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裁決後多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裁決後兩年內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該期限從仲裁裁決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如果未規定的,從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仲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仲裁:
1.勞動仲裁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入職登記表等。
三、勞動仲裁由誰來裁決
勞動爭議當事人自願將勞動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由其就勞動爭議的事實與責任做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調解或裁決。
仲裁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
2.工會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仲裁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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