為主的農戶即使在農地產權及抵押制度較為完善的情況下也很難取得貸款。
抵押在總體上降低了農戶貸款的可得性,而社會資本能增加農村地區的貸款規模,抵押貸款適用於較富裕農戶,而基於社會資本的貸款適用於中低收入者。基於社會資本的貸款的優勢在於信息甄別、監管、合約執行及交易成本上,而正規金融機構在處理系統性風險上存在比較優勢。沒有充分發揮社會網絡的優勢,導致在社會信用體系整體缺位的情況下,以固定資產為抵押擔保的銀行貸款加劇了融資困境。
二、傳統農村的信用體系
Blomqvist(1997)把信任分為兩類,一類是人際信任,指突出社會道德層面的信任。另一類是條件信任,指強調利益算計方面的信任。大多數金融機構的借貸行為基於條件信任,以契約及違約懲罰來保證借貸雙方履約。農村信用評級體系的不健全導致使用傳統的借貸模式成本高昂。從中國人民銀行委託國家統計局2007年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的抽樣調查結果來看,有超過半數的家庭未進行過信用評級。從各省情況看,除四川(73.16%)和貴州(59.06%)的授信率超過半數,多數省份授信率多在30%左右。
農民預期收入的不穩定性,社會保障不健全性間接降低了農民的收入預期,導致農戶高儲蓄。收入少、缺乏擔保和抵押、信用等級低,導致金融機構對其信心不足。與此同時,農戶的契約意識較為原始,普遍認為無抵押條件下難以獲得正規金融機構的信任,非條件信任驅使農戶偏好非正規借貸範式。非正規借貸依靠人際信任得以運行。孔榮等(2009)研究在非正規借貸中,內疚比農戶自身利益更具有約束力。藉助農村現有的道德體系約束農戶的借貸行為,比經濟懲罰更為有力,而且懲罰措施的使用可能會對人際信任及合作行為產生負面影響。
社會關係的維繫和公平的關係性是中國農民公平觀的重要特徵。傳統的農村結構中人際信任占主導地位。商業銀行基於利益核算髮放的貸款不能很好被農戶所接受,非正規金融機構中親朋間的無息貸款在農村金融中占很大一部分。而基於人際信任的貸款,由於中國農民特有的公平觀(社會關係的維繫、公平的關係性等)的約束,常常能取得不錯的結果。
農村普遍缺乏抵押品,發展抵押品替代機制是農村融資機制設計的關鍵。組織化(分散化)以及監督。有助於降低最低抵押品要求。中國農村信貸市場發展受合格抵押品限制,衍生出基於社會網絡的各種抵押替代。在農村非正規信貸市場中,大多數借貸的發生基於比較緊密的人際關係,採用隱性抵押替代形式。借貸雙方的人際關係越緊密,越傾向於依靠既存的人際關係約束借貸雙方。非正規信貸市場較多採用基於人際關係的隱性抵押替代,較少使用顯性抵押替代,進一步支持「差序格局」的理論假說。但隱性抵押相較於顯性抵押,農戶的還款優先度較低。所以,針對農戶借貸的理想模式是採用基於人際關係的隱性抵押為「抵押物」,同時擁有比較完善的還款流程和時間表。這種方法兼顧基於社會網絡貸款在信息甄別、監管、合約執行和交易成本方面的優勢,同時類似正規金融機構存在處理系統性風險的能力。
三、團體貸款與農村信用體系
農村金融規模的擴大對減少城鄉收入差距及農村居民收入增長起抑制作用的原因在於,沒有找到適合農村金融環境的金融發展方式。傳統的金融發展方式破壞了原有社會網絡,影響了自生性民間金融系統的運行。團體貸款靠人際信任為紐帶,通過農戶之間的相互監督,既可以防止農戶違約的發生,同時也符合鄉土本色。社會網絡可以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促進民間貸款。在正規金融越不發達的地方,民間借貸對農民生活環境的改善及創辦自營工商業所發揮的作用越大。團體貸款的發生本身也是促進農戶條件信任形成的過程,通過信貸及商業活動,農戶在利益權衡方面的能力也得到提高,對農村的城鎮化轉型、農民身份轉變都將起促進作用。團體貸款的樸素形式在農村是可以自發形成的。在正式組織功能缺失時,社會網絡會自發的興起,作為替代性的組織選擇。在正式組織功能缺失的情況下,社會網絡起著平衡農戶現金流、弱化農戶流動性約束的作用。
社會網絡的效度主要體現在農戶收入水平比較低的情況下,此時社會網絡關係儲蓄和銀行儲蓄有著某種替代關係。易行健等研究發現,社會網絡的廣度與儲蓄率呈反向關係,並且收入越低的農戶,家庭生活網絡對農戶儲蓄率影響越大。不穩定的民間借貸對緩解季節性資金缺口起到關鍵的彌合作用,對資產性投資還起到了間接的支撐作用。社會網絡的存在或其強度的增加,為農村家庭提供了更完全的平滑消費。其原因是,中國農村金融機構或信用合作社相對滯後,社會網絡外成員也並非完全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級別、風險偏好或償還能力,社會網絡於是被視為一種信用機制或擔保機制,使得其成員能獲得更多的私人融資(郭雲南等,2012)。
但對於農戶改善生活環境或擴大再生產,親朋借款給予的支持力度有限。現實生活中,農戶所需的借款來源途徑主要有三個,分別是農村信用社、親戚朋友以及自我積累。以農戶用於擴大種植業規模的資金來源為例,三種資金來源重要性按農村信用社、親戚朋友和自我積累依次遞減(除河南及湖南以外)。
這種情況的發生說明了在鄉土氣息濃厚的農村中,人們更願意依靠人際信任取得貸款。但由於農戶本身資金量所限,社會網絡僅僅能滿足農戶較低水平的需求,對於農戶想改善生活環境、擴大再生產的願望支持力度較弱。根據現代農村金融理論,以市場為基礎的商業化模式最有利於持續性地向廣大農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但不加調整的套用傳統的借貸模式必然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農戶認為,從銀行得到貸款的決定因素中,人際擔保普遍要比抵押擔保重要(西部的情況略有不同,這種情況部分因為西部農戶普遍缺乏自我積累,更需要依賴正規金融機構),這與傳統的借貸模式中要求具備抵押品來達成借貸的常識不相符。
團體貸款與鄉土金融的特點相契合,能保證農戶積極參與其中。提高農戶的參與度,同時由於農戶的積極參與能促使農戶履約,提高還款率。依靠農村公平觀的約束,團體貸款的履約更有保障。合作化的經營可以強化農戶經濟和社會關聯性,有利於發揮金融機構的懲罰力、社會網絡的約束力,保障農戶聯保信貸良性運行。
四、結論及政策建議
團體貸款以人際信任為紐帶,採用隱性擔保的模式是符合中國鄉土特色的貸款模式。在依據農戶稟賦多少決定貸款額度和支配權力分配的情況下,農戶履約的關鍵是取得貸款之後生活的改善程度。發揮公開決策的效度,首先應該確保通過貸款行為能儘可能的改善農戶的生活質量,其次應設立適當的懲罰機制,來儘可能的減少違約收益。
根據結論,我們應該著眼於農村信用體系的具體情況,利用團體貸款的優勢,通過團體貸款改善農戶的生活質量,促進農戶信用體系向條件信任轉變,實現農村經濟金融發展。
參考文獻
[1]魯釗陽,冉光和,王建洪,等.城鄉金融發展非均等化的形成機理及對策——基於自組織理論的分析[J].管理世界,2012(03):172-3.
[2]趙洪丹.中國農村金融發展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關係——基於1978—2009年數據的實證研究[J].經濟學家,2011(11): 58-63.
[3]王修華,邱兆祥.農村金融發展對城鄉收入差距的影響機理與實證研究[J].經濟學動態,2011(02):71-5.
[4]葉志強,陳習定,張順明.金融發展能減少城鄉收入差距嗎?——來自中國的證據[J].金融研究,2011(02):42-56.
[5]平新喬,張海洋,郝朝艷,等.農民金融約束的形成原因探究[J].經濟學動態,2012(04):10-4.
(作者單位:西北師範大學經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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