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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積極穩妥化解村級債務的通知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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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湖北省
發布文號: 鄂政發[2003]21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村級債務沉重是當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村級債務積累的時間長,成因複雜。一些村被沉重債務所累,無力發展經濟和公益事業,有的甚至導致基層組織運轉困難,幹群關係緊張,嚴重影響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落實和農村社會穩定。各級政府務必充分認識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化解村級債務提高到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防止農民負擔反彈、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改善農村發展環境、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全面建設小康的高度,積極穩妥地做好這項工作。
一、化解村級債務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化解村級債務總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為指導,以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增強誠信意識,改善信用環境,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為宗旨,以深化改革、發展經濟、強化監管為途徑,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多種形式,多種辦法,積極化解,穩步推進。
按照以上指導思想,化解村級債務,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的原則。要嚴格依法辦事,完善政策規定,規範操作行為,嚴肅工作紀律,嚴禁弄虛作假。
(二)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從實際出發,先易後難,先急後緩,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堅持先個人後單位,先還本後付息,先群眾後幹部,先借款後一般往來款的原則,嚴禁借新債還舊債。
(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要依靠群眾,充分發揚民主,廣泛發動群眾參與、監督化解村級債務工作。債權債務的清查,化債方案的制定,審核結果的確認,都要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認可,結果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四)堅持量力而行的原則。要充分考慮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杜絕強行逼債,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要落實債務主體,嚴禁把債務平攤到農戶,防止把一些不合理的債務合法化。
二、村級債權債務的清查核實
各地要從當地實際出發,制定切實可行的清查方案,認真搞好村級債權債務的全面清查核實工作。
1、全面清查。這次清查主要是對村級(包括村民小組)2002年底以前形成的各種債權債務和以村委會名義提供擔保形成的各種債務,進行徹底清查,摸清真實情況。清查工作由縣(市、區)統一組織,實行村級自查與縣、鄉督查相結合,重點村要派人幫助工作。每個村都要成立有村民代表參加的清查小組,依靠群眾進行清理。清查工作以會計帳目為依據,帳內帳外相結合,注意聽取群眾的意見。對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要重點進行清查。
2、分類登記。對清查的情況,要按照債務發生的時間、用途、利率、經手人、證明人、債務人、債權人等項目進行分門別類,登記造冊。
3、審查核實。清查的結果要經過村民主理財小組和村民代表逐筆核對、審查、確認。對確屬用於集體生產、興辦公益事業形成的債務,借貸手續齊全,使用開支合理的,應由集體逐步償還。對村集體代墊代繳應由農民承擔的合理費用而形成的債務,應核實劃轉到相應的尾欠戶,做到債務詳實,主體明確。對以村組集體名義為個人和其他單位貸款或擔保形成的債務,一律劃轉受貨單位、個人。對吃喝招待形成的債務,由村民代表逐筆審核確認,凡與村集體事業無關、村民不同意的,按誰招待誰負擔的原則處理,落實責任人,從村級集體債務中剝離。經清查不實的村級債權債務,以及違反規定增加農民負擔形成的債權債務,要從村級債權債務中剔除。對債權單位或債權人已撤銷或者主動放棄追債要求的,按規定程序予以核銷。在此基礎上,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予以確認,落實債權債務主體。
4、張榜公布。清查核實的結果以村組為單位進行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群眾有異議的和反映突出的問題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認可後,將結果報鄉鎮農經管理部門核准,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清收債權、化解債務的依據。
5、逐級匯總上報。確認並批准的債權債務以村為單位填報匯總,逐級上報。
三、化解村級債務的主要方法
對核實後的村級債權債務,要積極穩妥處理,分期分批,逐步化解。具體化解方式要實事求是、靈活多樣,那種措施適合本地村級債務化解的,就採取那種措施;那種辦法得到基層幹部和群眾認可的,就採取哪種辦法。各地要在政策、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大膽探索多種有效的化債途徑和方法。
(一)削減高息減債。村集體所欠的民間高息借款,要在清理核實的基礎上,通過宣傳教育,雙方協商,可從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門規定的同期同檔利率,由鄉鎮農經部門確認後統一換據,過去已付息的高出部分,可以用於抵沖本金。村集體為興辦各項事業向農村金融機構的借貸,利率超過當時人民銀行法定利率的,按規定的程序降下來,要根據村級的償還能力,確定可行的化解辦法。今後要嚴禁高息借款,堅決依法取締農村非法金融活動。
(二)清收債權還債。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拖欠村集體的款項,要根據不同對象和性質,分別採取經濟、行政或法律手段等多種辦法進行清收。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意見》,穩妥處理農村稅費改革前的農民稅費尾欠問題,對改革前農民的稅費尾欠,要進行核實、登記、歸類;對已清理核實的農戶稅費尾欠款,要根據償還能力,經村民代表民主評議,制訂化解辦法;對暫無還款能力的或一次性交清有困難的,可由村和農戶簽定還款計劃,分年度分期償還。對確實無力償還的困難戶,要按政策規定實行減免。化解農戶稅費尾欠,無論哪種情況,都不能採取強制手段逼債,更不能組織小分隊上門強征、強要、強搬實物,違者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對國家幹部、村組幹部、企事業單位職工的欠款,要限期、逐筆、逐人清收。對有還款能力而拒不還款的單位和國家幹部職工,可申請法院,依法清收。對單位和個人長期占用集體資金謀取私利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三)結對抵沖銷債。對村集體與往來單位或個人形成的三角債,在做好工作、協商自願的前提下,動員債權債務人自願結對,雙方協商互抵,實行對口劃轉,相互置換,沖消集體負債額度。
(四)劃轉債務降債。對以村集體名義為企業借(貸)款形成的債務,應一律劃轉給企業,由其負責償還。企業已合併、轉制的,由新的企業負責償還;企業已租賃經營的,從租賃費中劃轉資金償還;企業已倒閉的,可先行掛帳,待農村經濟進一步發展,村級經濟壯大後再作處理。
(五)盤活資產還債。村組集體擁有的企業、基地、閒置房產等固定資產和「四荒」等資源,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進行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合理估價,可採取拍賣、租賃、承包等形式,綜合開發利用,盤活存量資產,籌集資金用於還債。
(六)發展集體經濟化債。發展集體經濟,增加集體收入是化解村級債務的根本性措施。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充分發揮本地資源優勢,大力發展特色產業,民營經濟,並通過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創收,增強村集體經濟實力,提高村集體化質能力。
(七)協議還債。村組所欠財政、金融部門的債務,如財政周轉金、農業綜合開發貸款、世行項目貸款等,以及村欠鄉鎮政府款項,暫無還債能力的,要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制定還債計劃,簽訂還債協議。
(八)落實減免政策清債。對不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債務,要予以核銷,不得再向農民追繳;對符合減免規定的稅費尾欠,要給予減免;對確無還款能力的特困戶(包括軍、烈屬),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政策規定實行減免緩。對村集體過去興辦教育、交通、水利等公益事業所欠的債務,若其事權、財權、產權已上劃,其債務也要隨之劃轉。
四、堅決防止發生新的村級債務
在大力化解村級債務的同時,要堅決防止新增債務,避免前清後亂,前化後增。要強化農村經管工作,嚴肅財經紀律。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嚴格實行村級預決算制度,定項限額管理,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加強農村財務審計,建立村幹部離任審計、責任審計和責任追究制度,對給村集體經濟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要依法追究責任;健全民主理財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重大的財務開支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全面推行村級資金、帳務委託鄉鎮經管站代管的制度。今後村集體不准為單位和個人貸款提供擔保和抵押,不准為農戶代墊各種稅費,不准擠占和挪用集體資金,不難用集體資金請客送禮,不准報銷村級招待費,不准超編超標增發村組幹部補貼。凡違反規定,擅自借款發生的債務,要按照誰借款誰負責還款的原則處理。
認真落實減負政策,大力精減村組幹部,取消村組招待費;停止一切要村組出錢出工的達標升級、檢查評比活動;村集體興辦生產經營項目、舉辦公益事業,必須堅持量入為出和量力而行的原則,經村民代表會討論決定,有多少錢辦多少事。
五、化解村級債務的組織領導
清理化解村級債務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任務十分艱巨。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省、市(州)由農業(農經)部門牽頭,稅改、財政、監察、教育、電力、交通部門參加,相關部門配合,整合力量,集中攻堅。縣、鄉要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化解村級債務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部門積極配合的工作機制。要以農經部門為主,抽調人員組成工作專班,主要職責是:深入調研,摸清債權債務情況;研究確定各階段的工作重點和目標;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措施;總結推廣化債工作典型經驗;建立健全農村財務管理制度。要切實抓好試點工作,省里確定在仙桃市和麻城市、羅田縣、谷城縣先行一步。各市州分別選擇1-2個縣市或鄉(鎮)進行試點,為全面展開探索路子,積累經驗。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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