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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情形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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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法。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4、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5、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6、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7、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註:工作年限:指工作時間滿一年。
按1年的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1年);
按半年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
月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資的範圍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法。
三、特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
註:醫療補助費不得低於6個月的工資
患重病和的絕症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得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法。
工作年限:指工作時間滿一年。
按1年的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1年);
按半年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
月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資的範圍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四、用人單位需要雙倍支付工資的情形: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計算公式:
雙倍支付工資=月工資×月數×2
註:月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資的範圍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月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月數。
超過一年沒有訂立勞動合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按12個月給勞動者雙倍支付工資。
五、需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以下勞動合同的,應當按2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3、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5、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6、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計算公式:
雙倍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2
註:工作年限:是指工作時間滿一年。
按1年的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1年);
按半年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
月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資的範圍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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