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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承發包雙方權義影響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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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出台了新的2013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以後簡稱2013版規範)。與此同時,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進行了修訂,制定了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2013版清單規範由08版規範的136條增加到2013版的328條。施工合同範本則從1999版的29頁變更為2013版的151頁。變動內容之多,涉及方面之廣,可見一斑。新版合同範本增加的條款對承發包雙方有什麼影響,筆者從平常代理的建築糾紛角度闡述如下:
一、新合同更加尊重承發包雙方意思自治,給雙方更多談判空間。
在該合同說明中寫到「《示範文本》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說明國家並不強制當事人必須使用該合同文本,但鑒於建設施工合同履行中關係錯綜複雜,國家已經彙集行業精英,根據施工實踐,總結出了履行合同中各方可能存在的權利義務,因此,建議當事人儘可能採用該文本簽訂合同,防患於未然。
除了該文本並非強制使用外,在《通用條款》中,該文本載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之處有77處之多。這說明該文本在許多條款仍然首先尊重當事人雙方的約定,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按照示範文本履行。上述兩點都說明,合同效力的認定原則仍然應該依據《民法典》,即只要雙方約定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即為有效。
由於新的合同版本是儘可能給雙方有更多的談判空間。因此,合同條款的談判磋商就顯得尤為重要。誰在談判條款是掌握了主動權,誰就有可能在最後的博弈中獲勝。有因必有果,簽約的草率就可能埋下履約中無法充分維護自身權益的隱患。
二、新合同在平衡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上,儘可能保護施工者權益。
新的合同版本更加注重平衡承發包雙方的基本權益,進一步詳細約定了99版合同沒有約定,但在施工合同履行中雙方容易發生糾紛的問題。
在建設施工合同關係中,施工者由於互相競爭,往往在簽約中處於弱勢地位,鑒於此,新的合同版本替施工方設定了許多條款,防止施工方利益受損。具體如下:
(一)工程價款調整問題。
(1)人材機價格波動問題
該合同範本為施工方在施工原材料出現市場波動時如何調整合同價款安排了詳細的計算方法,方法有兩種:一是採用價格指數進行調整,二是採用造價信息價進行調整。當然,雙方也可以選擇其他調整方式。針對上述兩種選擇,施工方選擇時要考慮是否有相關數據可以採用,如採用價格指數的,就必須有雙方認可的指數提供方;信息價就必須考慮所要調整的材料有信息價公布參照。否則,上述條款將難以執行。
所要提醒承包方的是,該條款雙方可以約定變更,發包人往往會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要求承包人承擔該風險,作為承包方則要堅持自己的底線。
(2)由於法律法規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
該合同範本約定,除非承包人引起延期致法律變動導致費用增加外,一般情況下,增加的費用應該有發包人承擔,並順延工期。
(二)暫停施工權利的行使
該合同約定對於發包人引起的暫停施工持續84天後,視為取消該項工作,或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具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視為取消該項工作,具體條款約定為「監理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後56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除該項停工屬於第7.8.2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四百七十五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後28天內准許已暫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繼續施工。發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發包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視為按第10.1款〔變更的範圍〕第(2)項的可取消工作」;另一種是可以解除合同,具體條款約定為「暫停施工持續84天以上不復工的,且不屬於第7.8.2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四百七十五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並影響到整個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實現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項〔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執行」。
承包人看依此制約發包人故意延緩工程進度的情況。
(三)工期問題
1、因發包人開工延誤,承包人可以追究違約責任。
該合同約定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起90天內開工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該合同條款為「承包人應按照第7.1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的期限,向監理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經監理人報發包人批准後執行」還約定「開工報審表應詳細說明按施工進度計劃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臨時設施、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施工人員等落實情況以及工程的進度安排」對於不能按時開工問題,該文本進一步約定「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因此,如果發包方不能按時開工,施工方完全可以依據該約定追究發包方違約責任,並可以按照所報文件中註明的設備、人員主張損失數額以及利潤。
當然,依據該合同約定,當施工方違約時,發包方亦然可以主張違約責任。
(2)極端惡劣天氣可以要求增加費用及順延工期
該合同約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具體情形」,同時約定「承包人因採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四)工程驗收問題
1、該合同約定「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驗收合格後第15天起視為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促使發包人儘快履行接受工程義務。
2、該合同約定發包人逾期驗收及接收工程的應該支付違約金,以此限制發包人不積極驗收及接收工程的情況。具體為「發包人不按照本項約定組織竣工驗收、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每逾期一天,應以簽約合同價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
3、該合同約定竣工日期為提交驗收申請之日,比此前竣工日期為驗收通過之日有事提前。具體為「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五)竣工結算問題
(1)該合同限定發包人審核結算書時間為14天。該合同約定:「承包方在驗收合格後28天內提交結算書。發包人應在14天內審核並可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應該修改。」
(2)該合同約定發包人對結算書不予答覆視為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書。
具體條款為「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後28天內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並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後第29天起視為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書。」
(3)該合同約定發包人對結算書無異議的付款時間為驗收後的70天。具體條款為:「發包人應在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後的14天內,完成對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結合其他條款,發包人對結算書無異議的付款時間為:自工程竣工至付款時間為:28+28+14=70天。
但該合同並沒有進一步約定發包人對結算書有異議的情況下,付款時間如何確定的問題。需要當事人設計條款進一步避免次情形出現。
(4)該合同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可達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具體條款為「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
(5)該合同約定了承包人對付款數額不予認可的處理方法。具體條款為「承包人對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有異議的,對於有異議部分應在收到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後7天內提出異議,並由合同當事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覆核,或按照第四百七十八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對於無異議部分,發包人應簽發臨時竣工付款證書,並按本款第(2)項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發包人的審批結果。」
(六)付款方面
(1)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足額、限期支付,否則,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該合同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經發包人同意採取合同約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同時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時間及支付比例問題。具體條款為「發包人應在開工後28天內預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50%,其餘部分與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7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執行。」
(2)預付款支付
該合同約定發包人不按期支付預付款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具體為:「發包人逾期支付預付款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7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執行。」
(3)進度款支付
該合同約定了發包人不及時審核和支付進度款,視為已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發包人不按時支付進度款將承擔違約責任。其條款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關資料後7天內完成審查並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後7天內完成審批並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發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已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
同時約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進度款支付證書或臨時進度款支付證書籤發後14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
(七)質量缺陷及保修問題
(1)單獨約定缺陷責任期,且最長為24月。
該合同約定「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2)承包人可以用保函代替質保金。
該合同約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70)質量保證金原則上採用保函方式。」有助於承包人及早收回工程款。
(3)該合同約定質保金的扣除時,應區分保修事項是承包人責任、發包人責任、還是其他責任。避免了此前不分責任過錯,一併由承包人保修的情況。
但該合同並沒有約定上述情況的舉證責任,需要當事人簽約時細化。
三、對發包人權利義務影響
(一)對承包人的相關限制及義務約定;
為了保證施工質量,避免掛靠等問題發生,該合同範本在《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均對承包人項目經理及其他人員進行了較詳細的約定,並且把承包人問題細分為承包人義務、承包人人員、項目經理、分包、工程照管、履約擔保等。
1、約定項目經理應當與施工方具有勞動關係,每月應保證一定時間留駐施工現場,且發包人有權利要求更換不稱職項目經理。
其中,對項目經理的約定有:「項目經理應為合同當事人所確認的人選,並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註冊執業證書編號、聯繫方式及授權範圍等事項,項目經理經承包人授權後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合同。項目經理應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項目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項目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以及「項目經理應常駐施工現場,且每月在施工現場時間不得少於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天數。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確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事先通知監理人,並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項目經理的通知中應當載明臨時代行其職責的人員的註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違反上述約定,承包人將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此外,還約定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項目經理,且「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28天內進行更換」。
2、約定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應該與施工方具有勞動關係,且每月離開施工現場超過5天需經發包人同意。
該文本約定「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7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術、材料、質量、安全、財務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名單及其崗位、註冊執業資格等,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情況,並同時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關係證明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
還約定「發包人對於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發包人所質疑的情形。發包人要求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承包人應當撤換。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另外,還約定「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不超過5天的,應報監理人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5天的,應通知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上述約定,對於承包人保證施工技術力量,管理能力,限制其轉包工程或掛靠具有一定積極意義。
3、分包的約定
此次合同文本細化了分包的權利義務,要求雙方明確「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範圍」,並明確除法律文書要求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分包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價款」。
4、承包人現場勘查的約定。
在該合同文本中,此次增加了承包人現場勘查的內容。其目的在於促使承包人在進入現場施工前,明白場地能否達到施工要求,並提出相應費用要求,避免工程完工後因此發生糾紛。
(二)工程變更問題。
1、該合同明確變更的範圍
該文本進一步明確界定了屬於變更的情形,具體為:「(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額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轉由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質量標準或其他特性;(4)改變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5)改變工程的時間安排或實施順序。」
2、該合同明確變更權行使的主體為發包方或監理方。
3、該合同進一步明確變更估計的支付時間
該文本約定變更估計的程序及價款支付時間為「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應計入最近一期的進度款中支付。」
(三)施工進度措施
約定施工方應該提交的施工組織文件。
該文本約定施工方應該提交施工組織設計,並包含以下文件「施工方案;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施工進度計劃和保證措施;勞動力及材料供應計劃;施工機械設備的選用;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環境保護、成本控制措施;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而這些文件,將可能是施工方承諾按期完工的證據,一旦施工方無法按照上述承諾完成施工,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四)進場的設備設施
約定投入使用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應報監理核查或批准。
該文本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理人核查後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批准。」此約定意味著施工方設備進入現場時的義務,但也可以作為將來窩工損失的計算依據。
(五)簽證與索賠問題
1、該合同約定雙方索賠提出的時限為28天。
2、約定承包人接收竣工付款證書後,即無權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條款為「按第14.2款〔竣工結算審核〕約定接收竣工付款證書後,應被視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終結清〕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於提出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發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自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終止。」
【結語】
在建設施工行業進一步市場化的情況下,在中國建築市場進一步與國際接軌的情況下,國家建設部門力圖為承發包雙方設定好施工過程中每個環節的權益分配,但究竟誰能從新版合同中受益,關鍵取決於是否對合同管理及簽約內容的重視。
文章轉載網際網路作者:建築工程律師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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