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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爭議律師代理詞

2023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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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害賠償頻道提示:解除勞動合同應合法,否則容易引起勞動爭議
  代 理 詞
  (XXXX)XX民一初字第XXX號
  尊敬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某某律師在xxx訴廣東省xxxx總公司xxxx分公司的勞動爭議一案中,作為原告xxx的代理人參加本案的各項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的審理,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第一,原告提交的錄音證據具備證據的合法性,應當予以認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原告提交的錄音證據是利用市場上公開銷售的電子錄音筆錄製的,並沒有採用竊聽技術和手段取得錄音,也沒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進行錄音,沒有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使用的手段和工具不違反法律規定,錄音內容也未涉及他人隱私。因此,四份錄音具備證據的合法性。《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對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沒有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印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是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法院就可以確認這種證據的證明力。該錄音證據是原告與被告三個領導的談話,三個領導的談話都能互相印證,並無不符之處和疑點,又有證人證言予以佐證,被告雖在庭審中對錄音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是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出異議的一方,應當申請司法鑑定,否則承擔不利後果。被告沒申請司法鑑定,又沒有充分的反駁證據,因而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應當予以確認。
  第二,本案是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當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雙方對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和雙方是誰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產生爭議,對此應當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而不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被告答辯認為是原告連續曠工,被告依據制度及有關法律與原告解除了勞動關係。按照貴院的《民事訴訟舉證須知》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對勞動者做出紀律處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勞動者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證據,並在合理期限內將紀律處分送達給勞動者的證據。
  被告提交的證據中,考勤制度屬於單位規章制度,根據《廣東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被告應舉證證明該考勤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政策的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但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因此,對該考勤制度應不予認定。對於依據該考勤制度製作的考勤表和做出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同樣應不予認定。此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是被告對原告作出除名的紀律處分的依據,但是《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無原告的簽名,被告無證據證明其在合理期限內將該紀律處分送達給原告;且該件落款日期為2006年12月1日,而原告在2006年12月1日已向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錄音整理材料也可看到2006年10月23日、27日原告已就因被辭退引起的社保和提成等問題與公司經理進行過協商,該件明顯存在疑點,應不予認定。另外,被告主張原告自2006年10月16日起曠工直到12月1日被除名,但是在這長達一個半月的時間裡,被告從未通知或催告原告回去上班而直接除名,這是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規定的,這個疑點也間接證明了被告提交的相關證據的不真實。被告主張原告因自2006年10月16日起曠工而被除名,因其所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實,故對其主張應不予認定,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對於原告主張的2006年10月16日被口頭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根據原告已經提交的錄音證據和證人證言已足以認定。
  第三、關於原告主張的外修提成款是確實存在的,被告的規章制度對於“三包”外修提成款是有明確規定的,在原告提供的錄音證據中,被告的三位領導也並未否認提成款的存在。而且兩位證人的證言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page]
  第四、需要說明的是,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的勞動關係繼續履行是非常荒唐的,原告的仲裁請求中並未要求勞動關係繼續履行,而且原告也不可能再回被告處上班。
  請法庭充分考慮以上意見,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代理人: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
  律師:某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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