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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布《通信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規定》的通知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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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信息產業部
發布文號: 信部規[2007]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國衛星通信集團公司、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普天信息產業集團公司,中國通信建設總公司:
為規範通信行業建設監理活動,促進通信建設監理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行業特點,部制定了《通信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規定》,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原信部規(2001)714號發布的《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及《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信息產業部
2007年4月6日
通信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通信建設工程監理的管理工作,規範通信建設工程監理活動,促進建設監理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關聯法規: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通信建設監理活動,實施對通信建設工程監理的監督管理,應遵循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通信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企業受建設單位委託,依據國家和部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對通信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信息產業部負責全國通信建設工程監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監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實施通信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應當遵循依法、獨立、公正、誠信、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監理的內容
第五條通信工程建設單位和監理企業約定監理內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項:
(一)工程建設質量、進度、造價控制;
(二)工程建設安全、合同、信息管理;
(三)協調工程建設、施工等單位工作關係。
第六條監理企業可以和建設單位約定對通信工程建設全過程(包括設計階段、施工階段和保修期階段)實施監理,也可以約定對其中某個階段實施監理。具體監理範圍和內容,由建設單位和監理企業在委託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設計階段監理內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項:
(一)協助建設單位選定設計單位,商簽設計合同並監督管理設計合同的實施;
(二)協助建設單位提出設計要求,參與設計方案的選定;
(三)協助建設單位審查設計和概(預)算,參與施工圖設計階段的會審;
(四)協助建設單位組織設備、材料的招標和訂貨。
第八條施工階段監理內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項:
(一)協助建設單位審核施工單位編寫的開工報告;
(二)審查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施工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的資質;
(三)協助建設單位審查批准施工單位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四)審查施工單位提供的材料和設備清單及其所列的規格和質量證明資料;
(五)檢查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工程施工合同和規範標準;
(六)檢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和設備的質量;
(七)檢查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上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的建立、健全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審查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信息產業部或通信管理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是否與投標文件相一致;審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八)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組織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誌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並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並對施工單位資產情況進行抽查,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九)實施旁站監理,檢查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驗收分部分項工程,簽署工程付款憑證,做好隱蔽工程的簽證;
(十)審查工程結算;
(十一)協助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竣工初步驗收,並提出竣工驗收報告。
(十二)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交工文件,督促施工單位整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檔案資料。
第九條工程保修期階段監理內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項:
(一)監理企業應依據委託監理合同確定質量保修期的監理工作範圍。
(二)負責對建設單位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進行檢查和記錄,對施工單位進行修復的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三)協助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分析並確定責任歸屬,對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核實修復工程的費用和簽發支付證明,並報建設單位。
保修期結束後協助建設單位結算工程保修金。
第三章 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
第十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實行資質認證管理。未按照《信息產業部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其條件、程序、期限規定(第一批)》(信息產業部第31號令)的規定取得《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不得以通信建設監理企業的名義開展通信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關聯法規:
第十一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甲級、乙級按照專業設置,分為電信工程、通信鐵塔(含基礎)和郵政設備安裝三個專業;丙級只設電信專業。
獲得相應專業和資質等級的監理企業,可以承擔相應的工程監理業務:
(一)甲級資質的監理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承擔所獲監理專業的各種規模的監理業務。
(二)乙級資質的監理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承擔所獲監理專業的下列規模的監理業務:
1、電信工程專業:工程造價在3000萬元以內的省內有線傳輸、無線傳輸、電話交換、移動通信、衛星通信、數據通信、綜合布線等工程;1萬平方米以下建築物的綜合布線工程;通信管道工程。
2、通信鐵塔(含基礎)專業:塔高80米以下的通信鐵塔(含基礎)工程;
3、郵政設備安裝專業:非省會二級中心局、三級中心局及各類轉運站的郵政設備安裝工程。
(三)丙級資質的監理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承擔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內的本地網有線傳輸、無線傳輸、電話交換、移動通信、衛星通信、數據通信等工程;5000平方米以下建築物的綜合布線工程;48孔以下通信管道工程。
第十二條申請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應當按照信息產業部公布的專業類別和資質等級條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實行資格認證管理。以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名義從事通信建設工程監理業務,應當依法取得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依據信息產業部公布的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的專業類別和資格認定條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按專業設置,分為電信工程、通信鐵塔及郵政設備安裝三類專業。
第十五條通信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是取得《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且具有3年通信工程監理經驗,經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派駐現場的監理組織的總負責人,行使監理合同賦予監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全面負責受委託工程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託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託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時,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3項。
第十六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範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
第十七條監理企業要完善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根據工程項目特點,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需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信息產業部或省通信管理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繼續教育檔案。
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八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材料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十九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不得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監理企業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第二十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不得泄露建設單位和被監理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二十一條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監理企業任職,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監理業務,不得泄露建設單位和被監理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二十二條 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形式,對通信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四章 通信建設工程監理實施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通信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實施工程監理。
第二十四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承擔監理業務,應當在工程開工前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監理的範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監理費的計取與支付、違約責任及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合同可以設定附加條款,包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授予的期限等。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在監理企業實施監理前,將監理企業的名稱、監理的範圍和內容、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以及所授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企業。
被監理企業應當接受監理企業的監理,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記錄、檢測記錄等技術、經濟資料,並為其開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條監理企業應當根據所承擔的業務,成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規模,應根據委託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工程類別、規模、技術複雜程度、工程環境等因素確定。
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應專業配套,人員數量應當滿足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通信建設工程監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相關監理規範的要求編寫監理規劃,同時還應編制安全監理的範圍、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
(二)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細則。中型以上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點,以及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
(三)按照建設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監理;
(四)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簽署建設監理意見。
通信建設工程監理業務完成後,監理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
第二十八條承擔施工階段的監理,監理企業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的材料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九條在監理實施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情況,未經建設單位授權,總監理工程師不得自主變更建設單位與被監理企業簽署的工程承包合同。由於不可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因素,總監理工程師認為需要變更承包合同時,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協助建設單位與被監理企業協商變更工程承包合同。
第三十條在監理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與被監理企業在執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發生的任何爭議,可以約定首先由總監理工程師調解。總監理工程師接到調解請求後,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將調解意見書面通知雙方。爭議雙方或任何一方不同意總監理工程師的調解意見的,可以依據合同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監理企業應加強對工程的安全監理工作,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監理的工作程序:
(一)監理單位按照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二)在施工準備階段,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編制要求;審查核驗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技術文件及資料,並由項目總監在技術文件報審表上簽署意見;審查未通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不得實施;
(三)在施工階段,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並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後,監理單位應檢查整改結果,簽署複查或者復工意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或當地省通信管理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並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檢查、整改、複查、報告等情況應記載在監理日誌、監理月報中。
(四)工程竣工後,監理單位應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文件、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等相關書面通知等按規定立卷歸檔。
第三十二條通信建設工程監理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統一公布的監理服務收費標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通信建設監理企業、監理工程師等的監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對監理企業、監理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部對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實行動態管理。
企業或個人在取得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部和省通信管理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暫時收回其資質證書,並予以公告。
企業和監理工程師在監理工作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事故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通信建設監理資質證書、監理工程師證書,有關工程監理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標準和規範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十七條 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對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三十八條監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資質申請受理機關提出資質註銷申請,交回資質證書,部應當辦理註銷手續,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監理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監理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者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由部或省通信管理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
關聯法規:
第四十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允許其它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關聯法規:
第四十一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轉讓監理業務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關聯法規:
第四十二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設備、材料按照合格簽字的。
關聯法規:
第四十三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它利害關係承擔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關聯法規:
第四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申請資質證書或者資格證書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發資質證書。
第四十五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三)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關聯法規:
第四十六條 部或者通信管理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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