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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審訊起訴時成功訊問在語言上應把握的要點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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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的訊問環節包含有偵查、核實證據、訴訟監督、保障犯罪嫌疑人介法權益等多項職能,尤其對於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或在偵查階段既無供述亦不辯解的犯罪嫌疑人,如何獲取利於公正斷案的有價值的供述與辯解,繼而推動訴訟順利進行,是一項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下文結介辦案實踐,歸納審查起訴階段成功的訊問應當在語言上把握的三個重點。

一、抓住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語言,創造良好的語境和氛圍

據我們的實踐經驗,犯罪嫌疑人在以不如實供述或不供來對待公訴辦案人員的訊問時,都是其心理對抗極強的階段,有些外向型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出現情緒激動、哭鬧泄憤的情況,此時,犯罪嫌疑人自我保護意識最強,如刺猾一般,訊問者不可能與其進行有效的對話。而外因只能通過內因起作用,如果不能打開犯罪嫌疑人的心結,訊問者就永遠無法獲取有價值的供述與辯解。從實踐上看,山於個體差異,產生對抗的根源並不是完全一樣,這就需要訊問者通過與犯罪嫌疑人極短時間的接觸、通過少量的語言溝通讀懂其對抗的心理根源,繼而在對話者之間培養一種良好的對話情緒,創造一個良好的語言環境以進行下一步的有效溝通。

[案例一]秦某某故意殺人(未遂)案
訊問前情:秦某某在偵查階段對其因報復將被害人李某推下地鐵站台的事實供認不諱,但未供認其推李某的主觀故意是想殺害李某,只是稱為了報復,沒想過推人下地鐵站台的後果。因李某的傷情只是輕微傷,而間接故意又不處罰未遂,因此只有證明胡某某的主觀系直接故意,才能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在第一次訊問中,公訴辦案人員發現秦某某的對抗情緒很強,對於涉及主觀故意的問話有迴避的傾向。
同時監控錄像反映,案發時秦某某與李某站在車頭位置候車,秦某某站在李某身後有兩分鐘之久,地鐵列車進站後,秦某某並未立即動手,而是待地鐵列車駛近時猛然將李某推下站台,而後頭也不回的轉身逃離現場。

結介上述兩點,辦案人員初步判斷其在偵查階段並沒有如實供述其實施行為時的主觀心態,因為如果僅是為了讓李某受傷,秦某某可以隨時推李某下站台,而不必等列車駛近,亦不會在辦案人員訊問時迴避躲閃主觀問題。結介秦某某隻有不學文化水平,辦案人員大膽猜測其未如實供述的原因是因為不了解法律規定,被指控罪名嚇到,不敢承認。第二次訊問時,辦案人員攜帶了刑法書籍,交給秦某某自己翻看法律關於故意殺人罪及未遂犯罪的規定,解開了秦某某懼怕的心結,營造了一個犯罪嫌疑人信任的語言環境,消除了對抗情緒,最終獲取了真實客觀的供述與辯解。

[案例二]劉某某詐騙案
訊問前情:劉某某對被指控的事實無供述無具體辯解,表示不認罪,稱其只相信自己的某位律師朋友,只想讓其朋友為其辯護,但該想法被其朋友拒絕。因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對於公正審理案件非常重要,公訴部門辦案人員的前三次訊問均無果,在第四次訊問時,告知了劉某某的律師朋友拒絕為其辯護的情況。其後對話如下:
問:希望你能積極配合我們審查案件
答:①我還是希望請律師,按我的要求找。我想找我的朋友做辯護人
問:你想找的這個朋友是律師嗎?
答:不是
問:(出示刑事訴訟法,給其講解聘請非律師辯護人的規定。……)
答:②我知道,我看過法條。從現在開始見不到我的辯護人我什麼都不會說。
問:我們今天已經是第四次提訊你了,每次都給你機會讓你提供證據線索,我們去開展調查,但是你不說
答:我不想說
問:你是否有辯解?。
答:我不是作騙。我的目的是不被冤枉。
問:我們現在讓你說,你又不說,四次提訊中每次都讓你說出事實是什麼,給你辯解的機會,你每次都不說。
答:我見到辯護人再說,我覺得我的人身權益得不到保障,我現在不想說。我從被羈鉀到現在,我覺得我的人身權益沒有得到一點兒保障,我一直處在與世隔絕的狀態,在我權益得到保障之前,我不敢再相信任何人,③因為我面對的是刑期,所以我要首先考慮的是人身權益得到保障,而不是說出事實。
問:如果你面對的是刑期,你就更應該說出事實,並且就侵犯你人身權益的事件提供證據線索
答:(不語)
問:你說人身權益未受到保障,現在能提供證據線索嗎?
答:因為他們說胳膊拗不過大腿,我不想說。
問:他們是誰?
答:(不語)
問:我們一直讓你說辯解意見,而不是認罪的意見,是讓你說清楚事實,之後才會進行法律評價,你需要先把事實說清楚了,我們才可以去調查。
答:④我被關鉀了那麼長時間,我需要一個浮板(犯罪嫌疑人方言,意指自我救贖的機會)
問:你現在最大的浮板就是把事情說清楚。
答:(不語)
問:現在能不能把事實說一下?
答:能。……

從上述對話中的②可以看出,劉某某一自在通過學習法律規定研究自己而臨的處境,此次訊問過程中,劉某某無意間透露出了其之前不對事實做任何陳述的心理就是懼怕刑期,希望能夠找到其自認為的支持和幫助(見①③④),公訴辦案人員及時抓住了此點,適時的在其認為自己尋找的支持不可能存在後,給其指出了一條出路,就是說出事實,並且強調讓其說出的是辯解意見,而不是認罪意見,使得劉某某降低了對辦案人員的防備心理,從對抗情緒轉為配介,為之後的繼續訊問創造了良好的語言環境,為案件審查}I下進行奠定了基礎。

二、依據訊問目的設計符介邏輯的語言鏈

依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辯解情況,審查起訴階段訊問的目的總的來說就是獲取有價值的證據,但在訊問的各個環節目的也有不同。如在案例一中訊問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讓犯罪嫌疑人作出符介犯罪構成要件的有罪供述,在案例二中就是為了讓犯罪嫌疑人心廿情願的說出事情經過。但無論各環節的目的如何,設計的訊問語言必須形成邏輯嚴謹的語言鏈。

如案例二中公訴承辦人在從①③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後設計的語言鏈:

你現在有兩個權益需要保護:針對案件,如果你認為無罪,更應該說出事實以維護自己的權益;針對人身權益侵害你可以提出控告—你可以將人身權益被侵害的線索告訴我們,我們可以保護你—我們不是強迫你認罪,而是等你說出事實後為你查找相關證據,保護你的案件權益—在得到④的答案後為犯罪嫌疑人指明道路:你只有說出事實案件權益才能得到保護。如此環環相扣,告訴犯罪嫌疑人辦案人員是值得信任的,是來查明案情,是最大限度的保護其各種權益的,才能引導犯罪嫌疑人作出符介辦案人員預期要求的供述與辯解。如果訊問語言未形成邏輯嚴謹的語言鏈,可能會造成訊問的被動。

[案例三]張某搶劫案
訊問前情:某日21時許,某店鋪內王某及其妻在收拾物品,王某被張某持刀勒住脖子搶劫,王某被迫讓其妻拿出100元錢給張某。張某稱認罪,但對某些情節不進行供述訊問對話如下:
問:⑤你第一次怎麼向男老闆要的錢?
答:我用手樓著男老闆的脖子,讓他給我100元
問:⑥他當時能反抗嗎?
答:我記不清楚了
問:這一次他給了你多少錢?
答:我數了一下一共是100元整
問:當時刀在什麼地方?
答:在我腰上別著
問:⑦男老闆看見你的刀了嗎?
答:我不清楚......

從上述對話看出,張某迴避的問題有兩個:是被害人到底有沒有反抗能力,是不是基於害怕給錢;二是使用了何種暴力威脅被害人給錢,有沒有用刀。而這兩個問題卻又都是定罪量刑的關鍵問題。在訊問過程中,公訴辦案人員因張某之前自稱認罪,所以在問⑤時預測的是犯罪嫌疑人會回答“摟著被害人的脖子,拿刀威脅”,在末得到預期答案後仍末調整思路,沒有及時根據新出現的問題重新組織語言鏈,而是延續原來設定的問題們下問,問⑥時預測的是張某會回答“反抗不了”,沒想到張某回答的是“記不清了”,此時又末針對“能否反抗”調整訊問方案,而是繼續問自己的預設問題,H.至問到⑦,結果自然還是得不到滿意的結論,消弱了整個訊問的效果。在實踐中,有許多犯罪嫌疑人都會採取自稱認罪卻又不如實供述的方式對待公訴辦案人員的訊問。因此,無論其是否自稱認罪,均應設計邏輯嚴謹的語言鏈開展訊問工作。而在具體操作中,因犯罪嫌疑人們們會針對涉及定罪量刑的重要情節進行模糊回答,所以要將能涉及定罪量刑的細節吃透,設計出讓犯罪嫌疑人無法迴避或無介理辯解的問話。我們嘗試將案例二的訊問語言重新設計如下:

按照我們如此設計,得出⑧和⑨答案的機率顯然高於原設計,因為張某如果不供述,其對提問無法作出辯解。

二、避免使用威脅、引誘、欺騙性語言

非法證據排除是老生常談的話題,實踐中,刑訊逼供、威脅、欺騙等非法獲取日供的方法已在檢察機關杜絕,但是因引供誘供常常與訊問技巧相混淆,所以使用時不易分辨。我們認為,在犯罪嫌疑人尚末供述的情況下H.接肯定某事實系其所為即有引誘嫌疑。

[案例四]許某盜竊案
訊問前情:許某盜竊汽車內財物,公訴辦案人員對其第一次訊問,其供述了盜竊A不區的多輛車內財物,尚未供述在其他不區內盜竊的情況。
問:還有哪天偷了?
答:我還在被抓前三天偷過
問:你除了在A不區,還在哪偷過車內財物?
答:還在I3區偷過,車型是兩輛尼桑,一個酷派,還有一個途冠,一個馬六
問:這幾輛車你能記住是什麼特徵嗎?
答:一輛是灰色越野尼桑,另一輛尼桑是灰色的轎車,酷派是銀白色的,途冠是灰色的,馬六是紅的
問:⑩你還在C:區偷過什麼?
答:我還在C:區偷了一輛不是黃的就是紅的廣本的車內財物
問:你與男老闆認識嗎?
答:不認識,就是曾經到他不店裡買過東西
問:案發當晚你到他店裡的時候還有人在場嗎?
答:還有他媳婦兒
問:你第一次怎麼向男老闆要的錢?
答:我用手樓著男老闆的脖子,讓他給我100元錢
問:他給你了嗎?
答:他讓他媳婦兒給了我100元錢
問:你認為他為什麼給你100元錢?
答:⑧因為害怕
問:當時店裡男老闆和他媳婦兒都在.而你只有一從上述問答中⑩叫以看出,許某尚末自供,辦案人員就H.接問其在C區還偷過什麼,顯然有引供的嫌疑,辦案人員仍應向上文所示,繼續問其“還在哪個不區偷過車內財物?”

在此需要探討的個問題是,如果將證據向犯罪嫌疑人展示,讓犯罪嫌疑人針對證據闡述辯解意見,從而獲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是不是引誘。我們認為不是,應當將其理解為舉證質證,提前聽取犯罪嫌疑人對證據的辯解,從而有利於得出公正的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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