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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的產生與制定權歸屬的經濟學解釋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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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新制度 經濟 學的 企業 所有權 理論 出發,對 會計 準則的產生及其制定權的歸屬提出經濟解釋。會計準則的產生與制定權的歸屬緣於降低交易費用的需要。為什麼可以降低交易
費用,有學者從索取權出發進行了 分析 ,本文則從控制權的角度進行了討論:為了遏制經理的「特定控制權收益」,政府擁有了會計準則的制定權,而經理僅擁有了在會計準則框架內作出會計判斷的權力。本文認為控制權角度的解釋在以股份公司為主的經濟環境中是更加有力的。
  【關鍵詞】會計準則 企業所有權 索取權 控制權 經濟解釋
  傳統觀點認為會計準則制定是緣於企業內部和外部兩方面的信息要求。從內部要求看,會計是一個信息系統——將原始交易數據加工為信息的過程,因此必須為會計信息的取捨建立一整套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準則等。從外部要求看,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和政府機構等對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最終促成了會計準則的建立(Paton&Littleton,1940;Hendriksen,1965;Watts&Zimmerman,1986)。但是這種基於信息經濟學的解釋缺乏企業行為經濟理論的支撐,無法更進一步地分析在制定會計準則的時候所要深入考察的各項與企業行為有關的要素。對於會計準則的深層次理解需要從企業理論人手,這逐漸引起了會計學術界的關注,已經有一些 文獻 對此做了探索(劉峰,1996;葛家澍,劉峰,2003;謝德仁,2001)。本文在回顧並歸納已有觀點的前提下,從新制度經濟學出發,試圖借鑑企業所有權理論,來進一步完善會計準則的產生及其制定權歸屬的經濟解釋。
  一、降低交易費用與會計準則產生——啟發與深化
  Coase(1937)提出了交易費用(exchange cost)的概念,他認為企業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企業內部的交易費用比市場更低,從而開創了企業的契約理論。張五常(Cheung,1983)完整地分析了企業的本質就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
  各個契約簽約人在與他人訂立契約的時候,勢必要擬定各項條款來保護自身的利益。實證 研究 發現,這些契約條款絕大多數都與會計信息特別是會計盈餘信息有關(Chandler,1962;Williamson,1985;Coase,1990)。這樣,各個契約簽約人關注會計信息生成的相應規則,就成為在訂立契約的時候首先需要決定的 內容 。
 葛家澍、劉峰(2003)認為企業 發展 的不同階段,企業中利益各方對於「會計信息生成規則」的關注程度是不一樣的。當企業的簽約方數量有限,並且所有簽約方在企業中的利益份額較大時,簽約方會為每個相關的 問題 (包括制度)進行談判。對他們來說,是否存在一套既定的會計信息生成規則,不會顯著地降低其交易費用。但股份公司的產生及其規模的擴大,使得企業的契約關係人(特別是股東)數量迅速增加,同時各契約關係人
在契約中的利益份額迅速降低。在這種情況下,由成千上萬但份額很低的契約關係人在一起討論並形成約束各自契約的會計信息生成規則,既不經濟,也不可能。而沒有會計信息生成規則,契約關係人對自己利益就無法形成合理的預期,將可能退出企業的契約關係,從而降低股份公司以及整個 社會 的效率。因此,當股份公司出現以後,預先給定會計信息生成規則,可以有效地節約交易費用。這種被普遍公認的會計信息的生成規則就是會計準則,因此,會計準則是一種宏觀制度安排。
  這種解釋將會計準則的制定與企業理論聯繫了起來,使我們可以更深刻地分析企業組織形式的改變對於會計準則的 影響 。但是降低交易費用是一個很大的理論,對會計準則的理解還需要更精細的分析。一個關鍵性的問題是:由誰來制定會計信息的生成規則更為有效?為什麼由這些個體來制定會計信息的生成規則能夠更好地降低交易費用?
  二、剩餘計量悖論與從剩餘索取權出發的解釋
  有學者從企業所有權理論對上述關鍵性問題進行了解答(謝德仁,2001),其思路是從剩餘索取權的配置開始的。經濟學上對企業獲得的收入的要求權稱為「索取權」(claimancy)。而企業所有權理論中更加關心的是「剩餘索取權」(residual claimancy),即對從企業全部收入中扣除生產中固定的支付後的餘額(凈剩餘)的要求權,通俗地說就是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權力。
  (一)剩餘計量悖論的提出
  謝德仁(2001)認為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契約安排至少包括兩份子契約,其一是關於企業剩餘分享安排的子契約,其二是關於企業剩餘計量規則制定權安排的子契約。前者具體涉及企業的利潤分配比例;後者提供了剩餘計量規則——會計信息生成規則,即 計算 出到底有多少剩餘可供分享。不同的會計信息生成規則足以使剩餘分享安排偏離其本來的契約安排,從而徹底改變整個剩餘索取權契約安排。有趣的是,在有關的經濟理論研究中,人們把重心主要放在剩餘分享安排的討論中,而將會計信息生成規則制定權安排視為外生,認為利潤的計量 自然 是準確的。該文將這種現實與理論的背離稱為「剩餘計量悖論」:經濟學家只重視利潤怎麼分配,但是不重視會計信息生成規則的制定,這是為什麼?是經濟學家遺漏了,還是經濟學家事實上不用為這個問題而操心?
(二)從剩餘索取權出發的回答
  該文從剩餘索取權出發進行了討論。
  1.為了節省交易費用,應當由政府和經理來享有會計信息生成規則制定權。在現實世界中,股東、債權人以及政府變成了外部人,而經理和員工則成為內部人。這樣,有關企業剩餘的原始信息在不同的對象之間分布就極為不對稱。會計作為唯一發展得比較成熟的正式信息系統,對緩解這種不對稱狀態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會計信息生成規
則制定權契約安排能夠在企業內部解決嗎?顯然會計信息生成規則制定權契約安排具有公共契約的性質。從交易效率的角度來看,會計信息生成規則制定權授予政府或經理遠優於另外三類人——股東、債權人和職工。因為後三類人的人數遠遠超過經理,更加超過政府,從而一方面難以達成一致——協調的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又可能因為「搭便車」行為導致會計信息生成規則供給不足——Olson(1965)的集體行動的邏輯。因此,應當由人數較少的政府和經理來享有會計信息生成規則的制定權。
  2.二者的分工:政府享有會計準則制定權,經理享有會計判斷權。如果將會計信息生成規則的制定權由政府和經理承擔,二者之間的分工是一目了然的。政府具有暴力比較優勢,從而具有規模效益,是最適合的制定者(當然我們這裡的政府不一定是政府行政機關,也可以是政府授權的組織,例如1938年美國SEC授權給美國會計師協會AIA)。但是由於合約固有的不完備性,政府制定的合約雖然具有公共契約的效率優勢,但它依然是不完備的,勢必存在剩餘的特定權力分享問題。由於各個企業具體情形不一,將剩餘的特定會計信息生成規則也安排給政府制定必定是低效率的。因此政府享有的應是「一般通用的會計信息生成規則」的制定權,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會計準則的制定權。經理比政府擁有更多關於企業的信息,決策速度也遠快於政府,能夠保證剩餘的特定會計信息生成規則的及時與準確,比政府的效率更高。因此,經理享有的應是剩餘的「特定會計信息生成規則」的制定權,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會計判斷的決定權。例如當政府制定的會計準則規定應當對應收帳款計提壞帳準備的時候,經理作出具體計提範圍和比例的會計判斷。
  這樣這篇文獻就回答了自己提出的剩餘計量悖論:經濟學家不需要考慮會計信息生成規則制定權的問題,這個問題由政府和經理在市場條件下按照最優效率的方式完成——政府制定會計準則,經理作出會計判斷。但是從企業剩餘索取權出發的討論對前述的關鍵性問題進行的回答是否完整呢?在這個討論過程中是否隱含著一些前提呢?本文將提出自己的觀點。
 三、遏制經理的(特定)控制權收益與來自特定控制權的解釋
  從剩餘索取權角度出發進行討論的主要局限在於,分析會計信息生成規則的時候,直接把邏輯起點放在了企業凈剩餘(凈利潤)上;那麼對會計信息生成規則制定權的思考,就必然沿著對參與凈剩餘分配的諸多個體是否最適合享有會計信息生成規則制定權的角度而進行下去,這可能就會過於強調凈剩餘的分配,而忽視凈剩餘分配之前的內容。新制度經濟學的企業所
有權理論的發展過程中,事實上包括兩個大的分支——索取權理論和控制權理論,並且人們愈來愈意識到控制權的重要性。控制權的經濟理論就成為了本文討論的基礎。
  (一)索取權理論和控制權理論著眼點的差異
  企業所有權理論沿著兩個形式上獨立但是內容聯繫緊密的分支在發展:索取權理論和控制權理論。無論哪個分支,其要解決的內容是一致的:如何更好的讓經理為全體分散股東的利益服務,如圖1所示。
  索取權理論(Alchian&Demsetz,1972開創)研究的目標是通過設計企業的收入分配契約,吸引經理按照股東和債權人(員工)的利益行事,來保護分散股東的剩餘索取權和債權人(員工)的固定索取權。因此索取權理論研究的可分配資源僅僅包括企業的貨幣性的增量收入。
  正式的控制權理論(Grossman&Hart,1986;Hart &Moore,1990正式開創)基於不完全契約理論,認為交易各方無法在事前就各種未來的可能情況下的責權利完全界定清楚,從而導致契約的內容無法完全,但是契約的功能必須是完全的——即當出現了契約中沒有規定的情況的時候,契約中至少要規定由誰來解決。此時,控制權就有了意義。
  控制權理論的全部可分配資源除了包括企業的貨幣收入以外,還包括經理個人可以用傷害股東為代價而獨享的精神收益(例如奢華的辦公室和為了個人聲望而進行的過度多元投資等)。因此控制權理論研究的目標就是通過設計分散股東應當擁有怎樣的剩餘控制權以及如何去實現這些剩餘控制權,債權人應當擁有怎樣的或有控制權以及如何去實現這些或有控制權的各項機制,以遏制經理的「(特定)控制權收益」,來保護分散股東和債權人(員工)的索取權。其中,「剩餘控制權」是指契約中約定的哪些終極控制權力,例如任命和解僱經理、決定經理報酬、決定重大投資、合併、發展戰略等。擁有剩餘控制權的個體,在企業正常經營情況下是代表全體股東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或有控制權」就是指契約中約定在破產重組時,由債權人擁有的接替原有股東與經理職責的權力。擁有或有控制權的個體是代表全體債權人的債權人大會。
可以看到,雖然最終的目標是相同的——保護股東的剩餘索取權和債權人(員工)的固定索取權,但是索取權理論和控制權理論的思路和最終的解決 方法 是完全不同的,而這些不同也為我們理解會計信息生成規則制定權提供了不同的視角。
  (二)控制權理論下建立會計信息生成規則的思想試驗
  為了說明控制權理論是如何促使會計信息生成規則制定權的歸屬,我們嘗試做一個思想試驗。為了進行有趣的對比,我們
的邏輯起點不是從凈剩餘(凈利潤)開始的,而是從享有凈剩餘的權利——索取權是否得到控制權保護開始的,因為這是一個更基本的前提條件。
  起點:在一個沒有政府稅收,沒有借貸活動(包括賒購賒銷),只有古典資本主義企業(股東和經理為同一個人)的環境中,由於全部索取權和控制權都由股東(即經理)所有,索取權得到了控制權的良好保護,因此股東(即經理)獨享會計信息生成規則的制定權。
  放鬆假設:在具有政府稅收,允許有借貸活動,但是只有古典資本主義企業的環境中,由於拖欠的政府稅收、借入資金以及工人的工資等最終都會成為企業的債務,因此這些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固定索取權,而獲得了在企業無法清償債務時候的或有控制權。債權人的事後或有控制權必然要在事前反映出來,這樣這些不同性質的債權人將要求分享本來由股東(即經理)獨享的會計信息生成規則的制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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