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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支機構所得稅管理和財政收入劃分的國際經驗

2023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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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國總、分支機構公司所得稅管理和財政劃分大體上有三種基本模式①以獨立法人為標準,實行屬地管理,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實施征管;②以總公司為納稅單位,實行合併納稅,由總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管;③介於前兩者之間,即部分分支機構就地獨立納稅,部分分支機構合併納稅。 縱觀世界各國總、分支機構公司所得稅管理及其財政劃分的具體做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值得我們借鑑:
1.管理模式及其財政劃分與其國家政治體制和財政體制相適應
一般說來,聯邦制國家分權比較徹底,各級政府依法擁有稅收立法權。如美國,與其分權自治的事權分配體制相對應,美國聯邦、州和地方各級政府都有獨立的課稅權和固定的稅源。由於美國聯邦、州和地方政府都開徵公司所得稅,所以,美國公司所得稅實際上形成了一種同源共享,按屬地原則由相應的稅務機關分別征管的格局,即三級政府都對同一稅源實施課稅,各級稅務機關按照各自政府制定的稅法獨立征管,其收入也相應地歸屬於同級政府,其財政收入的劃分實際上是按稅率進行分享。美國對總、分支機構公司所得稅的財政劃分主要是通過劃分應稅所得額來劃分最終收入,對於跨州經營的企業應稅所得的劃分主要根據各州相關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最常見的是「資產、工薪和銷售額三因素結合法」,其計算公式為:
本州劃分的公司所得=公司總所得×(本州資產總比例+工資額比重+銷售額比重)÷3
與美國不同,集權制國家的稅權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和由中央政府控制的稅收徵收機關,地方的稅權受制於中央,其企業所得稅為中央收入,並由中央稅務機構統一征管,其總、分支機構公司所得稅的管理和財政劃分也一樣。比如英國、法國的公司所得稅均為中央收入,分別由國內收入局、稅務總署所屬大區稅務局統一征管;日本雖然中央和地方都對企業所得徵稅,但卻通過累進性的強弱分配和控制中央、地方所占的收入份額。
2.管理模式及其財政劃分辦法的設計充分考慮了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各國在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和財政劃分上儘可能避免妨礙企業的跨地區經營和跨國經營行為。許多國家規定,對本國公司境外分支機構的境外所得已經負擔的外國所得稅,在本國匯總納稅時可以有條件地予以抵免。如法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從外國子公司分得的股息可以享受稅收優惠。不少發展中國家都對外國公司在本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稅所得繼續用於本國投資的,給予免稅政策,以吸引國際投資。如印度尼西亞規定,對國外公司在其國內設立的分公司所保留利潤徵收20%的稅款,但投資於印度尼西亞的除外。許多國家給予外國分支機構國民待遇,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等,以減輕徵稅給公司發展和外來投資帶來的不利影響。另外,各國在總、分支機構公司所得稅收入的財政劃分上,都與其公司所得稅分配體制保持一致,以保護地方政府履行事權的財力需求和發展經濟的積極性,避免因為分配不明確、不合理給企業帶來不利影響。
3.普遍採用合併納稅的管理辦法,但有嚴格限定與約束
在總、分支機構,特別是對跨國公司的公司所得稅征管中,匯總納稅辦法的採用比較普遍,但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必須事先經有關稅務主管部門批准,並且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如義大利規定,企業集團實行世界範圍統一報繳納稅,必須是集團中所有受控非居民公司一律參加;本國集團母公司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居民公司,只要控制股本達50%以上,或前者對後者利潤有50%以上的權利,可選擇實行統一報繳,一旦選定,除子公司停止被母公司控制外,3年內不得變更,且統一報繳前發生的虧損由公司自行處理。
德國的限制條件更為嚴格:首先明確合併納稅只適用於控股實體(母公司)與其子公司或分支公司之間。其中,母公司只限於具有德國居民身份、在德國設有管理中心的公司,從事商務經營的德國居民合夥組織,獨立的德國企業以及在德國註冊登記的外國公司的在德分支機構,可以是資合公司、人合公司或個人公司;子公司限於經營和管理機構均設在德國國內的股份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不得為外國公司。其次規定母公司必須對下屬子公司或分支公司具有財務、經濟、組織等方面的控制關係。此外,還要求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集團內部各方必須簽訂「利潤與損失彙算協議」,明確規定:在合併納稅期間,所有子公司的利潤都必須轉移給母公司,同時由母公司承擔所有子公司同期發生的虧損,即是說,合併納稅期間子公司的財務成果對子公司股本不產生任何作用。而且,該協議的有效期不得少於5年,其生效、變動與終止必須得到子公司至少75%的股東同意。
4.總、分支機構公司所得稅的管理和劃分明顯體現出效率與公平原則
在企業總、分支機構的稅收管理和財政劃分上,各國都很重視體現稅收的效率與公平原則。所謂效率原則,就是所選模式要方便稅務機關實施有效監控和管理,方便納稅人繳稅。公平原則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對外國企業駐本國的分支機構,一般都很注意體現國民待遇原則,避免稅收歧視;二是對同屬國內企業的總、分支機構,不論資金來源、企業規模,還是企業組織與管理形式,均使用統一的稅收政策,保持企業之間稅收待遇的公正性。
我國現行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模式與財政收入劃分辦法及其弊端
1.管理模式
目前,我國內資企業總、分支機構所得稅管理主要有四種基本模式:總機構統一申報納稅,分機構接受當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國稅局」)的監管;分機構就地預繳,總機構集中清算;總、分支機構均作為獨立納稅人分別納稅;總機構作為獨立納稅人向所在地繳稅。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總、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主要是:①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其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各分支機構合理分攤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②外國企業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其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營業機構的,可選定其中一個合併申報繳納所得稅。若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繳納20%的所得稅。
2、財政劃分辦法
(1)中央企業中,鐵路運輸、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分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為中央收入;其餘部分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對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的中央企業所得稅收入,按相關因素在有關地區之間進行分配。
(2)地方企業和2001年後新辦企業全部夾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經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在匯總成員企業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合併計算年度應納稅額時,可抵減成員企業就地預繳的當年企業所得稅款;對不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匯總納稅" 範圍的跨地區企業總、分支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分別就地納稅,就地入庫,不涉及地區之間的收入劃轉。
(3)外商投資企業總機構;總繳納的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繳納的所得稅中,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全額歸中央財政,其餘部分中央分享60%,地方政府40%.
3.弊端
1.明確界定總、分支機構的形式和範圍
目前,我國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上的最大困惑就在於缺乏對總、分支機構法律上的明確界定,已有的界定也是出於對跨國法人居民身份確定的需要而作。為此,筆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對企業總、分支機構的形式和範圍作出如下界定:所謂總機構,是指依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並且為其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的經營管理與控制中心機構。其組成部分包括:①進行重大經營決策以及重大經營活動和統一核算公司盈虧的總公司、母公司、總店,總行、總部等;②經常對公司或企業的生產、經營、銷售、分配等進行重要決策、管理、指揮、控制並發送重要指令的機構;③具有絕對資本控制權和控股權的管理機構。所謂分支機構,是指由總機構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銷售、分配等活動的機構。總、分支機構的外在表現形/1式就是在我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具體包括總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集團公司、連鎖公司、辦事處、聯絡處等類型。
2.確立我國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原則
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下。企業異地化、國際化的組織和生產經營方式不斷出新,因此,確立一定的管理和分配原則,對於稅務機關及時有效地對新出現的總、分支機構實施稅收管理,保證稅收管理和財政分配的一致性和連貫性十分必要。這些原則包括:①效率原則,即總、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管理要體現便利征管、有效征管、方便納稅的原則:②法治公平原則,即保持由總、分支機構組成的集團企業與其他企業以及企業各分支機構之間的稅收公平與公正,為所有的總、分支機構提供一個公平競爭、法治運行、平等的稅收環境;③兼顧利益原則,即總、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征管和分配要理順分配關係,兼顧財政承受能力,按照不擠不讓的原則,儘量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和對財政收入的影響;④反避稅原則,即在總、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征管中要強化反避稅觀念。
3.建立科學的總、分支機構稅收管理模式
考慮到我國政治體制、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事權分配、財政稅收體制等因素,筆者提出兩套企業所得稅財政分配改革方案設想:一是將企業所得稅全額改為共享稅,中央與地方、地方各級政府之間以既得收入規模為依據,分別測算出一個固定的分配比例,作為企業所得稅的財政分配依據。二是將1994年改革時確定的鐵路、民航、郵政、金融保險等行業和中央企業所得稅繼續作為中央收入,此外的各類企業一律按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實際分配結果,以各省為單位測算確定一個固定的分配比例,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分配依據。
在依照上述方案改革企業所得稅分配製度的前提下,筆者提出三種優化我國現行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模式的方案供選擇,但三種模式也各有利弊:
方案一:隨流轉稅征管的模式。具體做法是,除已經明確實行匯總納稅的鐵路、民航、郵政、金融保險等行業外,其餘各類企業及其他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均按照企業繳納的流轉稅類型來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歸屬。凡繳納增值稅的,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徵收;凡繳納營業稅的,由地稅局負責征管;兩者均繳納的,按其經營主業繳納的流轉稅來確定征管機關;對兩者均不繳納的,則由地稅局負責征管。在此說明三點:①按此方法確定的稅務徵收機關,總機構由國稅局征管的,其分支機構也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國稅局征管。同樣,總機構由地稅局征管的,其分支機構也由所在地的地稅局征管。②新成立的總、分支機構也按照上述模式進行征管。③總、分支機構分別就地納稅,就地共享;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採取核定徵收方式,就地預繳。該模式充分考慮到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現狀,統一了同一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化解了兩套稅務機構之間的征管範圍之爭,執行起來較為平穩。但該模式要求企業所得稅的財政分配作相應的配套調整,必然牽涉更大層面上的改革。
方案二:各征各稅的模式。該模式與現行稅收征管模式較接近,其前提是按照分預算級次、分稅源相結合的財政分配模式劃分國稅局和地稅局的企業所得稅征管範圍。具體做法是,中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所得稅及其分支機構由國稅局負責征管;其他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由地稅局負責征管。中央企業包括中央控股企業,不包括中央參股企業。在收入分享上,國稅局徵收的企業所得稅全額入中央金庫;地稅局徵收的由地方和中央按比例分享,具體的分享比例依據事權大小確定,並保持相對的穩定性。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也依照上述模式實行屬地征管。由總局確定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分支機構,其分支機構是獨立核算企業的,就地進行繳稅,否則一律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的匯總納稅辦法。該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和財政分配政策的連貫性,但不太符合分稅制的初衷,實際上仍是一種不規範、不徹底的分稅制。
方案三:分率徵收的模式,即完全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採用稅源共享、分率徵收、分別管理的辦法,對同一地域、同一企業的總、分支機構,不論企業經濟性質、企業隸屬關係、企業行業特徵,均按照各自法定的稅率分配比例,由當地國稅局、地稅局分別依率進行征管,所徵收入分別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以實現中央與地方的全面共享,但對於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可暫不實行該模式。具體的分享比例依據現行的實際分配份額,遵循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確定,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以明確中央、地方各自的利益分配。該模式的最大好處在於:真正體現了兩套稅務機構各征各稅的原則,有助於明確責任,加強管理,提高效率;將稅收的財政分配環節提前到稅收征管環節,從源頭上規範了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和分配,可以有效防止和避免混級混庫等違紀行為;有利於稅收調控職能的發揮和保證中央與地方各自分配收入的同步增長,調動地方政府發展經濟和組織收入的積極性。但這也將使得同一企業要向兩個稅務機構同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加了企業負擔及納稅成本,還有可能產生兩個稅務機構對企業應稅所得額認定不一致的爭議,影響稅收征管212作的開展。
4.實行法人稅後我國總、分支機構管理應解泱的幾個問題
企業總、分支機構所得稅的管理和財政劃分牽涉多方實際利益,極其複雜,改革中必須同時注意做好相關配套工作,比如建立相對穩定的收入歸宿機制,建立信息共享和征管協作機制,清理、歸併稅收優惠政策,對匯總繳稅1%企業的數量和範圍從嚴把握,減少稅收和會計制度設計上的差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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