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侵權行為的名詞解釋

2023年09月22日

- txt下載

侵權行為是現代社會人們經常會碰到的一個情況,侵權行為也是現代社會法律發展的結果,法律確定了人類自身自帶所有的權利,關於侵權行為的解釋很多人都不知道。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侵權行為的名詞解釋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侵權行為的名詞解釋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二、侵權行為特徵


單方實施
侵權行為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 此,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民事違法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這裡所謂的法定義務。《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對於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而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一般義務。這種一般義務是侵權行為所依據的法定義務的主要來源。另外,債權也可以成為侵權行為所侵犯的對象,但在構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門檻。
其次,這裡的法定義務還包括法律賦予某些特定主體的特別義務,例如,《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據此,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教育機構對在該機構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教育、管理義務。再例如,勞動法規定的有關勞動安全保護義務。如果違反這些法定義務,義務人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再次,這裡的法定義務也包括侵權法所設定的某些具體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例如《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繕時,應當設置明顯的標誌。《侵權責任法》第91條第1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裝地下設施等,這種設定明顯標誌的就是一種強制性的作為義務。如果行為人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就違反了作為義務,對他人因此造成的損害應當曾但侵權責任。
加害他人
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 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於侵權行為法保護的範圍。
應擔責任
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後果 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侵權行為外延


侵權行為的外延,是指侵權行為這一法律概念所涵蓋的範圍。
在羅馬法上,完整的私犯的外延包括私犯和准私犯。在法國法上,侵權行為被高度概括,完整的外延包括侵權行為和准侵權行為,前者是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侵權行為,後者是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的行為或者為自己管領下的物件造成的損害負責的侵權行為。自德國法以來,對於准私犯、准侵權行為這些概念所包含的內容,統稱為特殊侵權行為。更重要的是,德國侵權法從違法性的角度,將侵權行為界定為違反法定義務的侵權行為,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的侵權行為以及故意違背善良風俗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英美法則不從這些方面區分侵權行為的外延,而是採取界定侵權行為種類的方法界定侵權行為的範圍。德國法依受保護的利益不同,而構成主觀的要件不同;英美法上的侵權行為依其所侵害的利益,而有不同的構成要件、救濟方法和抗辯,均據此確定了侵權行為的外延。
中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第19條和第22條對中國侵權行為概念的外延作了限定,即中國侵權行為包括下述三種:
(1)第16條規定的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的侵權行為;
(2)第19條規定的侵害財產權益的侵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3)第22條規定的侵害其他人身權益的侵權行為,包括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榮譽權以及身份權等的侵權行為。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