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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知假買假可以索賠嗎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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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女士來到青州一家超市,花590元購買了10瓶橄欖油。2014年4月份,高女士將該超市告上法院,稱她在該超市選購的橄欖油為進口產品,上面僅標註了分裝日期,卻未在顯著位置標註生產日期超市銷售了已超出保質期的橄欖油,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超市方應支付商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超市辯稱高女士明知橄欖油已超出保質期而購買,並非出於個人消費的目的,且橄欖油未對高女士造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害,因此,高女士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那麼,消費者知假買假可以索賠嗎
小編認為本案中我們關注兩點,第一、消費者「知假買假」能否獲得賠償?第二、價款十倍賠償金是否需以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為前提?
下面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解答。
第一: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的 規定,本案超市出售已超過保質期的商品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被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購買者主張權力是並不受限於其是否事先知道商品存在問題。所以本案中,不管本案中高女士在購買超市橄欖油之前是否知道該商品已超保質期,都不影響她向超市主張權利。
第三: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本條規定消費者在要求損失賠償時需是「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但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都可以依據本條規定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支付價款的十倍賠償金。
綜上所述:本案中超市作為經營者,應該知道分裝日期和生產日期的全部,雖然在橄欖油包裝上標註了分裝日期,卻未在顯著位置標註生產日期,誤導消費者以為分裝日期為生產日期,違法誠信經營義務。高女士有權要求超市支付幾款的十倍賠償金。
由此可見,消費者知假買假是可以要求索賠的。知假買假」行為並不影響消費者維權。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就是為了加大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讓故意銷售假冒偽劣食品的經營者付出沉重代價,把維護消費者權益真正落到實處。
以上購物維權小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稍後我們將介紹常用日用品維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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