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對自動投案如實交待罪行的交通肇事犯罪分子應依法認定自首

2023年08月08日

- txt下載

自首,是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在量刑方面具體體現的刑事政策,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設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在於鼓勵犯罪分子自動投案,悔改自新,不致隱藏在社會上繼續為非作歹。自首從輕,有利於分化瓦解犯罪勢力,從而獲得更多的線索和證據,有助於及時偵破案件,正確而迅速審判,減少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辦案投入,有力地懲治犯罪,保護受害者,維護社會穩定。1997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首次以法律形式對自首的構成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據該規定,凡是在犯罪以後同時具備了(一)自動投案;(二)如實交待所犯罪行,都應該認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予處罰。該條的規定,適用於所有的犯罪分子,本無例外。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分子在犯罪後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時,應否認定自首及怎樣認定自首,卻有不同的認識,由此導致了在案件處理結果上的差異。
一種觀點認為: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後主動報告公安機關,是其法定的義務。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必須報告公安機關或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鑒於法規對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賦予了強制性告知義務,因此,即使肇事者在事發後沒有逃逸,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也不能認定為自首,只能視為肇事者履行了法定告知義務,在處罰時可作為認罪態度較好的情節予以考慮,給予從輕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問題,應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是否認定為自首。對肇事者事發後沒有逃逸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如第一種觀點所述,不應認定為自首,但在處理時應酌情從輕;對肇事後逃逸,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則應視為自首。對後者,《刑法》第六十七條雖規定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在量刑的掌握上,從輕或減輕的幅度應較前者小。
第三種觀點認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後沒有逃逸,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依法認定為自首;肇事者逃逸後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又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應認定為自首。
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理由是:
一、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對被告人在事發後未逃逸,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的行為,不認定為自首情節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定和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我國刑法的規定的自首,適用於所有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對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也應如此,並沒有不適用於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或者適用例外的特別規定。對符合自首條件的交通肇事犯罪分子不作自首認定,侵犯了犯罪分子依法應該享有的權利,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因此,對符合自首條件的交通肇事犯罪分子依法認定自首,是嚴格依法辦事、公正執法、正確適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