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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協議已履行,不得再起訴

2023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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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隨著工傷事故的增多,工傷賠償越來越成為一個熱門話題,工傷賠償作為一個法律熱點有許多法律知識需要了解。
  工傷事故中工傷保險條例有哪些?工傷認定有哪些步驟?工傷賠償標準有哪些?本文為您做了一一介紹:
  發生工傷事故,工傷賠償協議已經履行完畢,時隔十三年,勞動者又以該協議違反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近日,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起特殊的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法院一審判令駁回原告周和根對被告旭光鄉和江西順隆公司的訴訟請求。  1994年5月,原告周和根到被告旭光鄉開辦的弋陽縣造紙有限公司做臨時工。1995年2月10日晚,原告在黃板紙車間切草時,右腿不慎被切草機機齒輪壓傷,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經醫院治療,原告右腿被高位截肢。1995年3月13日原告治癒出院。1995年5月27日,原告同弋陽縣造紙有限公司達成了《關於周和根同志因工受傷的處理協議》:給予周和根一次性經濟補償1.6萬元整。造紙有限公司系旭光墾殖場開辦,墾殖場後與旭光鄉合併。1998年3月10日,兩被告簽訂《租賃經營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從1998年3月10日至2003年3月9日,廠名為弋陽縣造紙廠,法定代表人為何某某。2002年4月22日,弋陽縣造紙廠更名為江西順隆造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吳某某。2007年11月12日,原告周和根申請仲裁,弋陽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原、被告在工傷事故發生時簽訂了一次性了結的補償協議,並且被告已經履行了支付義務為由,向原告周和根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為此,原告向弋陽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其假肢費用194976元和按每月795.91元的標準支付工傷撫恤費。  被告旭光鄉辯稱,賠償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告今後的生活費已全部付清,不存在工傷致殘撫恤費。原告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告順隆公司辯稱,原告致傷並沒有發生在順隆公司的租賃期間內,順隆公司不是本案當事人,請求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1995年5月27日原告周和根同弋陽縣造紙有限公司達成的工傷處理協議是在雙方完全自願的情況下達成的,屬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參照1995年的法律法規,該協議也未明顯顯失公平。1995年之前就有關假肢費賠付,在有關工傷法規中也沒有明文規定。原告周和根在發生工傷事故十三年後提出工傷撫恤費和假肢費的主張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一年的特別訴訟時效規定。雖然現在有關工傷中有假肢費賠付的法律法規,但該法律法規對實施之前所發生的工傷賠付並沒有溯及力。故此,原告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其主張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旭光鄉辯稱原告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的主張,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採納。被告順隆公司系個人出資重組企業,只租賃被告旭光鄉的資產進行經營,並沒有接管被告旭光鄉的勞動人事關係,故被告順隆公司並不是本案適格主體。故此,被告順隆公司辯稱不是本案當事人,請求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請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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