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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我,還能得到這筆遺產嗎?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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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徐*良律師:
我與丈夫郭某於2001年2月登記結婚。2006年12月,我公公去世,其所留遺產為32萬元的債權(系其與我婆婆周某的夫妻共同財產)。2007年1月,我丈夫向法院提出與我離婚的訴訟。因我公公32萬元債權未能得到償還,也由於不懂法律,我就沒有向法院提出參與分配該筆遺產的請求。3月12日,法院作出判決,准予我與郭某離婚,並對家庭財產進行了分割。判決書於3月16日收到後,我沒有提出異議,也沒有提出上訴。
2007年4月2日晚10時許,我婆婆周某也不幸病故,其所留個人遺產為住房一套(價值約180萬元)和現金12萬元。
2007年4月9日,債務人向我丈夫償還了我公公的32萬元的債權,並及時報我得知。隨即,我向丈夫提出參與分配遺產的要求,但他認為,父母的兩筆遺產都與我無關,作為獨生子女,他是該兩筆遺產的唯一的合法繼承人。請問:該兩筆遺產該如何歸屬,我丈夫的說法對嗎?我能得到的遺產份額是多少?池莉娟
答——
先說你公公的遺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據此,繼承開始的時間應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為準,而與遺產分割的時間無關。你公公是2006年12月病故的,此時,你與郭某已經結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1款的規定,你與郭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你們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即使你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沒有向法院提出分割該筆遺產的請求,且在得到所償還債權32萬元的遺產並進而分割該筆遺產時離婚判決已經生效,你也仍然享有該筆遺產的其中一部分的分配權。
一般來說,你公公所留遺產為32萬元,因同屬你的公公與婆婆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的一半則應屬於你婆婆所享有,另一半才是屬於你公公實際所留的遺產。此時,在如果沒有其他繼承人參與分配的情況下,郭某與你婆婆便能從這一半中各得1/2。因而,在你公公的遺產分割中,你與郭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為該筆遺產總數的1/4即8萬元。而在你與郭某的平均分割中,你則可得4萬元。同時,你婆婆所應得的3/4的份額(24萬元),因你婆婆生前實際並未得到或占有,就應作為你婆婆死後的個人遺產,連同她死後的實際遺產一併予以依法分割。這樣,你婆婆所留遺產總數應為住房一套和現金36萬元。
你婆婆的個人遺產涉及到一個時間問題。你於2007年3月16日收到送達的判決書,上訴期限本應為3月31日止。因3月31日和4月1日是星期六、星期天,屬法定節假日,所以,你的上訴期限則應順延至4月2日止,即使在雙方均不再提出上訴的情形下,對你而言,也須於4月3日起才能失去與郭某的婚姻關係。截止4月2日,無論一方或雙方是否提起上訴,你與郭某也仍然是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內的夫妻關係。既然如此,你婆婆死亡的時間(4月2日22時許)也就仍然處於你與郭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內。從而,你婆婆所留下的全部遺產,在如果沒有其他繼承人參與分配的情況下,則都應屬於你與郭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從中,你也同樣享有一半的財產分配權。
因此,縱觀這兩筆遺產歸屬糾紛的全貌,由於沒有其他繼承人參與分配的情況,你與郭某都能分別得到這兩筆遺產各為一半的財產份額。徐*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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