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告知後幾日內發決定書通知
行政處罰告知後可以當場或者7日內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行政處罰決定就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內完成為其設定的義務,送達意味著期間的開始計算。送達方式則有直接送達、委託當事人所在地工商機關代為送達和郵寄送達這三種方式。
二、行政處罰書下達後是否可撤銷
提醒您,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後,是可以撤銷處罰決定書的。行政機關在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以後,應該主動去改正。
三、對於行政機關的罰款處罰不服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有關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即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行政複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具體行政決定不服的;或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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