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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立功在減輕處罰上起的作用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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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當中,任何一種量刑都是需要通過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量刑大小的,立功也會影響到量刑,但可能我們不是很清楚立功到底有怎樣的減輕處罰作用。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於一般立功在減輕處罰上起的作用?接下來由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一、一般立功在減輕處罰上起的作用


一般立功主要表現為:犯罪分子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的;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對於屬於自首或者坦白範圍內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立功。例如,甲向國家工作人員乙行賄後,主動投案,向司法機關交待了自己向乙行賄和乙收受甲提供的賄賂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甲檢舉、揭發了乙的犯罪行為。因為行賄人只有交待了自己向誰行賄的事實,才能認定其如實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所以,甲的行為沒有超出自首的範圍,不能另認定為立功。
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立功情節,可以從寬處罰,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一)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二、立功的構成要件


1、立功的主體僅適用於犯罪者本人,沒有犯罪的人不能成為刑法意義上的立功主體。從這個意義上講,罪犯親屬、朋友即使實施了立功的一些行為,也不能視作是犯罪者本人的立功表現,其法律後果犯罪者本人不能享有。但立功可以存在於偵查、起訴、審判到勞改的任何一個階段,在這些階段中,罪犯如果立功表現成立,均要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立功的時機看,只適用於犯罪分子犯罪以後刑滿釋放前這一階段,超過這一時期則不能作為刑法的立功主體。因此正確區分立功的主體,是認定立功的前提條件。
2、立功的主觀方面,可以是自願行為,也可以是經教育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對於檢舉、揭發者的動機,刑法及司法解釋上未加以限制,這也就是說不論犯罪分子出於何種動機,只要犯罪分子有立功的表現,並且達到預期的後果,即應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立功的客觀方面,必須是實施了具體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但是必須與本犯罪分子的罪行無直接的因果關係,即系他人的罪行,而不是自己的罪行。如王某因尋釁滋事被逮捕後,在關押期間又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沒有掌握的三起搶劫的犯罪事實,對此,只能認定其自首而不能認定立功。
4、立功的行為與預期的結果要有因果關係。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證據、線索,經公安機關偵查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相一致,並使被檢舉人受到法律追究。如果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事實與公安機關偵查的事實不一致或者偵破的是其他類型案件,則不能認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三、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區別


這個區別取決於是否是“重大”的犯罪、案件、犯罪活動、犯罪嫌疑人。而這4個“重大”的標準是什麼呢?標準有兩個:其一是在省級以上範圍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其二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刑罰以上的案犯、案件等。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案件已經判決的,以實際判處的刑罰為準。但是,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節經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後判處有期徒刑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
二者區別的意義在於寬大的幅度不同。
1、一般立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重大立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關鍵是在同時具備自首情節的情況下,寬大力度的差別更為明顯。
2、如果自首後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如果自首又有一般立功表現的,按法律還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寬大的力度有天壤之別。所以說,是不是重大立功,在這一點上也就是在能不能適用這個規定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所以要注意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區別。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一般立功在減輕處罰上起的作用的內容,由此可知,罪犯如果有立功的表現,一般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從寬幅度在基準刑20%以下。檔滿足一定的條件的時候,是可以進行減輕處罰的。其它疑問,歡迎向發布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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