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販賣毒品罪構成——無償代購毒品能否構成販賣毒品罪?

2023年10月22日

- txt下載

在之前的文章中,小編為大家介紹了販賣毒品罪構成的新問題——代購毒品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在本文中,小編將為大家補充其中無償代購毒品能否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問題。下面請看小編整理的販賣毒品罪構成——無償代購毒品能否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內容。
司法實踐中,無償「為他人代購」毒品的行為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吸毒者明知某地某人有毒品,而讓他人到指定地點代購毒品,代購人僅起跑腿作用;另一種情況是,吸毒者不知購毒渠道,但知道代購人有毒品來源,請代購人代購毒品。第一種情況是典型的無償代購行為,購毒者本身知道購毒渠道,僅僅某些原因,委託他人代購毒品,代購人是按托購人的意思辦事,沒有主動性。第二種情況,雖然看似一種無償代購的行為,但此時由於托購人不知道購毒渠道,代購人客觀上是主動、積極地幫助購毒者尋找毒源,也幫助販毒者順利找到了買家,其行為主觀上帶有「居間」的故意,客觀上擴大了毒品的社會流轉面,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故實質上並非「代購」,而是一種「居間」行為。
針對第一種典型的代購行為,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雖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托購者、代購者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筆者認為,此項規定的為他人「代購」的行為僅指代購人單純的無償幫其購買的行為,此時的代購人就相當於托購人的「工具」,因此,此時托購人不應該歸為積極尋找到毒源並幫其購買的「居間」行為。
針對第二種表面是代購,實質是居間的行為,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無論是否牟利,均以販賣毒品的共犯論處。」就本案中,托購人王某自身無法買到毒品,張某通過自己的渠道幫其聯繫實家並代其完成交易,客觀上既幫助了托購人購買到了毒品,又幫助了賣方販賣了毒品,是一種實質上的「居間」行為,故張某應構成販賣毒品罪。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