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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的區別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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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的區別
(一)賠償金: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按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一般指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最高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三)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47、48、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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