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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管轄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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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
《若干解釋》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和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這些規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遵循的基本原則是:
1.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特別是便於作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參加訴訟。
2.有利於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3.有利於保障行政訴訟的公正、準確。
4.有利於人民法院之間工作量的合理分擔。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行政訴訟法》第13條至第16條對級別管轄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14條對此作了具體規定:(1)確認發明專利案件和海關處理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這裡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根據《若干解釋》第8條的規定,有下列幾種情形:(1)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2)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案件;(4)其他重大、複雜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是指同級法院之間在各自轄區內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一般地域管轄。在行政訴訟中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稱作一般地域管轄,有時也稱普遍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兩種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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