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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條件何以規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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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條件的規定包括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等。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是六個月。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人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一、

監視居住條件何以規定


  監視居住規定的條件有: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二、

監視居住期限最長多久


  監視居住期限最長為六個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

監視居住期間的義務有什麼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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