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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侵權措施當成學校管理的創新之舉

2023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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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藥科大學在部分教室「試水」安裝了人臉識別系統。據介紹,學生進教室後,系統能夠自動識別個人信息,自動簽到簽退,全程監控學生上課聽講情況,發獃、打瞌睡和玩手機等動作行為都能被識別。
把人臉識別技術應用於課堂管理,這或許是一種別出心裁的創新之舉,但這種所謂的創新是以人體生物信息採集為基礎實現的,侵犯了學生的個人權利,破壞了教育主體有限管理的理念。
首先,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儘管該校辯解,教室屬於公開場所,不存在「侵犯隱私」。但這種說法十分片面,從法理上講,隱私權屬於一種自然權利,個人不能或不願示人的事、物、情感活動等內容均為隱私的來源,只要這部分內容與他人正當權利無涉,也無礙於公共法益的實現,法律便尊重這部分內容,使之成為隱私權利。至於權利所賦之主體身處何方,與隱私權成立與否並無多大關係。
其次,課堂上用人臉識別技術監控課堂學生表現,這種行為還牽涉一種尚未被法律充分討論的權利——數據權。在課堂中,視頻監控採集的相當一部分信息,其隱私屬性並不能為權利主體所認識或認同,因此,這部分內容也就無關隱私問題。但並不是說這部分內容所指向的權利便不受尊重,數據權的出現便是在解決科技發展帶來的權利新問題。從法理上講,數據權不同於其他權利,還未完全實現擬制的權利分配、讓渡、權利格局的重新形成等過程。但正是基於此,行政公權力(包括學校管理)尚未以國家行政的方式取得對數據權的處分。換言之,儘管教育法賦予學校一定的行政主體資格,但學校管理方並無資格對學生信息權利進行處分。因此,校方在收集、分析、處置這些個人信息時,需要徵求每一個權利人的同意。也正因如此,教育部回應稱,對於學生個人信息採集要慎之又慎,對於人臉識別技術應用要加以限制和管理,對涉及數據安全和個人隱私問題需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此外,以敦促學生學習之名,肆意擴大學生信息、隱私權利的負擔,有違學校的有限管理理念。一方面,現代教育管理活動中,需要學校秉持基本的比例原則,在實現敦促學生學習的目的時,應採用對學生權利侵害性最小的措施。為了課堂紀律管理,進行大範圍的人體生物信息採集,拋開安全性問題不談,僅措施而言,此舉便突破了必要性的限制。另一方面,在教育法治化進程中,有限管理的理念還應體現在「法無授權不可為」,學校應當做到行之有據,特別是當某一舉措的推行會在學生重大權利上設置過多的限制和負擔時,應當考慮是否有法可依。
將人工智慧、大數據、圖像技術與校園管理、課堂創新結合起來的案例越來越多,例如,人臉識別門禁系統的應用、大數據技術實現精準的學生資助工作等,將新興技術投入校園管理,逐漸成為學校管理的創新增長點。學校意圖改革、創新是一件好事,但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創新要恪守教育管理活動的基本理念,要在保證師生權利的前提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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