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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民事行為的效力

2024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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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民事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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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行為的效力
民事行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1. 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2. 無效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4)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特徵
(1)該合同在被撤銷之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該合同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1)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後,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4)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原仲裁協議失效),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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