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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

2023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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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人身保險合同中關於受益人的問題
關於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問題的材料
受益人的產生依據
一、受益人的含義
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稱保險金受領人,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險金領取資格的人。《保險法》第21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第三人,均可為受益人。
「受益人」須具有兩個條件:
1、受益人須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受益權)的人。受益人是保險合同的關係人,沒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卻享有保險合同所賦與的基本權利之一:受益權。受益權自保險合同訂立時產生。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受益權是一種期待權,受到法律保護。受益人行使受益權的前提是有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受益權由期待權轉為既得權。
人們往往認為,受益人就是被保險人死亡後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這種認識有失偏頗。根據保險事故的發生類型,受益人實際上應分為三種:一種是滿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種是被保險人傷殘、患病時的受益人,還有一種是被保險人身故時的受益人。其中,第一、二種受益人多為被保險人本人(因此時的保險金既能滿足被保險人的將來之需,又能及時為被保險人解危濟困,符合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時的初衷,充分體現被保險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主體地位),目前理論界及實踐中研討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種,即被保險人身故時的受益人。
2、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於保險合同中的約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給付請求權是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處受讓而來,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蓄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在保險合同中明確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規定指定確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的資格。我國《保險法》對於受益人的指定,沒有附加任何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為受益人。指定自然人為受益人,不以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與被保險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為限。實踐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則多為與其有利害關係的自然人,如家屬、親戚或朋友。胎兒也可為受益人,但以「出生時存活」為必要條件。若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他所受領的保險金由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管。雖然原則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任意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但如果法律規定受益人應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或有經濟上的切身利害關係的人,則應指定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第三人為受益人;否則,該第三人無權請求給付保險金。人身保險合同因投保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同,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可能是不同的人。以下幾種情況都是合法的: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體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合同,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同,受益人是另外的人;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體為自己利益訂立保險合同,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體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經被保險人同意後,可以是第三人。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各不相同;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體為自己利益訂立保險合同,經被保險人同意後,投保人是受益人。即投保人與受益人相同,被保險人是另外的人。
2、受益人的指定方法。一般在合同訂立之初確定受益人,但也可在合同成立後指定或追加受益人(此時要書面告知保險人以便批註)。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不以一人為限。如果被指定的受益人為一人的,受益權由該人行使,並獲得給付保險金的全部利益。受益人是數人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該數人行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指定受益人順序的,可避免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時給付保險金的麻煩。受益順序在先的受益人先有權領取保險金。當受益順序在先的受益人發生死亡或喪失受益權後,後一順序的受益人才可享有保險
金請求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可指定受益人,但一般而言,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或授權。《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其監護人行使被保險人的權利,可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外,仍有權利加以變更。但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應經被保險人同意,否則,變更無效。即使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經過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也可以予以變更,受益人不得反對。這既是對被保險人權益的保護,也可防範道德風險 (受益人謀財害命)的產生。《保險法》第62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沒有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不發生受益人變更的效果。即保險人在獲通知前向原指定的受益人給付受益金的,對變更後的受益人不再負給付義務。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因來自人身保險合同的規定,故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既不納入遺產分配,也不用於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
三、受益人的法定
法定受益人,也稱法定繼承人。《保險法》第63條已明確規定,一但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且沒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因為在這三種情況下,發生保險事故時,可推定被保險人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即以自己為受益人。那麼,保險金則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繼承法》第10條規定,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還須清償被保險人生前所欠繳的稅款和債務。這裡有幾點需要明白:
1、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或在合同中填寫的受益人為「法定」,可理解為被保險人未具體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即為其受益人。在我國的人身保險實踐中,由單位為其員工投保各種人身保險的現象比較普遍,如簡易人身保險、養老金保險、重大疾病保險及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發生保險事故後,在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由誰來領取保險金,當事人之間常常發生爭執。按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問題便迎刃而解。有的單位集體投保時,未經員工委託或許可而指定受益人為「單位」,這種指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被保險人的受益人仍為其法定受益人。保險人須參照《婚姻法》、《繼承法》等相關法規確定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後,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2、《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只要發現指定的受益人有企圖謀害被保險人等不軌行為時,即使原先已聲明放棄其處分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銷權,取消受益人的受益權利。此規定尚不夠全面,因它僅包含受益人對被保險人身體上的傷害行為,而受益人遺棄或虐待被保險人情節嚴重者,也應喪失受益權。有能力的受益人對年老體衰、喪失勞動能力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保險人拒不履行贍養或撫養義務,或對被保險人進行肉體或精神上的折磨,不論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都應確認其喪失受益權。虐待情節的嚴重程度,可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進行認定。受益人遺棄或嚴重虐待被保險人,若仍有受益權,則有違公序良俗與社會公德,故受益權應歸於消滅。應注意的是,雖然受益人有加害被保險人的行為,但被保險人的死亡與該受益人的行為無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又未行使其撤銷權的,該受益人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如果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死亡負有過錯,也不一定導致其喪失受益權。因過錯分「故意」和「過失」,只有故意,才能使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若因過失傷害被保險人的,雖應負刑事責任,但其受益權仍受法律保護。如某人因其子考試成績不及格,一怒之下失手打死了兒子,因其是過失犯罪,故仍享有對其子投保的「學生保險」的受益權。
3、當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而死亡,其受益權因此而喪失,該受益人的繼承人不得繼承其權利,保險金請求權歸屬於被保險人(另有約定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也可另行指定受益人,此時指定的受益人謂為「後繼受益人」,最先指定的受益人為「原始受益人」。
4、當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或推定同時死亡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誰行使,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一般來說,受益人申請保險金要以受益人尚生存為前提,若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往往推定被保險人是為自己的利益訂立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成為其遺產,由其繼承人受領。
5、當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尚未請求保險金的給付即發生死亡,則該保險金將作為受益人的遺產而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受益人的繼承人繼承。因被保險人發生死亡時,受益人便已享有了受益權,當受益人死亡時,該保險金即成為了受益人的遺產。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由於關係人泛指所有與法律關係有關之人,應為當事人和主體之上位概念。因此,將受益人定義為保險合同的關係人在概念上存在邏輯性錯誤、在性質上混淆了當事人、主體與關係人之間的區別,因此是不準確的。而受益人法律地位之確定,目的在於明確其在保險合同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因此,本人以為應當根據受益人在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功能對其法律地位進行界定。鑒於「關係人」範圍過大,難以表明受益人與保險合同之間的關係,因此,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不可簡單而籠統的界定為保險合同之關係人,而應該更為具體。因保險合同的受益人雖非保險合同的行為主體,但其享有保險合同之主要利益——保險金請求權,為保險合同權利之主體。同時,在保險金請求權未得到實現時,受益人得依法律之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行使訴權,得為訴訟之當事人。因此,從法律地位上講,受益人儘管在保險事故發生前不享有合同權利,並非合同主體也非合同當事人,但在保險索賠階段是保險合同之權利主體,而在保險理賠訴訟階段則是保險關係之當事人。受益人在保險合同中的這一特殊法律地位,正是保險合同有別於其它合同之所在。
從受益權的法律特性上看,受益權具有債權之特徵,即①受益權為請求權,受益人依此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②受益權為一種相對權,只能向保險人主張;③受益權具有期限性,我國《保險法》對保險金受益權的存續期間進行了明確的規定;④受益權的設立具有任意性,即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任意指定,法律並未設置禁止性規定;⑤受益權沒有排他性,法律明確規定,受益人可為一人或者數人;⑥受益權具有平等性,存在多個受益權時,各受益人在其受益金額範圍內具有平等請求權。受益權因受益人被依法指定而產生,在保險事故發生前,由於受益權的行使條件尚未成就,故此時的受益權是一種期待的債權。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受益人可直接向保險人提起,故此時受益權為現實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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