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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監督管理體制改革與證券法完善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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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國目前執行的證券法,其整體結構及內容是以1998年頒布的版本為基礎,2005年進行過重大一次修訂,2013年和2014年進行過兩次細節上的改動而最確立的。儘管經歷了3次不同程度的修訂,較1998年剛頒布時已經放開了很多限制,但其功效仍然難以適用於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速度。伴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證券市場也在日益壯大,已經看到了證券法將面臨重構這一歷史發展趨勢。為了讓重構之後證券法最大限度地發揮它應用的監管作用,我們有必要對現行證券法的功效進行認真分析,以及對未來重構證券法的思路進行反覆梳理。
  關鍵詞:證券法;功效分析;重構思路
  我國的證券法自頒布至今已經實施了近20年的時間,雖然先後進行了3次不同程度的修訂,但其整體體系及結構並未發生太大的變化。隨著我們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證券市場也實現了快速繁榮與崛起,現行的證券法已經不再適應於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聲音都在呼籲重構證券法;為了保證我國的證券市場可持續發展,重構證券法勢在必行。然而,重新修訂法律是事關民生的頭等大事,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決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在此之前,我們還需要對證券法的功效進行反覆的論證與推敲,並不斷完善重構思路。
  1我國證券法的發展歷程及功效
  我國的證券法於1998年正式頒布,這是一部具有鮮明時代特徵的法律。首先,當時的亞洲金融危機剛剛結束,亞洲各國家的經濟發展都遭受到了非常大的衝擊;另外,那時我國還沒有徹底從計劃經濟環境中走出來,市場經濟還處於起步階段,證券市場也才剛剛興起;在這樣的歷史時期,證券法的出台對穩定我國當時的證券市場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然而,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計劃經濟逐漸退出了歷史舞台,證券市場也實現了迅速崛起,這部過於強調風險控制的證券法則因限制條款過多,顯然不再適應於時代的發展需求了。於2005年我國對證券法進行了一次重大修訂,在這次修訂中,增加了53款條文,刪除了27款條文,大大提升了它的法律功效。可伴隨著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和更多新問題的湧現,2013年和2014年間對證券法中的7款條文又進行了兩次修訂,但這兩次只是做了一些細節上的微調,整個法律的體系和結構上並沒有發生太大的變化。相對於當前的經濟發展形勢,現行的證券法已經難以適用,甚至阻礙和限制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
  2現行證券法存在的問題
  2.1對證券的定義不夠科學
  現行的證券法中,證券類型包括以下幾種: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但是,伴隨著經濟發展的多樣化,又出現了很多證券法規定以外的證券形式,其它創新的金融產品及衍生品層出不窮,對於這些創新性的金融產品資本市場也都是普遍認可的。在這樣情況下,如果再不從法律的層面對證券的定義進行延展與調整,就會出現很多法律上的空白及漏洞,國家也很難實現對於資本市場的有效監管。所以,在法律上擴大對證券的定義則顯得迫在眉睫。
  2.2對於融資有諸多限制
  對於證券公司來說,一項非常重要的業務就是融資。然而,現行的證券法卻對融資業務設置了很多障礙。例如,證券公司想要辦理貨款業務,需要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在申請時需提供相關的許可證明;即便是通過了層層審批,拿到了款項,在貸款的用途上仍然存在著很多限制。例如,在證券法的貸款通則中明確規定了「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而證券公司從事貸款這項業務本身就是國家所允許的,屬於「國家另有規定」的範疇,可事實上對於證券公司來說,其貸款融資的限制並未放開,證券公司想要開展融資業務實際上是困難重重。
  2.3不能有效的保護投資者
  證券法的功效一方面是對證券市場上不良行為進行限制與監督,另外一方面,還應當在金融市場上發揮出它應有的引導作用,從法律的角度和層面保護全體投資者。不同的投資者在投資規模大小、投資風險意識和風險的承受能力都存在著差異,尤其對於那些專業知識匱乏、抵抗風險能力較差的投資者,更應當運用法律武器去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然而,這項制度雖然已經存在於很多其它政策和法規當中了,但是唯獨沒有在證券法中直接體現。
  3證券法重構的思路
  完全放開法律層面上的監管只會讓證券市場變得混亂無序,而忽視市場運行規律而過於強調法律的監管又不利於保持證券市場的新鮮活力。為解決這一矛盾,未來的證券法重構一定要把握好國家監管和市場運行兩者之間的平衡點,就是將之前的嚴格監管變為適度監管,處理好金融發展、金融創新、風險防範和金融監管4個方面的關係,發揮證券法在金融市場上應有的積極作用。
  3.1釐清證券市場的定義
  在我國現行的證券法中,由於受當時的立法理念所致,對證券的定義僅僅是形式上的證券,並非實質上證券。而實質上的證券一是可以對廣大金融投資者實現法律保護的最大化;二是能夠對創新性的金融產品實現切實有效的監管;三是能夠將證券法和其他的相關法律進行有效的融合,是一種非常符合當今證券市場發展的可行性措施。
  3.2完備證券法與主事法的關係
  在我國,證券法究竟是屬於公法還是私法,一直以來都存在著很大的爭議。當前,證券法毋庸置疑是以公法為主的,因為它在我國的法律分類中是處在商法而並非民法中。當初頒布證券法的根本原因是為了保障證券市場的穩定和防範各種金融投資風險、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在制訂時一方面是借鑑了國外的證券法,未必完全符合我國國情;另一方面也是當時的立法理念決定了過於突出行政管理的權利,這對於投資者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另外,隨著行政權力的日益增強,也抑制了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未來證券法的重構應當大大削弱證券法中的行政管理權限,將民事法律關係最大化。
  3.3改變證券法的監管機制
  在我國進入市場經濟之初,經濟發展的條件還不充足,當時的證券市場確實要以行業監管為主。但要想實現證券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就要由行業監管機制向功能監管機制轉變。最起碼可以先做出一些嘗試,例如敢於將權力下放到市場之中,因為與行政管理相比,市場更加具有靈活性與生命力。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可將上市證券的選擇權交給證券公司,將對證券公司的行政管控設定出一個比例並且嚴格遵守等等。但是,受國情與經濟發展狀況的限制,在我國功能監管仍然需要藉助行業監管的手段才可以真正得以的實現。
  4結束語
  1998年剛頒布證券法時,當時我國只有近2萬名股民。截止至2017年初,近20年的時間裡,股民人數就已經實現了5000倍的增長,激增到了1億多人;與此同時,新型證券、金融產品更是實現了疊代更新。在看到證券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清楚的認識到一個問題,那就是相關的法律法規並沒有實現同步發展,甚至是出現了嚴重滯後的現象,以至於我國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已經走入了一個非常尷尬境地。然而,在認清了現狀之後,更加重要是如何去完備證券法,相信伴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日趨成熟,兼顧公平與效率的證券法必將出台,為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
  參考文獻
  [1]焦律洪,丁丁,徐菁.論我國證券監管者對上市公司內部公司治理的監管權限之界定[A].公司法與證券法論叢[C].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6.
  [2]盧文道.證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行為性質的法理分析[A]證券法苑(第5卷下).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陳甦,陳潔.證券法的功效分析與重構思路[J].環球法律評論,2012,(5).
作者:劉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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