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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國家文物局機關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2023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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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國家文物局
文  號:文物辦發[2005]14號
發布日期:2005-5-31
執行日期:2005-5-31
  局機關各司(室)、處:
  為規範國家文物局負責辦理行政許可的司(室)、處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保障和監督其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文物局行政許可項目說明》和《國家文物局工作規則》,制定了《國家文物局機關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現予以發布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國家文物局機關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文物局負責辦理行政許可的司(室)、處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保障和監督其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文物局行政許可項目說明》和《國家文物局工作規則》,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文物局負責辦理行政許可的司(室)、處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過錯責任,是指國家文物局負責辦理行政許可的司(室)、處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條 國家文物局辦理行政許可的司(室)、處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誰許可,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八)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九)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以實施行政許可為由擅自收取費用的;
  (十一)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第五條 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責令改正並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調離辦理行政許可工作崗位;
  (四)給予行政處分;
  (五)沒收、追繳違法違規違紀所得;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者並處。
  第六條 行政許可過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七條 承辦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許可過錯後果發生的,負直接責任;審核人、批准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未予糾正,導致行政許可過錯後果發生的,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准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八條 審核人不採納或者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導致批准人發生行政許可過錯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准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審核人應當報請而不報請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許可過錯後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准人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許可過錯後果發生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已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准人不採納或者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行政許可過錯後果發生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 因領導指令、干預,導致行政許可過錯後果發生的,指令、干預的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集體研究決定導致行政許可過錯後果發生的,決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承辦人,一般指具體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審核人,一般指負責辦理行政許可的司(室)、處有審核權的人員;批准人,一般指負責辦理行政許可的司(室)、處主要負責人及有批准權的主管領導。
  第十三條 對於情節輕微,造成損害後果較小的直接責任者,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第十四條 對於情節嚴重,造成損害後果嚴重、影響較大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級處分,並建議調離工作崗位;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負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第十五條 對於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損害後果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降級以上處分。對負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十六條 行政許可過錯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的行政許可過錯行為的;
  (二)干擾、阻礙對其行政許可過錯行為進行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或者案件經辦人的;
  (四)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五)有其他依法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節的。
  第十七條 行政許可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一)主動檢查行政許可過錯行為並及時予以糾正,或者積極配合組織調查,主動說明違紀違法行為真實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減少或者避免損失,或者及時消除不良影響的;
  (三)檢舉、揭發他人違紀違法行為,情況屬實的;
  (四)有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節的。
  第十八條 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依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和政紀處理審批權限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查處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案件,依照辦案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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