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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誰可提起2022

2023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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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一般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告訴,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一、自訴案件誰可提起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二、刑事自訴不受理怎麼辦?
自訴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自訴對應的是刑事公訴而言的,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最終審判,也就是將來是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來追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這是公訴案件。自訴案件在刑法分則中主要包括四類罪名,分別是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以及侵占罪,這四類案件是公安不管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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