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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例離婚案司法精神醫學鑑定資料分析

2023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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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離婚案;司法鑑定;精神醫學;行力能力
  【摘要】目的 探討離婚案司法精神醫學鑑定的狀況。 方法 對我院鑑定的40例離婚案司法精神醫學鑑定案例的一般資料、司法鑑定相關的醫學資料與法學資料進行回顧性 分析 。 結果 鑑定診斷以精神分裂症為主;36例作為被告參與訴訟;4例作為原告者均為精神病患者,且超過半數被評定為無行為能力。 結論 作為被告的精神病患者常處於弱勢地位,鑑定時應充分考慮他們的狀況,注意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離婚案;司法鑑定;精神醫學;行力能力
  司法精神醫學鑑定案例以刑事案件為主,民事案件相對較少,因此民事案件鑑定中涉及精神病患者離婚案的民事行為能力鑑定在報道中也較少見[1]。我院自1988~2003年共受理司法精神醫學鑑定894例,其中涉及離婚案的民事行為能力鑑定僅40例(4.47%),本文對其資料進行了回顧性分析,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對象 40例離婚案的民事行為能力鑑定均為1988~2003年我院司法精神醫學鑑定案例。
  1.2 方法 收集整理入組者的一般資料與司法鑑定相關的醫學資料(包括起病時間、診斷、病期、既往 治療 情況、鑑定時所處病狀),以及與司法鑑定相關的法學資料(包括離婚起訴原因、被鑑定人對訴訟的態度、民事行為能力評定意見)等。診斷標準分別採用相應年代的《 中國 精神疾病分類與診斷標準》第2版、《中國精神疾病分類與診斷標準》第2版,修訂本、《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
  2 結果
  2.1 一般情況 40例離婚案司法鑑定中男12例,女28例;年齡22~50a,平均34.35±7.62a;文化程度:文盲2例,小學15例,初中13例,高中8例,大學2例;職業:無業21例,農民5例,工人或打工11例,幹部2例,教師1例; 法律 地位:以原告身份鑑定4例,以被告身份鑑定36例;婚期1~23a,平均8.74±5.68a。
  2.2 與鑑定相關的醫學資料 鑑定診斷:精神分裂症25例,分裂情感性精神病3例,情感性精神障礙3例,輕度精神發育遲滯2例,偏執性精神病、癲癇所致精神障礙、反應性精神病、癔症各1例,無精神病3例。37例患病者的起病時間:婚前患病11例,婚後患病26例,病期1~3a,平均8.43±9.16a。鑑定時的精神狀況:處於患病期23例,緩解期10例,殘留期1例,間歇期3例,完全正常3例。既往治療情況:僅門診治療18例,曾住院治療17例,從未治療5例。
  2.3 與鑑定相關的法學資料 離婚訴訟理由: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19例,配偶患精神病10例,智力低下、無法勝任相應角色3例,遭受配偶傷害6例,婚前隱瞞精神病史2例。
  被鑑定人對離婚訴訟的態度:同意及不同意離婚各14例,不能明確表態12例。民事行為能力評定:無行為能力23例,有行為能力11例,行為能力削弱6例。4例原告被鑑定人均為精神病患者,其中3例診斷為精神分裂症,1例診斷為輕度精神發育遲滯;訴訟時3例處於患病期,1例處於緩解期;訴訟理由:因精神病症狀(嫉妒妄想)1例,因配偶也是精神病無法承擔相應家庭責任1例,因得不到配偶關心,雙方感情不合2例;行為能力評定意見:有行為能力2例,無行為能力和行為能力削弱各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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